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2001年4月28日我國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首次規定了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這一制度的確立,有利于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制裁過錯方的違法行為。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在保護婚姻關系中受害方的權益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本文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性質、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以及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等四個方面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進行探討。
關鍵詞:離婚損害賠償;《婚姻法》;過錯
隨著我國社會的進步和改革開放的發展,近些年來,“第三者”的現象略顯普遍,家庭暴力也呈明顯上升趨勢。許多婚姻關系中無過錯的當事人均因另一方的過錯行為,導致其身心受到嚴重傷害,但卻無法得到法律的救濟。本文擬就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適用問題作一探討。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
從婚姻本質和立法狀況來分析,將婚姻損害賠償歸之于侵權責任似乎更合理。從婚姻本質來看,“婚姻契約說”本身的合理性就值得商榷。另外,雖然在我國的法律中還未明確出現“配偶權”的字眼,但婚姻法的幾項基本原則都已經體現了配偶權的內容,將婚姻損害賠償視為侵權配偶權的侵權行為,與立法存在著統一性。從我國相關法律條文來看,離婚損害賠償包括了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而精神損害賠償一般不屬于違約責任范圍,而屬于侵權責任的范圍。
二、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
按照我國《婚姻法》第46條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9條的規定,我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將提起賠償的請求權主體和賠償義務主體分別限定為無過錯方配偶和有過錯方配偶和有過錯方配偶。如果雙方均有過錯,或雙方均無過錯,則不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實際上離婚而受到損害的不僅僅是離婚雙方,其父母、子女都因家庭破裂而受到精神或物質上的損害,因此,父母、子女都可以成為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主體。
三、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不應僅限于無過錯方的配偶,在一定條件下,第三者也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其一,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姻家庭關系為一夫一妻制。第三者與過錯配偶的重婚、同居等行為侵害了他人的婚姻關系,侵犯了受害人的配偶權。其二,隨著社會的發展,現實中越來越多的第三者插足是造成婚姻家庭破裂的主要原因。其三,我國現行法律對第三者的規制不完備。
“第三者”的身份如何界定尚未爭論清楚,現實生活中第三者的情況又是千差萬別的,有的是故意,有的是過失,還有的是上當受騙。為了防止擴大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第三者”的適用范圍,分清道德與法律的界限,加強法律規范的操作性,必須明確第三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條件。綜上所述,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應擴大到第三者,并且在《婚姻法》中應明確定義“第三人”為“導致婚姻家庭破裂的任何人”之條款,通過法律來約束第三者。我國應該從時間出發,對這方面的規定及時加以修正,以體現法律的公平,促進法律的進步。
四、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
按我國新的《婚姻法》規定,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是對方有法定過錯,而在現實生活中導致離婚的原因太復雜,非法定過錯所能涵蓋的,這意味著《婚姻法》第46條僅以例示方式提及的四種過錯,范圍比較窄,且沒有兜底條款,不利于靈活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應在《婚姻法》中對離婚損害賠償作出原則性的規定,擴大過錯范圍,并且規定兜底條款,同時,因以下行為而導致離婚的也應包括在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之中。【1】
1、長期通奸的。從危害程度來看,長期通奸與他人同居并無較大的區別。盡管通奸行為通常是秘密進行的,但這并不妨礙法律因其對正常婚姻關系的嚴重破壞而加以調整。有配偶的一方與婚外第三人通奸時間較長的,尤其是“通奸生子”,違反了夫妻的忠實義務,也會破壞夫妻感情,導致婚姻死亡、家庭解體,具有較大的危害性。如果可以認定配偶一方的通奸行為給另一方造成了損害,且實施通奸行為的配偶一方主觀上有過錯,那么它就具備了離婚損害賠償的全部構成要件,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2、一方嫖娼、賣淫的。嫖娼和賣淫行為是敗壞社會風氣的不道德行為。如果配偶一方有嫖娼或賣淫行為,會嚴重侵害其配偶的名譽權,從而使配偶在精神上遭受重大創傷,由此導致夫妻離婚的,無過錯方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3、一方故意隱瞞精神病史和生理缺陷,婚后經醫治不遇的。夫妻有忠實義務,一方隱瞞精神病史和生理缺陷的已違背了忠實義務,給配偶造成了精神傷害。
4、一方吸毒、嗜賭等惡習屢教不改,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
五、結語
我國《婚姻法》修訂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這一制度的確立彌補和完善了離婚制度的缺陷,與離婚經濟幫助和離婚家務勞動補償共同構成了離婚救濟制度的三大支柱。有利于解決現實生活中婚姻家庭中出現的實際問題,有利于保護受侵害一方的合法權益,能夠使受損失方既得到精神上的賠償制度在社會生活以及司法實踐方面都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影響。為了更好地維護婚姻家庭關系和配偶身份權,我國《婚姻法》應當設置配偶權的概念。從實踐的需要而言,還應當擴大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