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準則執行后,在存貨的確認、計量、披露等方面都有所變化。這除了將給企業會計處理帶來新的變化之外,在稅務處理方面,由于會計與稅法差異的影響,也會發生新的變化。
一、 存貨的初始計價
新準則規定,投資者投入的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而稅法規定,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存貨,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對于企業由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換入存貨的計價,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規定,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存貨資產的成本入賬。而稅法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分解為銷售非貨幣性資產和購買非貨幣性資產兩項經濟業務處理,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二者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所得或損失。
二、 對因存貨而發生的借款費用的處理
原準則不允許將存貨的借款費用資本化。而新的借款費用準則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存貨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存貨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這里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存貨,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存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除建造、購置固定資產,開發、購置無形資產,以及籌辦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許稅前扣除,不需要計入相關資產價值。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開發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借款費用,如果屬于成本對象完工前發生的,應配比計入成本對象;如果屬于成本對象完工后發生的,可作為財務費用直接扣除。
作者:胡 娟 郭 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