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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評價辦法
(試點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工作,促進內部控制的持續改進,不斷提升內部控制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關于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5〕2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部門、各單位的內部控制評價工作。
本辦法所稱各部門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各單位是指各部門所屬預算單位,含經費自理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評價是指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結果、出具評價報告的過程。根據組織實施主體不同,分為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和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兩種方式。
第四條 內部控制評價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評價工作應當貫穿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各個環節,涵蓋單位各類經濟活動、相關業務活動和內部權力運行,綜合反映單位的內部控制水平。
(二)重要性原則。評價工作應當在全面評價的基礎上,重點關注重要經濟活動和業務活動及高風險領域,特別是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的重點領域和關鍵崗位。
(三)客觀性原則。評價工作應當以國家法律法規、制度規范以及單位內部管理制度等為依據,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如實反映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式,客觀公正地評價單位內部控制水平。
(四)可操作性原則。評價工作應當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因地制宜開展,評價指標應當簡單易行、務實管用,切實降低基層單位負擔。
(五)持續性原則。評價工作應當形成實施評價、問題整改、結果應用、持續優化的管理閉環,不斷提升單位內部控制水平。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內部控制評價的有關制度辦法,發布年度部門和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基本指標體系和評價報告格式,供各部門、各單位參考使用。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同級政府各部門內部控制評價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各部門應當結合部門實際情況,在基本指標體系的基礎上,細化形成本部門內部控制評價指標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評價指標,并按照管理權限,逐級對所屬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實施復核,出具復核意見,同時對本部門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整體情況進行評價。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有關要求和上級主管部門制定的內部控制評價指標,結合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實際情況,明確相關機構或崗位的職責權限,按照規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有序開展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工作。
行政事業單位是內部控制評價的責任主體,單位負責人對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根據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內部控制評價的有關文件資料、工作底稿和證明材料等,在內部控制評價過程中,確保評價數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九條 鼓勵各部門、各單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內部控制評價相關工作。
第二章 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指定履行內部審計職能的部門或崗位(以下簡稱內部控制評價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工作。單位內部控制評價部門(崗位)應當與內部控制建設牽頭部門(崗位)相互分離。
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實施內部控制評價。為單位提供內部控制建設服務的第三方機構,不得同時為同一單位提供內部控制評價服務。
第十一條 單位內部控制評價部門應當制定評價工作方案或根據上級主管部門制定的評價工作方案,明確評價范圍、工作任務、人員組織、進度安排等相關內容,報經單位負責人審批后實施。
第十二條 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組織層面內部控制情況。包括議事決策機制、規范權力運行情況、內部控制組織架構設置及運行情況、會計核算和財務報告情況、內部控制信息系統建立與實施情況,以及其他補充指標;
(二)業務層面內部控制情況。包括預算、收支、政府采購、資產、建設項目、合同等各類經濟活動,以及單位根據各自職能職責、業務特點設置的相關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制度、流程的建立與實施情況;
(三)內部監督情況。包括內部監督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
(四)其他情況。包括單位收到的各級政府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內部控制相關表彰、批評等獎懲情況。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控制有關要求和本單位職能職責、業務特點,綜合運用詢問訪談、調查問卷、專題討論、穿行測試、重新執行、實地查驗、抽樣和比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有效證據,對單位內部控制進行全面客觀評價。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根據部門細化后的評價指標體系,結合評價內容,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打分,形成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得分。
第十五條 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結果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劃分為優、良、中、差四個檔次。90(含)至100分為“優”、80(含)至90分為“良”、60(含)至80分為“中”、60分以下為“差”。
