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導言
改革開放三十年,由于我國特有的復雜的經濟社會環境以及經濟轉軌進程中所造成的體制不確定性,使得我國的民間信貸既面臨著空前的發展機遇,也存在著諸多體制和環境方面的困難。我國金融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是金融機構比較單一,國有金融機構處于壟斷地位,市場運行效率低下,盡管曾經出現個人借貸和合會、私人錢莊等民間金融組織,但因法律地位問題或者被整體取締,或者被迫轉入地下經營。單一的壟斷性的金融機構所導致的低下的金融運行效率對中國經濟特別是農村的經濟發展所產生的弊端是相當嚴重的。
任何的金融工具都存在著風險,國有金融機構并非不存在金融風險問題。民間借貸大部分的風險都是由于信息的高度不對稱和不透明造成的。政府如果一味地打壓民間信貸的發展,只能迫使其轉入地下經營,導致其完全游離于監管體制之外,從而加劇了風險,而且缺乏融資工具給社會經濟帶來的巨大損失是不可估量的。與民間信貸能為中國經濟帶來的巨大活力相比,風險引發的成本損失是可以接受的。如美國的“風險投資”制度,投資者自愿接受投資失敗帶來的損失,才能帶來一系列高新技術的迅猛發展,這也是市場的配置作用。
政府應允許多種民間金融機構的并存,給民間充裕的資本和強烈的需求一個廣大的平臺進行資金鏈的運轉,同時政府應當出臺配套的法律措施加以監管將會使我國經濟更加健康和富有活力。否則,地下金融的滋生只會增加我國金融市場的風險并加大了監管的難度。允許多元化的借貸制度的合法化經營才能遏制地下金融的產生,并且有效解決金融抑制的問題。所以,我們迫切地需要一個多元化的融資渠道,滿足包括日漸壯大的中小企業和仍然掙扎在貧困中的廣大農民的多層次的借貸需求,金融創新勢在必行。
��二、金融制度創新的理論分析
(一)民間信貸的概念界定
美國的經濟學家吉利斯以是否納入國家的金融監管體系為劃分標準,把民間金融定義為:未能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的非正規金融機構。本文中的民間信貸是屬于民間金融的具體形式,指相對于官方的正規金融制度和機構而言,自發形成的民間金融工具與信用機構。但是民間信貸正逐步地被正規金融機構所慢慢接受。
(二)金融制度創新的概念界定
金融創新就是在金融領域內,對各種要素進行重新組合以及創造性變革而產生的新事物,從而獲得金融領域內潛在的利潤。本文所論述的民間信貸的金融創新主要體現在制度層面。
(三)激勵系統分析
從理論上來說,金融制度創新一定要為創新主體提供客觀的利潤空間,但利潤并不是金融制度創新的充分條件。在國外的金融理論中,金融制度創新的激勵問題的研究已經十分成熟,因為這些國家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備的激勵機制,包括私有產權的界定、法律制度的明晰等。在我國,正處于改革開放三十年來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過程中,金融制度的激勵問題更顯其重要性。
瓦爾拉在《純粹經濟學要義》中寫道:“自由競爭結構,不但對服務轉變為產品來說,而且對儲蓄轉變為效益資本品來說也是一個自發的和自動調節的結構。” 這就闡發了市場和自由自發的競爭機制對于金融制度創新的重要性。一般來說,金融創新沒有任何權威機構在做計劃,而是產生于企業和公司的單獨行為。金融創新背后的基本經濟動力與一般創新的動力是一樣的,正如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所說的那樣,通過追求自己的利益,他不斷提高社會的利益,而且比他真的力圖這樣去做的效率還高。
有效的市場是一種成本低、效率高且有自發的組織性的激勵制度。這主要體現在,市場能使得金融機構和個人甘愿冒著金融風險為制度創新提供動力。創新永遠是存在著巨大的風險的,猶如實驗室中對于自然科學的探索一樣,需要經過長年的試驗并付出巨大的“試錯”成本。社會科學的創新,特別對于金融制度的創新而言也是同理,許多金融機構(個人)如果因為金融風險而因循守舊,不敢創新就會停滯不前,無法獲得經濟上的發展。
