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于大多數人而言,股權激勵是一個既熟悉又陌生的詞匯,對它很熟悉是因為很多人都知道股權激勵是協調所有者與經營者矛盾的一個有效手段,對它陌生是因為對股權激勵的方式、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股權激勵計劃的擬定和審批等接觸的較少。在企業的實際經營中,如何做好本企業的股權激勵的方案,將對經營成果起著重要的影響。下面,通過對股權激勵的理解,結合有關案例進行分析,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在我國現階段,上市公司可以采用的股權激勵方式主要有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虛擬股票、業績股票、股票增值權等等。不論采用何種方式,實行股權激勵總體來說是對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是通過讓經營者獲得公司股權的形式,給以企業經營者一定的經濟權利,使他們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為公司的長期發展而服務。既然是為了鼓勵經營者盡職盡責,使其將公司長期利益與短期利益結合,那么,股權激勵就可以看做是給予經營者超過其報酬或年薪以外的獎勵。在選擇本公司適用的股權激勵方式時,應根據實施股權激勵的目的,結合本行業和本公司的具體特點來確定。
比如,公司處在成長初期或擴張期時可適當考慮采用股票期權的方式,因為股票期權方式將經營者的報酬與公司的長期利益“捆綁”在一起,經營者要行權,就必須使股價達到執行價格以上,為了實現這一目標,經營者需要自身加倍努力,選擇有利于企業長期發展的戰略,因為這樣才會使得公司的股價在市場上持續上升。但同時也應考慮經營者片面追求股價提升的短期行為的潛在風險。相反,如果對于成熟型的企業,就應該對限制性股票方式多加關注。因為,公司處在成熟期時,效益較為穩定,各項活動趨于平穩,對資金的投入已經不再要求太多,這時基于限制性股票是真實的股票這一特點,持有者在達到實現約定的條件后,就可以獲得股票,獲得利益,更直接地激勵經營者更好的服務于公司,與此同時,也刺激著外部人員,從而為公司吸收更多的人才參與競爭。
擬定股權激勵計劃是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基礎,而股票期權方式使用較為廣泛。實施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目的是:(一)、彌補短期激勵計劃,實行短期激勵與上期激勵相結合,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促進形成協調均衡的激勵體系。(二)、扭轉經營者的短期行為傾向,促使經營者與公司和股東的目標保持長期一致,為公司的長期發展增加動力。(三)、保留優秀管理人才和業務骨干,激發其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實現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
下面舉例說明股權激勵計劃在企業中的實際應用:
某公司是一家在境外注冊的從事網絡通信產品研究、設計、生產、銷售及服務的高科技企業,在注冊時就預留了一定數量的股票計劃用于股票期權激勵。公司預計2008年在境外上市。目前公司處于發展時期,但面臨著現金比較緊張的問題,公司能拿出來的現金獎勵很少,連續幾個月沒有發放獎金,公司面臨人才流失的危機。在這樣的背景下,如何設計一套面向公司所有員工實施的股票期權計劃關系到公司的生存與發展。
經分析,這是一家典型的高科技企業,公司的成長性較好,,而最適合高科技企業的股權激勵模式就是股票期權。由于該公司是境外注冊準備境外上市,沒有國內上市公司實施股票期權計劃存在的障礙,因此選擇股票期權計劃是很合適的。至于激勵對象的選擇也至關重要,對于高科技而言,人才是根本,而該公司處于發展時期,但面臨著現金比較緊張的問題,面臨人才流失的危機,在其他條件相似的情況下,企業如果缺乏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就無法吸引和穩定現有的高素質人才,也就無法取得競爭優勢,實現長期發展的目的。因此,建議將股票期權首次授予的對象定為2008年6月30日前入職滿一年的員工。這是一個明智之舉,它將公司的長遠利益與員工的長遠利益有機的結合在一起,有助于公司的凝聚和吸引優秀的人才,建立公司長期發展的核心動力。
行權條件中除了每年的行權比例進行規定外,基于目前公司的目的是要在境外上市,因此,還應明確公司在上市前,暫不能變現出售股票,但員工可在公司股票擬上市之后,即可以變現出售。如果公司3年之后不上市,則要求變現的股票由公司按照行權時的出資額加上以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得利息回購。該激勵作用來自于公司境外上市后的股價升值和行權后在不兌現的情況下持有公司股票享有的所有權利,激勵力度比較大,但由于周期較長,對于更需要現金收入的員工來說這種方式就較難起到激勵效果。
由此可見,選擇制定企業適用的股權激勵計劃要考慮企業的方方面面,不可能十全十美,同時,企業是處于不斷地發展和變化中,經營狀況和所面臨的經濟環境也會對企業激勵計劃的執行起到正面或負面的影響。
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應當重視與加強對公司和員工業績的考核評價,完善制度,嚴格執行。對以授予的股票期權,在行權時可根據年度績效考核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對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鎖時可根據年度績效考核情況確定可解鎖的股票數量,在設定的解鎖期內未能解鎖,上市公司應收回或以激勵對象購買時的價格回購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同時,建立社會監督和專家評審機制也同樣是股權激勵計劃順利實施的必要保障措施之一。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除按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予以公告外,還應同時在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網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和評議。同時,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將組織有關專家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進行評審。社會公眾的監督、評議意見與專家的評審意見,將作為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核股權激勵計劃的重要依據。
總之,一個上市公司所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應與公司的特點、階段、人員和技術水平、經營狀況、資金狀況等實際情況緊密相連,應充分考慮影響股權激勵計劃制定和實施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使得計劃得以順利實施,公司順利良性發展,獲得競爭優勢,從而實現公司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