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結果的認定應當符合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實際情況。在內部控制評價基準年度內,單位發生與內部控制相關的違法違紀行為的,內部控制評價結果根據違法違紀程度下調檔次,且最終結果不得高于“中”。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控制評價得分和評價結果等材料,參考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格式,形成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評價工作組織實施情況、評價程序和方法、評價依據、評價得分情況、評價結果、評價中發現問題及整改情況等內容。
第十七條 評價工作應當形成工作底稿,詳細記錄執行評價工作的全過程,包括評價方法、各項評價指標的內容、得分情況、扣分原因、評價結果及其認定依據、評價人員等。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在年度終了對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自我評價,并在報送年度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時,一并報送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以及提供能夠準確反映各項評價指標得分情況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各部門根據平時本部門管理與監督中掌握的情況和所屬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及相關材料,結合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審核工作安排,分級組織實施對所屬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得分的復核工作。各部門復核發現所屬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結果存在偏差的,應當調整單位內部控制評價自評得分,形成內部控制評價復核意見,并及時向被評價單位反饋。復核意見中應包括單位自評得分、部門復核調整得分及調整原因、最終得分、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時限等。經各級主管部門復核調整后的得分,為該單位內部控制評價最終得分。
第三章 部門內部控制評價
第二十條 各部門應當指定履行內部審計職能的部門或崗位負責組織實施對本部門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整體情況的評價工作。內部控制評價部門(崗位)應當與內部控制建設牽頭部門(崗位)相互分離。
各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實施內部控制評價。為部門提供內部控制建設服務的第三方機構,不得同時為同一部門提供內部控制評價服務。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應當在部門本級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的基礎上,按照本部門內部控制評價指標體系,參考本辦法第二章的評價程序和評價方法,對本部門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整體情況開展評價,評價內容至少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部門本級及所屬單位在組織層面內部控制、業務層面內部控制、內部監督等方面的整體情況;
(二)部門本級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開展情況、對部門本級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復核情況、內部控制評價結果應用情況;
(五)部門根據履職范圍和行業特點,在內部控制評價基本指標體系的基礎上自行制定的其他評價內容;
(六)其他情況。包括收到的各級政府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內部控制相關表彰、批評等獎懲情況。
第二十二條 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評價指標體系、評價得分等材料,形成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部門評價工作組織實施情況、評價程序和方法、評價依據、評價得分情況、評價結果、評價中發現問題及整改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應當在年度終了開展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并在報送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時,一并報送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以及提供能夠準確反映各項評價指標得分情況的證明材料。
第四章 財政部門內部控制評價監督檢查
第一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結合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審核工作,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同級政府部門,對其內部控制評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各部門高質量完成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對于新設立的部門應當及時納入監督檢查范圍。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實施內部控制評價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獲取各部門內部控制評價結果和相關材料的基礎上,對各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整體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檢查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反映的部門本級及所屬單位在組織層面內部控制、業務層面內部控制、內部監督等方面情況;
(三)檢查部門內部控制評價的組織實施情況和內部控制評價結果應用情況;
(七)檢查部門落實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其他內部控制有關要求的情況等。
第二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采取查閱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等資料、現場檢查等方式,開展內部控制評價監督檢查,并向被檢查部門反饋檢查結果。如檢查結果與內部控制評價結果不一致,可要求被檢查部門作出說明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內部控制評價結果。
第三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四條 針對內部控制評價中反映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各單位應當認真查找問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限,建立問題整改臺賬,及時進行整改,進一步完善單位內部控制體系。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各部門應當跟蹤有關單位的整改情況,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第五條 各單位、各部門應當切實加強內部控制評價結果的分析應用,將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改進預算管理、績效管理、財會監督的依據,作為年度考核、監督問責、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參考。鼓勵將評價結果采取適當的方式予以內部公開,強化自我監督、自我約束。
