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07年3月16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新稅法的頒布實施無疑將是我國稅收法治建設進程中的一件大事,是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里程碑,是市場經濟成熟的標志。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實現了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建立“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
自國務院2000年發布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財政部2001年《企業會計制度》的頒布后,由于92年的《企業會計準則》(財政部令[2002]第5號、以下簡稱《企業會計準則》)沒有同步修訂,依然有效。造成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事實上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之間的不一致、相互抵觸。如對會計目標、會計要素的定義、確認、資產減值等。而這次財政部以財政部令[2006]33號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對《企業會計準則》進行了修訂,則在法規體系上解決了上述矛盾。從立法的角度,為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納入現行會計法規體系掃除了障礙。
完善后的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將由1項基本準則、38項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構成,可理解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為基本準則,第二層次為具體會計準則,第三層次為具體會計準則的應用指南。基本準則在整個準則體系中起統馭作用,主要規范會計目標、會計基本假定、會計基本原則、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等。具體會計準則又分為一般業務準則、特殊行業的特定業務準則和報告準則三類。而具體會計準則的應用指南則類似于《企業會計制度》,主要對會計科目的設置、會計分錄的編制和報表的填報等操作層面的內容予以做出示范性指導。
由于新會計準則體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執行該38項具體準則的企業不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也僅對企業財務報告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同時本次制定的20余項新準則所規范的新業務也亟需在列報環節給出總體要求。
一、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與新的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
(一)適用于企業的范圍不同。《企業所得稅法》適用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規定成立的企業,但不適用于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而新會計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二)《企業所得稅法》適用于非企業組織。《企業所得稅法》不僅適用于企業,還適用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包括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成立的事業單位、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成立的社會團體、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成立的基金會、根據《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成立的外國商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組織。而新會計準則不適用于這些組織,其中,事業單位適用《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適用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三)《企業所得稅法》適用于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第三條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新會計準則不區分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如果套用稅法的概念,新會計準則應該不適用于非居民企業。
二、產生差異的原因
(一)制定這兩個標準的主體不同。作為稅法是由國家稅務機關,具體說就是國家稅務總局來制定,會計標準是由財政部門來制定,這是兩個不同的政府部門,一個制定稅法標準,一個制定的科技標準,主體不一樣,它不是一個部門。雖然說稅法的制定,稅種要會同財政部的稅政司,實際上這兩個部門作為國家的政府職能,它的角色我們給它定義,稅務總局是個大出納,財政部是個大會計,管帳的,我預算收入都有哪些,怎么組成,我監督入庫,預算支出都有哪些,由它來安排預算,這個錢從哪兒來,是由出納來收,國家稅務總局實際上是一個出納都叫不了,叫收款員,只收稅,支出這一塊兒不歸他,歸到財政部。作為兩個不同的政府部門,他們的職能不同,他們在制定有關政策的標準方面也是不一樣的,主體不一樣,所以兩個不同的政府,不可能制定出相同的東西來。
(二)制定標準的目標不同。稅法制定的目標應該主要是公平稅負、公平競爭,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完成。這里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財政原則,保證稅收完成。那么作為財政部制定會計標準,它制定新的會計準則的目標主要是要求我們的企業真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主要是為了真實性、客觀性、可靠性,主要是從這個方面來制定會計準則。所以,他們的目標不同,主體不同,制定出的標準也是不一樣的,它也不可能一樣。
三、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處理原則與方法
(一)處理原則對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處理應堅持統一性與獨立性兩項原則。一是統一性原則。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是無法避免的,但如果制定稅法時完全不考慮會計處理方法,將會無端產生許多不必要的差異。這些差異是沒有必要的。例如,《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稅法對借款費用停止資本化的時間確定在“有關資產交付使用時”,而《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準則確定停止資本化的時間在“有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時”。如果“預定可使用狀態”與“交付使用”還有一個時間段,那么會計資本化金額與稅法資本化金額是不同的,由此造成固定資產的會計成本與計稅成本的差異將直接影響到會計折舊與稅法折舊的差異。本人認為這類操作口徑上的差異應當協調一致,制定稅法時應當盡量參照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畢竟計算稅款的基礎數據是以會計為基礎的。二是獨立性原則。只有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保持各自的獨立性,才能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應納稅額的準確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因此,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所有企業都必須嚴格執行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等)的相關要求,進行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和報告。在完成納稅義務時,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稅額,及時申報繳納。
(二)處理方法。一是納稅調整。流轉稅:流轉稅需要納稅調整的項目,例如銷售貨物、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提供應稅勞務時向客戶收取的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集資款、手續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等。又如房地產企業取得的預收賬款需并入當期營業額計征營業稅。流轉稅按月計征,月末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出應納稅額提取并申報繳納。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指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實行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征收方式。企業在報送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需要針對會計與稅法的差異項目進行納稅調整,調整過程通過申報表的明細項目反映。二是所得稅會計。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在資產、負債、收益、費用或損失的確認和計量原則不同,從而導致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稅前利潤與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差異,即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永久性差異在本期發生,不會在以后各期轉回,永久性差異與會計利潤之和乘以適用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作為當期所得稅費用。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會計成本)與其計稅基礎(計稅成本)之間的差額;未作為資產和負債確認的項目,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也屬于暫時性差異。暫時性差異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對暫時性差異統一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會計核算,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分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后年度申報所得稅時可直接依據賬面應轉回的金額填制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運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明細核算每一項暫時性差異,可以徹底取代納稅調整臺賬(或備查簿),會計與所得稅法的差異問題將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