金融制度的創新不僅能使金融產品的供給者獲得利潤,也能使需求方獲得更好的服務。金融市場將創新成功與否的最終檢驗權交給了金融產品的購買者,這既促使金融市場的供求達到平衡,也有利于正確引導創新的方向,更加有利于市場上企業家的誕生――在競爭過程中優勝劣汰,有才能的經營者才能脫穎而出,獲得超額利潤進而擴大生產。
(四)金融制度創新的主體
從創新的主體看,在整個金融制度創新的類別中分為兩種基本的類型――供給主導型金融制度創新和原生性金融制度的創新。原生性金融制度的創新是指單位創新主體在給定的約束條件下,為確立與其能導致自身利潤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和權利界定而自發組織而實施自下而上的制度創新,在理想狀態中,它以產權界定明晰和自主決策為制度條件,但是現實中往往很難達到。原生性金融制度的創新是自生自發的,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供給主導型創新方式是指金融當局借助直接和間接的手段自上而下組織實施的制度創新,它以大量的公共產權和集權型決策體制為組織條件。在原生性金融制度的創新中,擔任發起者的是金融市場第一線的參與者,他們在不確定的環境中,為獲得利潤進行制度創新并獨自承擔風險。本文分析的民間信貸正是屬于原生性金融制度的創新,它從破土而出到步步壯大的動力都來自于底層的民間需求。即使政府曾不斷地打壓民間信貸的發展,企圖將其扼殺,但是民間信貸憑借強大的生命力獲得了發展。
(五)金融制度創新的阻礙因素
盡管金融制度的創新有著許多的積極影響,但是實現中的金融制度創新卻有著許多的制約阻礙因素,這與各國的現實情況有關。如果在一個經濟高度國有化的國家,其對貨幣的需求通常只有較低的部分通過金融市場滿足,而且由于金融的高度管制會使金融創新缺乏動力且很難實現。相反,在一些經濟高度市場化的國家,金融制度的選擇具有很大的空間,通常也能更加的活躍。一個簡單的邏輯是:金融制度創新的活躍性與基本經濟制度變遷的劇烈程度正相關。
中國外資
��三、原生性金融制度的需求
(一)非公有制經濟的內在需求
中國民間信貸制度隨著中國經濟發展順勢而生的。改革開放以來,民營經濟得以迅速地崛起和發展壯大。民營經濟的主要力量中小企業因為其規模小、機制靈活而充滿活力,為GDP的增長和勞動力的就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隨著國民經濟組成成分的變化, 國有、民營和三資企業在工業增加值中已呈三足鼎立之勢,而民營企業卻始終面臨著融資困難的局面。比如在浙江的區域經濟發展過程中就不可避免地遇到了“金融抑制”帶來的障礙,經濟發展在很大的程度上受到了傳統金融體制不能有效動員社會儲蓄和引導投資的制約。這種融資體制的現狀和國民經濟的現實變遷不相一致,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無法順暢體現,其結果導致了地下金融的存在和發展,令金融風險增加和更加不可控制。正是由于非公有制經濟對民間借貸資金的渴求,迫切希望獲得相關的融資服務,導致了對民間借貸機制的強烈需求。經濟增長需要資本的投入,非公有制經濟從正規途徑融得的資金太少,遠遠無法滿足自身發展的需要,從而只能在民間借貸中獲得資金來滿足需求。
(二)中國農村市場的資金渴求
