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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持有的限售股權分類會計規范的質疑

【摘  要】


【摘要】本文對監管層已經頒布的針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限售股權的分類管制措施進行回顧和評述,認為以限售股取得途徑來區分限售股的分類方法有些不妥,建議以限售期為依據對限售股進行分類。
  【關鍵詞】限售股權 交易性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限售期

全流通時期,企業持有的限售股權已成為企業的一項重要投資。截至目前,會計準則對限售股的分類核算有兩點是明確的:一是若企業的持股數足以形成對被投資單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則該限售股應歸入“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核算;二是若企業的持股數不足以形成對被投資單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則該限售股應作為金融資產核算。然而,對于后一種限售股(簡稱“非控制型限售股”)究竟應歸入哪一類金融資產進行核算卻始終存在爭議。本文首先回顧監管層已經頒布的針對非控制型限售股分類的管制措施,繼而對其規范方法提出質疑和改進建議。
  一、關于企業持有的非控制型限售股分類的會計規范
  2007年11月,財政部頒布《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其中第八條規定:企業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股權,應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在首次執行日應當追溯調整,計入資本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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