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全面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出臺背景是什么?
自新醫改以來,浙江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國家統一部署實施了基本藥物制度并執行零差率銷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入來源從原來的服務收費、政府補助和藥品收支差價等三個渠道調整為服務收費、政府補助兩個渠道。各地同步建立了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常性支出實行“明確范圍、核定收支、差額補助、總量控制”,對發展建設項目實行“核定計劃、專項安排、包干使用、績效考評”的預算管理辦法。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公益性、可及性和公平性明顯增加。但現行補償機制存在的不足也逐漸暴露出來,存在政府“兜底”的補償機制下內生動力缺失、現行補償辦法缺乏操作性、極易產生激勵導向偏離、與編制管理等相關改革銜接不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薪酬分配制度機械化等問題。為此,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精神,省財政廳和省衛生計生委在 2015 年底出臺了補償機制改革試點指導意見,2016 年選擇海鹽、義烏、嵊州、江山等四個縣(市)開展試點工作,經過一年的試點,初見成效,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 為全面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改革,出臺了《實施意見》。
2.《實施意見》提出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新機制是什么?
《實施意見》提出了“專項補助與付費購買相結合、資金補償與服務績效相掛鉤”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新機制。補償機制改革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發展等非經常性支出主要由財政專項安排,日常運行等經常性支出主要通過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由政府或醫保(個人)按標準付費購買。
3.補償機制改革后,財政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專項補助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補償機制改革后, 財政專項補助主要包括:按規定核定的基本建設(含修繕)、設備購置、信息化建設、人員培養培訓經費、基本人員經費(含基本工資和以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算的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障費、住房公積金、職業年金部分)等。對地處山區、海島且因服務人口稀少等客觀因素造成收入不足以彌補正常運行所需合理支出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各地可根據實際制定相應的補助政策,確保機構正常運行和人員合理待遇。
4.補償機制改革后,政府以什么付費標準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購買服務?
對政府下達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的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和對口支援任務等指令性工作,政府按定項定額購買的辦法給予補償。國家或省有統一規定補償標準的,原則上按規定標準執行;沒有統一規定標準的,同級財政部門和衛生計生部門科學測算成本后合理確定補償標準。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部分收費價格補償不足的基本醫療服務、以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責任醫生(家庭醫生)有效簽約服務等,政府采用標化工作當量法購買,即根據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年度有關服務總當量、單位標化工作當量財政購買標準,并結合績效評價等情況,計算每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政府購買服務付費金額。
5.政府購買基本公共衛生等服務的單位標化工作當量財政購買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首先,要制定項目標化工作當量。各地財政部門和衛生計生部門應參照《浙江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改革基本服務項目標化工作當量參考標準》(《實施意見》附件 1),結合基本公共衛生等服務開展需要與當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購買服務項目,并根據每個服務項目的服務標準、人力成本、資源消耗、風險和難度等因素,確定本地區基本服務項目標化工作當量。對納入購買范圍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還要結合收費價格補償情況對標化工作當量進行適當調整。其次,確定單位標化工作當量財政付費標準。按照各項目標化工作當量和改革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各項目的實際服務數量,計算項目總工作當量。在此基礎上,根據購買服務可用資金總量(統籌整合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經費和扣除人員培養培訓經費、基本人員經費后的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等合理確定單位標化工作當量財政付費標準。各地應根據不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地理交通、服務規模、基礎條件、綜合能力等因素的差異化情況,統籌確定調整系數,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分類調節,確保公平與效率。
6.補償機制改革后,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收支管理有何新要求?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補償機制改革后,對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仍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管理和核算,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通過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由政府、醫保(個人)付費購買取得的重大公共衛生等服務收入、基本醫療服務收入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收入等,統一作為業務收入管理并進行明細核算,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統籌用于各項醫療衛生支出。7.《實施意見》對全省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改革工作在時間上有何要求?《實施意見》提出,從 2018 年起全省全面啟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改革工作,到 2019 年底所有市、縣(市、區)全部建立符合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特點的新型補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