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政策執行情況
國稅發[2008]116號文的出臺,為各地稅務機關、企業全面貫徹落實研究開發費用的稅前扣除提供了統一、全面的操作程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被譽為是一項“普惠制”的稅收新政。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廣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在2009年12月2日下發了《關于明確2009年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備案申請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對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具體操作程序作了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主要適用對象,由原工業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取消研發費用比上年增長10%才能享受優惠的條件限制,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實行100%扣除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據廣州市統計局和國家統計局廣州調查隊在2010年3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按照新的認定辦法我市高新技術企業359家通過,加上2008年廣州市認定的534家,合計893家,但其中只有475家高新企業辦理了相關手續,遠遠低于高新企業數,實際執行情況遠不盡如人意。被譽為是一項“普惠制”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什么會出現這一情況呢?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一些企業認為,現行以企業所得稅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不能解決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初級階段面臨的資金短缺問題,因而對該項優惠政策重視不夠。
其二,現行以稅額優惠為主的稅收政策對中小型企業幫助不大。因為許多中小型高新企業,還處于產品開發或市場開拓階段,盈利不多,有的甚至處于虧損狀態,沒有減免稅的空間。此類企業認為優惠政策不起作用。
其三,研發費范圍界定操作性不強,造成財務人員不能準確理解和把握企業研發費用的核算范圍。雖然會計制度設有研發費用化和研發資本化科目,但技術開發經費的界定范圍不能全面反映企業技術開發活動實際發生的費用,在某些費用項目的劃分上不夠明確,造成應該得到稅收優惠的企業研發支出在會計科目中不能單列,優惠范圍難以確定。
其四,企業與稅務部門對相關政策的理解不同,在研發費用的界定上出現分歧。如國稅發[2008]116號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內容中提到的“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本企業在職人員費用”,實際中,企業總工程師的薪酬,在會計日常核算上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因研發時間占其工作時間的百分比不好劃分,一般只能按大約工作時間分攤計入研發費用化支出或資本性支出,但由于企業和稅務專管員對“直接”兩字理解的不同,造成企業會計核算與稅務部門批復的差異。
再如財企[2007]194號文件中指出,研發費用的組成之二是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成本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實際上,企業按以上項目歸集的人工成本研發數額,稅務部門在核定時只認可前4項。
此外,對于用于研發的固定資產的范圍,企業和稅務部門在理解和認識上也存在不一致,稅務認定應是專門用于研發的而不是兼用的;而對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研發保險費等企業全部歸集到研發費的,稅務部門在核定時只認可前2項。
針對企業研發活動的項目管理、經費核算與統計等缺乏統一規范,稅務部門難以核實的情況,我市采取委托科技局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核的辦法,但這無疑又增加了企業中介費用支出。而且在實際工作中,有的稅務部門只承認國家、省市等政府立項的開發項目所產生的技術開發費,不承認企業自主立項的技術開發項目經費??傊?,稅務部門對研發費用實際加計扣除的范圍比企業理解的范圍要窄。
其五,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缺乏更加細化的實施規則。由于沒有規定稅務部門對企業抵扣稅款申請的響應時間,造成一些企業申請被擱置。以我市為例,2009年執行的是地方性規章,企業按《關于企業研究開發稅前扣除管理試行辦法的實施細則》(粵科函字[2008]580號)文件執行,先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研發審計報告,連同研發資料一起上報科技局,科技局審核通過后,到所屬稅務局備案即可;[2008]116號文出臺后,地方政策失效,因國家政策與地方政策在具體扣除內容上有差異,扣除申請流程也發生了變更,須先到稅務局報備,前提是經科技局審核的項目,不需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這就要求企業在做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之前即3月份,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企業研究開發費稅前扣除優惠備案手續。而對于如何申請、要提供哪些資料、要注意哪些細節,一些企業由于沒能及時了解相關政策,涉及相關臺賬不齊,稅務部門具體經辦人員不熟悉具體操作拖延時間等原因,造成申請不暢,這也是申請研發費加計扣除的企業比高新認證企業少的重要原因。
二、對策與建議
