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殷瑞玉① 彭 珠②
中圖分類號:R197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3-0743(2003)06-0007-01
目前,我國醫療單位的財務開支大都是先由單位負責人或分管財務的領導人簽批報銷后,再由會計主管人員報賬、審核、記賬。筆者認為,此種簽批程序不利于會計的監督,也不能及時、有效地阻止違犯會計法規或違法會計行為,因此,筆者認為應推行逆向簽批程序。
1.實行逆向簽批程序有利于更好地發揮會計監督職能 財務開支先由會計機構負責人對原始憑證審核簽批,再由單位負責人核簽報銷,變“事后監督”為“事前監督”。這樣不僅可以充分發揮會計的監督職能,調動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理財的積極性,增強會計人員的責任感,而且可以防止違規票據入賬,堵塞財務管理漏洞,規范會計基礎工作,切實保證會計信息、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
2.實行變向簽批程序有利于更好地規范財務管理工作 對財務支出原始憑證的審核簽批是加強財務管理的關鍵環節。由于財務支出的原始票據種類繁多,版式更新快,使用政策性強,因此,推行逆向簽批程序,使會計機構負責人可以對財務支出的原始票據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核、確認、簽批,為領導簽批報銷把好第一道關口,從源頭上遏制虛假票據流入和虛報、重報等違規、違紀現象的發生,更好地規范財務管理工作。
3.實行逆向簽批程序有利于更好地打擊違法會計行為 單位財務開支原始憑證不合法、不規范,濫用票據、混用票據的現象時有發生;白條子賬、貪污挪用、偷稅逃稅等違法會計行為屢禁不止,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單位實行“自上而下”的票據審核簽批報銷程序。由于單位負責人簽批報銷在先,會計人員審核監督在后,即使會計人員在審核時發現錯弊,也難以糾正。推行“自下而上”的逆向簽批程序,會計人員審核在先,單位負責人簽批報銷在后,就能夠較好地解決這一實際問題,及時制止和打擊違法會計行為。
4.實行逆向簽批程序有利于更好地貫徹執行《會計法》 《會計法》明確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對單位財務開支實行逆向簽批程序能夠使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處于有利的位置,促使其更好地履行《會計法》賦予的職責和義務,從源頭上抑制、拒絕和糾正違法會計事項,把《會計法》的各項規定真正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