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素艷①
中圖分類號:F2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3-0743(2003)05-0060-01
《中國衛生經濟》雜志2003年第4期上登了馬慶友同志撰寫的《衛生防疫單位銷售疫苗收入不能作為經營收入核算》一文(以下簡稱馬文),筆者也認為不能將銷售疫苗收入作為經營收入,更不能在年終將“經營收入”和“經營支出”科目余額轉入“事業結余”,這在《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中均有明確規定:“經營結余核算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各項經營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期末計算經營結余時,應將‘經營收入’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貸方,將‘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方。”
正如馬文所述,衛生防疫單位銷售疫苗并不是為銷售而銷售,而是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民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的一項正常專業業務工作。另外,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明確指出:“省級財政要承擔購買全省計劃免疫疫苗和相關的運輸費用。”所以,就今后衛生防疫單位無償調撥疫苗的會計核算,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供大家商榷:
1.省級衛生防疫單位 設置“材料”、“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疫苗的購、銷、存和單位往來明細。
①購買疫苗并入庫:
借:材料——××疫苗
貸:其他應付款——××單位(或銀行存款)
②本單位領用疫苗及調撥疫苗給外單位使用的:
借:事業支出
貸:材料——××疫苗
2.市、縣級衛生防疫單位 設置“材料”、“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疫苗的購、銷、存,用“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無償撥入疫苗款可以避免重復列支。
①收到疫苗并入庫:
借:材料——××疫苗
貸:其他應付款——省撥疫苗
②本單位領用疫苗及調撥疫苗給外單位使用的:
借:其他應付款——省撥疫苗
貸:材料——××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