第六條 各單位、各部門應當加強內部控制評價與財會監督、巡視巡察、紀檢監察、審計監督等工作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和信息共享,形成監督合力,提高內部控制評價結果應用的效率和效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指標體系
2.部門內部控制評價指標體系
附1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指標體系
評價
類別
一級評
價指標
二級評
價指標
評價內容
分值
一、組織層面內部控制
議事決策機制
“三重一大”集體決策機制建立與實施情況
單位是否建立“三重一大”集體決策機制,明確劃分標準、議事規則及會議記錄過程等內容,并嚴格執行。
2
規范權力運行情況
分事行權
對經濟活動和相關業務活動的決策、執行、監督,單位是否明確分工、相互分離、分別行權。
2
分崗設權
單位是否編制崗位說明書,明確崗位責任,確保單位關鍵崗位實現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2
分級授權
單位是否根據不同管理層級和工作崗位,依法依規授予適當權限。
2
定期輪崗
單位是否實行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輪崗制度,明確輪崗周期,不具備輪崗條件的是否采取專項審計等控制措施。
2
組織架構
內部控制組織架構設置及運行情況
單位內部控制組織領導機構是否健全。單位是否設置內部控制職能部門或確定內部控制牽頭部門。
2
單位是否建立各部門在內部控制中的溝通協調和聯動機制。
0.5
評價年度內單位是否召開內部控制領導小組會議,討論單位內部控制工作相關問題。
0.5
財務信息
會計核算和財務報告
單位是否嚴格落實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范開展會計核算。
1
單位是否按照相關制度規定開展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審核和財務報告數據的分析應用等工作。
1
信息系統
內部控制信息化建設情況
單位是否運用信息化手段將內部控制關鍵點嵌入業務系統中。
2
單位內部控制信息系統是否覆蓋單位全部經濟活動或主要業務活動。
1
信息系統的開發、運行、維護是否制定并履行相應的控制措施。
1
補充指標
補充指標
結合內部管理實際,由單位自行補充。
2
二、業務層面內部控制
預算業務內部控制
預算業務內部控制建立情況
單位是否依據法律法規、上級部門工作要求和內部管理實際需要,建立涵蓋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調整、分析、決算與評價等環節的預算業務內部控制制度。
4
預算業務內部控制實施情況
單位預算編制主體、程序及標準是否符合相關制度規定。
1
單位是否按照批復的預算開展相關活動。
1
單位是否按照相關制度規定開展預算調整調劑,是否先履行完相關手續、審批或備案程序再組織執行。
2
單位是否按照相關制度規定開展預算執行常態化監督預警信息核實、反饋,并按要求及時對違規問題進行整改,強化監督結果運用。
1
單位是否按照相關制度規定開展決算編制、審核和批復等程序。
1
單位是否按照相關制度規定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1
收支業務內部控制
收支業務內部控制建立情況
單位是否依據法律法規、上級部門工作要求和內部管理實際需要,建立涵蓋收入、票據、債務、支出等環節的收支業務內部控制制度。
4
收支業務內部控制實施情況
單位是否按照相關制度規定執行各項收入應收盡收,及時、準確入賬。
2
單位是否按照相關制度規定,開展票據的申領、啟用、保管、登記、核銷、銷毀等程序。
1
單位是否按照相關制度規定,開展支出審核、審批、支付控制和核算等程序。
2
單位是否嚴格按照制度規定管理“三公”經費。
1
大額債務的舉債是否進行充分論證,并經集體決策。
1
政府采購業務內部控制
政府采購業務內部控制建立情況
單位是否依據法律法規、上級部門工作要求和內部管理實際需要,建立涵蓋政府采購預算與計劃管理、政府采購需求管理、政府采購活動管理、履約驗收管理、信息公開管理、采購績效管理等環節的政府采購業務內部控制制度。
4
政府采購業務內部控制實施情況
單位是否按照制度規定執行政府采購預算、計劃管理。
1
單位是否按照制度規定選擇政府采購的模式(集中采購、分散采購)、采購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框架協議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合作創新采購、其他)。
2
單位是否按照制度規定執行采購方式變更審批程序、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審批程序。
1
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主體、范圍、時間、內容、程序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1
單位是否按照制度規定執行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程序。
1
資產管理內部控制
資產管理內部控制建立情況
單位是否依據法律法規、上級部門工作要求和內部管理實際需要,建立涵蓋貨幣資金、銀行賬戶、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經濟活動的資產業務內部控制制度。
4
資產管理內部控制實施情況
單位是否按照制度規定,保管單位財務印章、銀行密鑰等,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銷戶是否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1
單位是否按照制度規定,開展貨幣資金盤點、銀行對賬。
1
單位是否按照制度規定規范執行資產的配置、處置、使用及資產收益等程序。
2
單位是否按照制度規定對固定資產、存貨等實物資產開展定期盤點、清查。
1
建設項目管理內部控制
建設項目管理內部控制建立情況
單位是否依據法律法規、上級部門工作要求和內部管理實際需要,建立涵蓋建設項目立項、決策、概預算編制、合同簽署、工程變更、驗收、價款支付、監理、決算、審計等全部經濟活動和主要業務活動的建設項目內部控制制度。
4
建設項目管理內部控制實施情況
單位是否嚴格按照制度規定,開展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決策、概預算編制與審核、項目合同簽署及實施、價款支付、項目工程監理、竣工決算、竣工審計等經濟業務活動。
1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概預算、竣工決算報告等是否經相關工作人員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出具評審意見。
1
單位是否按照制度規定開展工程變更審批程序。
1
單位是否按照制度規定執行修繕項目決策、招標、項目實施、資金支付、驗收及移交等程序。
1
合同管理內部控制
合同管理內部控制建立情況
單位是否依據法律法規、上級部門工作要求和內部管理實際需要,建立涵蓋合同訂立、合同登記、履行監督審查、執行、合同糾紛處理、印章管理等環節的全部經濟活動和主要業務活動的合同管理內部控制制度。
4
合同管理內部控制實施情況
單位是否按照制度規定,開展合同訂立、登記、合同履行監督審查、糾紛處理、價款結算和賬務處理、合同歸口管理等。
3
單位是否規范管理并使用印章(公章、合同章、人名章等)。
1
其他業務內部控制
其他業務內部控制建立情況(參考)
單位是否依據法律法規、上級部門工作要求和內部管理實際需要,建立涵蓋全部經濟活動和主要業務活動的內部控制制度。
5
其他業務內部控制實施情況(參考)
業務活動發起、審批、實施、監督等環節設置是否合理。
10
業務活動涉及的相關標準設置是否合理。
單位是否對該業務活動實施過程管理。
業務活動涉及事項的調整是否按照規定程序執行。
補充指標……