為使更多企業享受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促進科技與經濟結合,筆者建議企業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是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健全研發投入的管理體系。國稅發[2008]116號第九條規定,“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地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為了準確核算研發費用,避免不必要的涉稅風險,企業應盡量成立研發機構,配備專職的人員、配置專門的儀器設備,并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
為準確核算企業的研究開發費支出,加強支出管理,企業應結合日常研究開發活動,建立健全研究開發項目的事前、事中、事后評估管理體系,建立預算和決算管理制度,將研發項目的管理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并通過制度建設將研發活動的計劃審核、立項、計劃下達、預算執行、項目收尾及結算等過程管理流程化,項目結束到財務部門統一辦理決算。
二是企業的技術部門、財務部門等要密切配合,加強溝通與協調。各部門應充分認識到國家研發費政策給企業帶來的好處,認識到研發費的核算不單單是財務部門的事情,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是一項技術性較強的工作,相關資料的收集與制定有其特殊性,要求企業各部門要高度配合,不能僅僅依靠財務人員。如果技術開發部門單憑自己的理解進行研發費的事前和事中管理,事后送財務部門審核核算時,就會出現一些不屬于研發費支出范圍的費用被技術開發部門包括進來,同樣,一些本應劃入研發費用的支出,技術開發部門可能并沒有包括進來。因此,各部門應增強溝通意識,并按管理制度、工時管理及流程辦事,確保日常工作能按稅收法規的各項規定、科技局的相關要求和會計準則的規定歸集和核算研發費,確保企業的利益,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是規范會計核算體系。建立以研發項目為基礎的輔助會計核算體系和以研發項目為基礎的專賬管理制度。不能將研發費支出分散于不同的會計科目,需結合技術開發部門的工時統計,將日常研發支出的八大項歸集到過渡性科目“研發費用化”或“研發資本化”下,然后再轉到各損益類科目中,并在會計科目下掛核算項目,這樣才能清晰歸集各研發項目的人工成本、材料動力、資產攤銷及制造、論證、驗收等費用,也能統計工時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及中間試驗方面的折舊額,以便計入研發支出,使各研發項目做到按項目歸集。清晰、準確的核算是研究開發活動或研究開發項目需要滿足的必要條件。
四是厘清研發項目的階段管理。研發項目區分為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研究階段的支出,于發生時計入當前損益;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規定條件的,確認為研發資本化,轉為無形資產。開發階段指在進行商業性生產或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于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相對于研究階段而言,開發階段應當是已完成研究階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備了形成一項新產品或新技術的基本條件。例如生產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設計、建造和運營等,都屬于開發活動。
在2007年以前,研發費都是做費用化處理,列賬周期長,開支隨時發生,歸集和核算研發成本不清,2007年后在會計科目設置上增加了“費用化支出”和“資本化支出”進行明細核算。稅務申報的“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中同時也增加了“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年度發生額”和“已形成無形資產的年度發生額”及“本年度可加計扣除額”和“以前年度發生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的無形資產金額”。企業在研發費稅前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備案工作上,費用化和資本化的分類因素備案表中有分類。
五是與稅務部門積極溝通,清晰界定“研究開發費”核算范圍。研發支出最終需經稅務部門認定后方可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因此,財務人員對界定不清的部分,應積極與稅務部門溝通,以保證順利通過稅務審核。
三、結語
科技是第一生產力,研發的投入決定創新能力,也是我國未來的經濟利潤來源,國家科學技術部部長徐冠華2010年10月14日在“中國經濟大講堂” 做的題為《科技創新和經濟發展》報告,重點談到研發問題,目前全世界有86%的研發收入,90%以上的發明專利都掌握在發達國家手里,憑著科技優勢和建立在科技優勢基礎上的國際規則,發達國家及其跨國公司形成了對世界市場高度的壟斷,從而獲取大量的超額利潤。
科技部今年7月發布的《國家“十二五”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提出,未來五年,要基本建成國家創新體系,國家綜合創新能力世界排名由目前第21位上升至前15位,表現在研發投入強度大幅提高,全社會研發經費與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提高到2.2%。研發經費與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由2010年的1.75%,達到2015年2.2%的目標。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越來越關注研發支出的稅收激勵機制,也在不斷改進實施措施。但由于我國的國情限制,未能達到優化狀態,與發達國家也存在很大的差距。在政策及實施方面,我們充分相信我國稅收優惠體制會逐步趨于完善尤其在具體實施上給予有研發投入的企業,有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和財政補貼政策,以加快我國綜合創新能力的提高。J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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