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本文在“雙重紅利”理論的基礎上,從稅收彈性、替代彈性的角度出發,分析了“雙重紅利”理論與環境稅稅收彈性的關系,進而結合我國的現狀與該理論的假設前提、收入循環效應和稅收交互效應,分析“雙重紅利”理論對我國的適用性,最后對環境稅改革以實現“雙重紅利”提出了相關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環境稅 雙重紅利
一、問題提出
金融危機爆發后,我國加快了產業結構調整的力度。同時國際輿論對我國節能減排的壓力也在進一步加大,這種情況下我國環境稅出臺的時機、背景和內外部環境已經成熟。2008年初我國相關部委已經開始研究環境稅開征工作。《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指出要積極推進環境稅費改革,研究開征環境保護稅。2010年7月,環境稅征收方案初稿已經出爐,2013年開征的時間表也已經初步確定。
二、“雙重紅利”理論與環境稅稅收彈性的關系
Tullock(1967)最早提出的“額外收益”理論逐漸被發展成“雙重紅利”理論。該理論指的是環境稅的開征不僅能夠有效抑制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通過改進現代稅收制度效率來提高社會福利水平;而且可以利用其稅收收入降低現存稅制對資本和勞動產生的扭曲作用,從而刺激勞動和資本的投入,有利于經濟發展。前者被劃分為“強”形式的“雙重紅利”,后者被劃分為“弱”形式的雙重紅利。Bovenbergal &Rademooij(1994)提出了“雙重紅利”的兩個效應:收入循環效應(稅收轉移效應)和稅收交互效應(稅收負擔效應),當收入循環效應小于稅收交互效應時,雙重紅利就不存在。前者意味著當環境稅降低勞動所得稅,會刺激勞動供給、增加就業;后者在于勞動力的供給彈性,如果勞動力的供給彈性較小,稅收交互效應就越不明顯。
三、“雙重紅利”在我國的適用性
首先,“雙重紅利”理論建立在收入中性的假設之上,不同于稅收中性。收入中性是指開征新稅時,政府的預算沒有變化而且總的稅負水平保持不變。我國并沒有取消相關的稅種而是直接新開稅種,稅負水平升高。因此從假設上就不符合“雙重紅利”的條件。但是從另一方面考慮,環境稅是一個稅系,而非單獨的某一稅種。環境稅的開征在我國的稅收收入里面所占比重很小,環境稅稅收收入占稅收總收入和GDP的比重低。而且已有車輛購置稅、燃油稅、消費稅、資源稅、關稅、出口退稅等現行稅種考慮或部分考慮了環境保護,此次的環境稅是針對環保要求開征的稅種,一般是對直接污染(如污水處理、垃圾等)征稅,對可能產生污染的產品(如煤炭、石油等)征稅,是對現有的帶有環境保護目的的稅收的補充。
四、實行環境稅改革的建議
一是配套相關政策緩解未來企業在支付環保資金上的壓力,例如在消費稅政策上對生產符合下一階段標準車用燃油的企業予以優惠;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債券用于環境保護項目;加大對符合環保要求和信貸原則的企業和項目的信貸支持等。二是確定稅基。應該建立在多少污染排放量的基礎上,針對哪些潛在污染產品,對生態比如自然資源產品的保護以及碳稅等等方面的細致考慮。防止產生額外損失,即課稅后,經濟體系除負擔稅收額外,還要承受其他負擔。
總之,我國建設環境稅制不能以增加稅收財政收入為目的,而是為了糾正市場失效、保護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如果該目標在實踐中真正得以實現,從環境稅中所得收入必然很小而且不至于導致企業過度的稅負壓力,這也是符合環境稅立稅宗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