三、內部監督
內部監督制度機制建立情況
部門分離設置情況
監督評價部門(崗位)是否與內部控制建設牽頭部門(崗位)相互分離。
2
內部會計監督情況
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并將其納入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監督機制實施情況
開展檢查情況
單位是否按規定開展內部控制相關內部監督檢查工作,是否定期開展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自查。
1
問題整改情況
本年度風險評估、審計、紀檢監察、巡視巡察、財會監督、內部控制評價等發現的內部控制相關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3
其他情況
收到各級政府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內部控制相關表彰的,酌情加1-3分;收到批評的,酌情扣1-3分。
最終得分不得超過100分。
附2
部門內部控制評價指標體系
評價類別
一級評價指標
二級評價指標
評價內容
一、組織層面內部控制
議事決策機制
“三重一大”集體決策機制建立與實施情況
單位是否建立“三重一大”集體決策機制,明確重大事項的劃分標準、議事規則及會議記錄過程等內容,并嚴格執行。
權力制衡機制
分事行權
對經濟業務活動的決策、執行、監督,單位是否明確分工、相互分離、分別行權。
分崗設權
單位內部控制關鍵崗位是否實現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分級授權
單位是否根據不同管理層級和工作崗位,依法依規授予適當權限。
輪崗機制
定期輪崗
單位是否實行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輪崗制度,明確輪崗周期,不具備輪崗條件的是否采取專項審計等控制措施。
信息系統
內部控制信息化建設情況
單位是否運用信息化手段將內部控制關鍵點嵌入業務系統中。
單位信息系統是否覆蓋單位全部經濟活動或主要業務活動。
二、業務層面內部控制
預算業務
預算業務內部控制建立情況
單位是否依據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實際需要,建立健全預算業務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
預算業務內部控制實施情況
單位是否按照批復的預算開展相關活動。
單位是否按照相關制度規定開展預算調整調劑,是否先履行完相關手續、審批或備案程序再組織執行。
單位是否按照相關制度規定開展預算執行常態化監督預警信息核實、反饋,并按要求及時對違規問題進行整改,強化監督結果運用。
單位是否按照相關制度規定開展決算編制、審核和批復等程序。
單位是否按照相關制度規定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收支業務
收支業務內部控制建立情況
單位是否依據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實際需要,建立健全收支業務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
收支業務內部控制實施情況
單位是否按照制度規定執行各項收入應收盡收,及時、準確入賬。
單位是否按照相關制度規定,開展支出審批、審核、支付控制和核算等程序。
單位是否嚴格按照制度規定管理“三公”經費。
政府采購業務內部控制
政府采購業務內部控制建立情況
單位是否依據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實際需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
政府采購業務內部控制實施情況
單位是否按照制度規定選擇政府采購的模式(集中采購、分散采購)、采購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框架協議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合作創新采購、其他)。
單位是否按照制度規定執行采購方式變更審批程序、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審批程序。
資產管理
資產業務內部控制建立情況
單位是否依據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實際需要,建立健全資產業務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
資產業務內部控制實施情況
單位是否按照制度規定規范執行資產的配置、處置、使用及資產收益等程序。
單位是否按照制度規定對固定資產、存貨等實物資產開展定期盤點、清查。
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內部控制建立情況
單位是否依據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實際需要,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內部控制制度。
管理內部控制
建設項目內部控制實施情況
單位是否嚴格按照制度規定,開展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決策、概預算編制與審核、項目合同簽署及實施、工程變更、價款支付、項目工程監理、竣工決算、竣工審計等經濟業務活動。
單位是否按照制度規定執行修繕項目決策、招標、項目實施、資金支付、驗收及移交等程序。
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內部控制建立情況
單位是否依據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實際需要,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
合同管理內部控制實施情況
單位是否按照制度規定,開展合同訂立、登記、合同履行監督審查、糾紛處理、價款結算和賬務處理、合同歸口管理等。
三、內部監督
內部監督制度機制建立情況
分離設置
監督評價部門(崗位)是否與內部控制建設牽頭部門(崗位)相互分離。
內部會計監督情況
本部門是否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并將其納入本部門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監督機制實施情況
開展檢查情況
本部門是否按規定開展內部控制相關內部監督檢查工作,是否定期開展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自查。
問題整改情況
本年度風險評估、外部審計、內部審計、紀檢監察、巡視巡察、財會監督、內部控制評價等內外部監督發現的內部控制相關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四、部門本級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工作
內部控制評價開展情況
內部控制評價開展情況
部門本級及所屬單位是否開展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工作,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是否及時完成。
內部控制評價結果形成情況
部門本級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結果是否經過單位負責人審批。
內部控制評價結果應用
內部控制評價結果應用情況
部門本級及所屬單位是否將上一年度內部控制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內部管理制度、預算安排、績效管理、財會監督等工作的依據。
五、補充指標
補充指標
補充指標
由部門自行制定
其他情況
收到各級政府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內部控制相關表彰的,酌情加1-3分;收到批評的,酌情扣1-3分。
最終得分不得超過100分。
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