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北京市財政局機關工會財務管理,強化監督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工會財務制度》及《北京市財政局會計、財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務人員主要職責是進行會計核算,反映預算執行情況,參與工會預算管理,量入為出,合理使用資金,進行監督。
第一章 機關工會財務管理原則
第三條 堅持依法理財原則。機關工會財務管理工作嚴格貫徹國家財經政策、認真執行全國總工會財務制度,遵守財務紀律。
第四條 堅持民主管理原則。機關工會經費每年接受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和全體會員的監督。會計需定期向工會組織及主管主席報告收支情況。
第五條 堅持分級審批、負責原則。機關工會財務實行分管副主席領導下的會計負責制。機關工會5千元以下的開支由主管財務的副主席審批,5千元以上的開支要經工會主席同意,大額開支須經工會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六條 堅持手續完備原則。會計人員在辦理每一筆收、付業務前,必須審核每筆付款憑證所反映的經濟內容和審批程序、依據是否完備。對審核無誤的收、付款憑證予以辦理。使用工會經費者,須事先經主管領導同意,方可使用。報銷時,應持有效單據,在單據背面要有經手人、主管領導簽字,方可報銷。
第七條 堅持勤儉節約原則。工會購買獎品、紀念品時,必須由兩人以上參與,要求優質、低價。對所購物品需進行驗收,做到帳物相符,手續清楚。
第八條 堅持預算管理原則。根據上級工會財務部門的規定,機關工會財務在編制決算時,必須將上一年度的賬目結清,做到收支平衡,提交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后按時上報;在編制下一年度經費預算草案時,同樣要提交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后按時上報。
第九條 堅持收支兩條線原則。工會財務核算應當以工會組織工作中發生的業務為對象,記錄和反映各項業務活動。工會一切收入和支出堅持收支兩條線,不許坐收坐支,不許將現金收入以個人名義進行儲蓄存款,不許私設“小金庫”。
第二章 現金管理
第十條 嚴格遵守國務院頒布的《現金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執行銀行核定的現金庫存限額,隨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月末帳面余額與銀行賬戶對帳單進行核對,使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的余額按規定調節后相符。對未達賬項要及時查詢,并督促有關人員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控制不合理的現金支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超過1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須使用支票,無特殊理由,原則上不予以使用現金。
第十三條 支付現金時,必須由收款人本人簽字,原則上杜絕代領現金支付方式。
第十四條 機關工會組織會員外出活動,如確需備用現金時,必須經主管財務副主席批準后,辦理借款手續,在活動結束一周內辦完結算手續。
第十五條 職工辦理圖書借閱證時,每人需交納50元押金,會計人員應及時將款項存入機關工會賬戶。對于辦理退還圖書借閱證的職工,經圖書館管理員確認后,會計人員要及時退還押金,確保職工利益。
第三章 支票管理
第十六條 領用支票時,須先填寫領用支票單,經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將支票交給經辦人員。
第十七條 財務人員應將支付的支票日期、收款單位、金額填寫齊全。有效收據蓋有單位財務章必須與支票填寫的收款單位名稱完全一致,否則拒付該款。
第四章 財務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 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開展財務會計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組織會計記賬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表和有關財務部門文件,合同等的裝訂、存檔和保管。
第二十條 編制財務會計檔案目錄,建立健全財務檔案查閱,借用手續,保證財務檔案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 會計電算化管理
第二十一條 實現會計核算電算化管理,使用“全總”編制的計算機財務會計軟件進行會計核算工作。以保證快速、高效會計核算工作。
第二十二條 機關工會結賬日為每月最后一天,遇節假日可提前結賬,年終結算的結賬日為12月31日。
第六章 職工互助保險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協助中國互助保險北京辦事處做好職工會員入保、退保相關的會計核算工作。
第二十四條 及時足額做好參保職工出險賠付中的代收、代付工作。
第二十五條 每季度與中國職工安康保險北京辦事處核對賬目,以確保職工保險財務環節不間斷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六條 及時向局代辦處主任通報資金使用情況。確保職工保險管理費、慰問款的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