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方案,明確自2016年5月1日起,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性服務業納入試點范圍。從2012年1月1日上海市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推行營改增試點算起,歷經4年多的區域和行業擴圍,全國范圍全部行業的營改增試點改革終于塵埃落定。
1994年的稅制改革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稅制框架,但受到當時客觀條件的制約,在流轉稅領域采取了對貨物(包括修理修配勞務)普遍征收增值稅和選擇性征收消費稅,對勞務征收營業稅的稅制安排,同時增值稅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制度,不允許固定資產抵扣。為消除重復征稅,充分發揮增值稅促進社會分工協作的優勢,此后增值稅改革的主要任務被概括為“轉型”和“擴圍”兩個方面,所謂“轉型”,即允許固定資產抵扣,由生產型增值稅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稅;所謂“擴圍”,即將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從貨物擴大至全部貨物勞務,從而取代營業稅。
增值稅轉型改革,在經過2004年東北地區部分行業和2007年中部地區老工業基地部分行業的兩輪試點后,于2009年1月1日在全國全行業推開,固定資產中的機器設備納入抵扣范圍。由于當時建筑業和房地產業未實行增值稅,同時考慮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固定資產中的不動產仍不能抵扣,生產型增值稅并未徹底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稅。此次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方案將包括建筑業和房地產業在內的未試點服務業全部納入試點范圍,同時將不動產納入抵扣范圍,既完成了“全面擴圍”任務,也實現了增值稅的徹底轉型。這意味著《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的“全面完成營業稅改增值稅改革,建立規范的消費型增值稅制度”的任務已基本完成,是財稅體制改革取得的重大進展。
在當前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成為政策主線的背景下,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實現增值稅對貨物和勞務的全覆蓋,基本消除了重復征稅,打通了增值稅的抵扣鏈條,這有利于專業化分工和社會協作的深化,對促進服務業發展和制造業轉型升級將發揮重大作用。
從減稅效應看,營改增試點自推出之日起就被視為落實結構性減稅的重要措施。隨著營改增的推進,越來越多的勞務納入抵扣鏈條,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下降的同時,增值稅稅基的縮小也有效減輕了原增值稅納稅人的稅負。根據財政部的數據,截至2015年底,營改增累計實現減稅6412億元。其中,試點納稅人因稅制轉換減稅3133億元,原增值稅納稅人因抵扣增加減稅3279億元。
2015年底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降成本”列為2016年五大任務之一,李克強總理在2016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全面實施營改增將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因此,此輪改革是進一步減輕企業稅負,完成“降成本”任務的重要措施。值得強調的是,此次改革不僅試點行業的稅負只減不增,由于不動產納入了抵扣范圍,無論是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還是制造業、商業等原增值稅納稅人,通過外購、租入、自建的方式新增不動產的企業都將因此獲益。與前期試點抵扣范圍增加帶來的減稅效應相比,新增不動產抵扣帶來的減稅規模較大,企業新增不動產按60%、40%的比例分兩年進行抵扣的政策預計將導致數千億規模的減稅,在財政收入增速下行,財政收支矛盾突出的情況下,這充分體現了中央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心,用短期財政收入的“減”換取持續發展勢能的“增”的減稅政策將為經濟保持中高速增長、邁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堅實基礎。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并不意味著增值稅改革的完成,在增值稅完全取代營業稅后,還需要進一步推進以下幾個方面的改革:
(一)簡并增值稅稅率,規范增值稅優惠政策,進一步優化增值稅制。增值稅作為一個“年輕”的稅種,上世紀50年代首先在法國實施后,被迅速推廣至世界范圍,目前已有160多個國家征收了增值稅。增值稅之所以受到世界各國的青睞,一個重要的原因在于其避免了重復征稅,具有“稅收中性”的優點,對市場經濟資源配置的干擾較小。但增值稅“中性”的優勢要得到充分發揮,應盡可能減少稅率檔次,同時還要避免采用過多的增值稅優惠措施以保持增值稅鏈條的完整。目前實行增值稅的國家中,以新西蘭為代表的所謂“現代型”增值稅只有一檔稅率,而以歐洲為代表的較早實行增值稅的國家,通常的做法也是在覆蓋面較廣的標準稅率之外僅設置一檔優惠稅率。而我國在實施營改增的過程中,為減少改革的阻力,同時配合宏觀經濟政策對減稅的要求,試點方案是按照行業稅負不變或稅負只減不增的原則設計的,因此存在著四檔稅率和多檔簡易征收率,而且原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與試點行業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也不統一,同時增值稅中還保留著較多的即征即退等稅收優惠政策。在全面實施營改增后,應適時將現行的17%、13%、11%、6%四檔稅率和過渡時期的多檔簡易征收率進行簡并,適時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同時逐步規范增值稅優惠政策,以更好地發揮增值稅“中性”的稅制優勢,為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創造良好的稅制環境。在優化稅制的基礎上,應按照稅收法定的要求,適時推進《增值稅法》的制訂,相應廢止《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
(二)營業稅中娛樂業稅目下有10%、20%兩檔稅率,作為生活性服務業營改增后原適用較高營業稅稅率的部分行業的稅負有較大幅度的下降。在營改增前的流轉稅制體系中,對服務業中的高檔消費是采用營業稅中適用高稅率的方式進行調節的。全面實施營改增后,應將消費稅的調節范圍擴大至高檔消費,即按照《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的“將一些高檔消費品和高消費行為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的要求,將原屬于營業稅適用高稅率的高檔消費通過征收消費稅進行有效調節,最終實現增值稅作為一般流轉稅對商品和服務普遍征收,消費稅作為特殊流轉稅在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對部分商品和服務選擇性征收的流轉稅體系。
(三)按照財政部的測算,此次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帶來5000億規模的減稅,在實施更加積極的財政政策的背景下,財政支出結構優化的同時,財政支出的規模難以減少。2016年中央財政預算中預計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僅增長2.2%,而支出增長7%,短期內選擇主要通過適度增加赤字的方式緩解財政收支的矛盾,但從中長期看,則應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十三五規劃綱要》中提出的“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降低增值稅稅負和流轉稅比重”的要求推進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房地產稅等直接稅改革,在穩定稅負的同時實現稅制結構的優化。因此,全面推開營改增后,下一步稅制改革的重點應當是推進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逐步提高個人所得稅的收入規模及其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增值稅比重的下降和個人所得稅比重的提高將有利于更好地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提高整體稅制的累進性。同時,流轉稅比重的下降也會通過消費稅負的下降起到擴大消費的作用。
(四)在全面推開營改增后,要按照有利于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的原則,在完善中央與地方事權和財力相適應的體制機制的統籌考慮下對增值稅分享比例進行調整。增值稅分享比例的變化是1994年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后對中央與地方政府間財政關系的重大調整,應與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的改革、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度的改革統籌考慮,同時還要充分考慮我國現階段國情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具體要求,要在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與轉變政府職能之間進行綜合權衡,真正實現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要求。此外,增值稅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分享方案的設計還要充分考慮電子商務發展帶來的操作層面的影響。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迅猛發展,電子商務企業在某些區域的集中和相應消費分散在全國的態勢已基本形成。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2015年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300931億元,比上年名義增長10.7%,而網上零售額38773億元,比上年增長33.3%;其中,實物商品網上零售額32424億元,增長31.6%,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為10.8%;非實物商品網上零售額6349億元,增長42.4%。下一步在研究增值稅分享方案時要對跨區域的電子商務交易帶來的增值稅稅源地與消費地不一致的問題有系統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