民間小額借貸還解決了農村市場對資金的大量需求。目前,我國大部分農村的生產組織依然保持著傳統農業的特點:經營規模狹小、勞動生產率低、資金盈利低,因而農戶的收入水平一般不會很高,抵抗意外風險的能力也比較弱,若遇天災人禍導致農業歉收,或家庭禮儀支出過多,納稅負擔過重,又或是農副產品銷路不好等,農民都極有可能陷于入不敷出的境地,再加上自身積累能力的不足與近年農地收益的持續下降,導致農民在生活與生產等方面舉債不可避免。正規金融在農村的大量網點被大量撤走,而沒有其他的措施填補這一空都。在正規途徑無法滿足農戶資金需求的情況下,民間借貸適時地出現,解決了農村市場的大量的資金需求,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原有農村信貸制度存在著許多的局限性,如借貸交易成本過高。在融資交易中,信息成本是影響交易能否進行的主要因素。信息成本包括貸款者對借款者信用狀況、經濟狀況、借款用途或投資項目可行性的調查;貸款者對借款者行為的監督,定時核實其財務狀況。一次交易往往需要耗費龐大的信息費用。這筆龐大的信息費用不會因為貸款額的減少而減少,也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轉移信息成本,因此向單個農戶發放貸款就意味著虧損,我國現有的貸款制度是為大額貸款量身定做的。
��四、浙江民間信貸的發展
改革開放前,我國政府擁有壟斷的權力,為了滿足其自身目標,國家必然會利用壟斷權力制定出符合其利益的制度安排。在這種情形下,金融制度的設計就是以國有金融為主的安排,不論民間借貸機制是多么符合制度演進的規律和民間經濟的需求,都只會受到國有正規金融的排擠和限制,從而民間小額借貸機制的外生供給很弱。但是,正如孟加拉格萊珉銀行與美國的消費信貸制度一樣,中國民間信貸在漫長的歷史演進中不斷遭受打壓和質疑,但是其極強的生命性使其走到了今天。而這種生命性就來源于它的原生性,民間強烈的需求和金融制度演變的必要性使得民間信貸制度從無到有,步步壯大,并開始披上合法化的外衣。通過對浙江省民間信貸發展的考察展示了中國民間信貸發展的真實進程,從浙江溫州第一家私人錢莊――“方興錢莊”的破土而出,民間信貸就開始為當地的經濟生活發展提供服務。
錢莊蘊藏的巨大利潤推動了各式各樣的民間信貸機構發展起來,“標會”應勢而生。從歷史經驗看,標會作為民間資金借貸的無奈之舉,曾經為地方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以及調劑農村資金余缺發揮過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管理以及少數標頭對利益的欲望不斷膨脹,“倒會”事件的發生給某些地區帶來經濟損失。社會和政府開始過分地擔憂民間信貸的風險問題,無任何經營問題的“方興錢莊”也被關閉。錢莊被關閉,但是現實中對于小額信貸的強大需求并沒有減少,反而隨著非公有制經濟的快速發展越來越迫切。隨后的20多年里,“方興錢莊”的發起人方培林和眾多的溫州企業家一樣,一直在嘗試著民間金融的生存空間。2001年,方培林成立了溫州首家私人擔保公司――“方興擔保有限公司”,通過為公司融資提供擔保服務變通地提供民間信貸服務,在當地政府的默許下,擔保公司得到了空前的發展。2002年,浙江省臺州商業銀行正式掛牌成立,作為浙江首家以市場為導向自下而上組建而成的商業銀行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這僅作為特例存在,中央對其向更廣范圍的推廣持謹慎的態度。其中特別指出的是:地方政府對民間信貸的政策――從管制到無為而治再到主動服務。這也將是中國小額信貸發展的一個趨勢,只是首先在浙江這個民間資本極為活躍的地方率先破土。
��五、結語
將民間信貸放到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年的制度環境下進行探討,強調了民間金融的強大生命力和其對于經濟發展的巨大作用。但是,中國壟斷單一的現有金融體系對民間信貸的發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礙作用。中國官方的金融監管機構不對民間信貸進行制度和法律上的制約和監管,導致民間信貸只能被歸類為非正規金融甚至地下金融,而這也反過來使得民間信貸的風險性更加不可控制。所以我們迫切地需要一個多元化的融資渠道,滿足包括日漸壯大的中小企業和仍然掙扎在貧困中的廣大農民的多層次的借貸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