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二五”期間,我國將把積極應對氣候變化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作為調整經濟結構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大機遇,牢固樹立綠色、低碳發展理念,綜合運用優化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碳匯等多種手段,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提高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廣泛開展氣候變化領域國際合作,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國已經確定碳減排的規劃,在努力實現這一目標的過程中,通過大力推廣節能減排技術,努力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必將有大批項目可被開發為CDM項目。
一、低碳經濟和碳金融的概念界定
“低碳經濟”概念首先由英國在《我們未來的能源―創建低碳經濟》白皮書中提出,是指通過節能、減排、開發新能源、轉變碳消費觀念,達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緩解氣候變化和促進人類可持續發展的低碳型綠色經濟發展模式,主要是降低碳強度、開發清潔能源、減少碳消費。本文所指的低碳經濟,是指在可持續發展理念指導下,通過技術創新、制度創新、產業轉型、新能源開發等多種手段,盡可能地減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達到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雙贏的一種經濟發展形態①。低碳經濟的快速發展,催生了“碳金融”興起。而當前關于碳金融的概念國際上沒有一致的看法,但我國學術界對碳金融的表述基本一致。較為普遍認可的提法是高建平關于碳金融的界定,通常而言,“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活動,包括直接投融資、碳指標交易和銀行貸款等。②陳柳欽從更加詳細何具體的視角去界定碳金融,他認為,碳金融是指服務于旨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各種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動,主要包括碳排放權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資、低碳項目開發的投融資以及其他相關的金融中介活動。③陳榮主要是從追根溯源的角度界定碳金融,他指出,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議定書》而興起的低碳經濟投融資活動,也稱碳融資和碳物質的買賣, 碳物質主要是與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縮寫為CDM)中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有關的環境污染物,可在CDM中進行交易、投資和投機,所籌集的資金用來投資減少二氧化碳等排放企業的環境保護項目。根據《京都協議書》的規定,中國將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參與清潔發展機制(CDM)下項目的開發。即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等技術和項目的直接投融資、碳權交易和銀行貸款等金融活動。根據各種關于碳金融概念的細微差別,筆者認為,碳金融是指服務于旨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各種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動,主要包括碳排放權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資、低碳項目開發的投融資以及其他相關的金融中介活動。
二、發展低碳經濟和碳金融的意義
1.發展低碳經濟與碳金融是減少和控制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保持地球生態平衡,也是全世界人民共同的職責所在。
溫總理2009年底在出席哥本哈根氣候變化會議上說,氣候變化是當今全球面臨的重大挑戰,遏制氣候變暖,拯救地球家園,是全人類共同的使命,每個國家和民族,每個企業和個人,都應當責無旁貸地行動起來。中國政府宣布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行動目標,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好評,并對下一年打好節能減排攻堅戰和持久戰提出了各項的具體要求。
2.發展低碳經濟與碳金融是我國在發展新型工業化道路上的一次重大結構調整,改變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
我國的經濟發展處于國際產業鏈的的低端,因為沒有核心技術的跟進和保障,主要是依賴過度消耗能源和破壞生態環境為代價來拉動經濟的快速發展,但這種結構模式帶來的卻是一種不可持續的發展,根據國家環保總局的統計得出,我國每年因為環境污染而帶來的損失占GDP的10%,高出了我國經濟發展增長率。因此,在“十二五”時期,政府需要明確責任。
3.現代經濟的核心是發展金融,發展碳金融是有力地發展低碳經濟的重要保障。發展低碳經濟是世界各國的共識,而我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根據在國際上應承擔的義務和自身的國情出發,制定出適合我國發展低碳經濟何碳金融的發展模式和路徑選擇,銀行業在推動低碳經濟和能源結構調整具有積極的作用,也是金融行業發展新業務的重要契機。尤其是碳金融市場需求潛力巨大,商業利潤價值大,在這一背景下,發展低碳經濟和碳金融有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保證經濟快速健康的發展。
三、當前我國發展低碳經濟和碳金融困境
目前,我國的低碳經濟和碳金融處于起步階段,發展低碳經濟離不開碳金融的強大支持和保障,但是,我國在發展低碳經濟和碳金融面臨著一些困境,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政府從觀念上、業務規則上缺乏足夠的重視。根據《京都協議書》的框架,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不承擔減排責任,因而造成了對發展低碳經濟和碳金融沒有引起極大重視。其一,我國目前對“碳金融”的認識不夠,眾多的企業對CDM和“碳金融”缺乏足夠的了解和熟悉,尤其是金融機構對“碳金融”的關注度也不夠充分。我國的金融市場發展低碳經濟還不是很發達,商業銀行參與碳金融的業務空間范圍有限,還需熟悉和了解國際上發展碳金融業務的知識和經驗,同時還要學會如何規避提供碳金融業務的風險。其二,部分地方政府對于如何發展碳金融在認識上存在誤區,以為“排污權”就是地方經濟的“發展權”。這樣一方面不利于整個國內統一市場的形成,另一方面導致地方政府為了爭奪低碳經濟發展的領先優勢,出現了一些盲目跟進、過度競爭的現象。
2.政策環境有待完善。我國發展“碳金融”的相關政策的連續性和可操作性較差,沒有綜合性的配套扶持政策,這樣大大增加了商業銀行信貸結構調整的難度。主要體現在:第一,法律制度不健全。第二,沒有充分利用政府財政杠桿,未正確引導企業發展碳金融。第三,銀行信貸力度薄弱。根據不同行業的減排要求,對于減排達標的企業給予銀行信貸融資的支持,發展低碳經濟和碳金融主要是一項社會效益大于經濟效益的工程,銀行信貸風險難以控制。
3.低碳經濟和碳金融的風險需要規避。低碳產業作為一個新興產業,也會伴隨著風險的因素而存在,這種風險主要有法律風險、政策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等。當前面對風險是非常巨大的。有很多金融機構缺乏足夠的能力規避和可控,這就使得發展低碳產業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從而對形成國際統一的碳金融市場構成不利影響。另外一方面就是由于經濟結構不合理,許多排放量大的企業需要轉型,由高碳向低碳轉變,這樣的轉型自然導致企業的成本上升,利潤會隨之而下降,就需要企業采用最新技術和裝備來提高效率,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改變企業自身結構,大大實現商業銀行為低碳企業投放新增貸款作出有利的信貸決策,保證我國實現由高碳消費向低碳消費順利轉型。
4.中介市場起點低。當前,我國碳金融還處于剛剛起步階段,只有極少的中介組織參與CDM項目,我國CDM項目處于一級市場,還不能與國際二級市場接軌,對于重大的項目開發還不具備優勢地位。國內的中介機構與國際知名投行、碳基金相比,沒有專業的技術咨詢體系幫助金融機構如何在國際市場上占有一定的市場空間,如何以最小的成本實施CDM項目,以及金融機構如何幫助環保企業規避風險和交易風險。
四、我國發展低碳經濟及碳金融的路徑選擇
1.建立和健全碳交易網絡,逐步完善碳排放交易市場。“十二五”規劃中,提出了嚴格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資源產出率提高15%,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追求低碳的生活方式。一個重要的解決方式就是實行碳交易試點,通過試點取得的經驗擴大碳交易市場,在全國形成統一的碳交易網絡分享平臺。目前我國發展綠色低碳經濟和碳金融經驗不足,需要采取試點和向國際學習的雙向方式,要大力依靠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為我國環保企業積極學習CDM項目技術,結合我國的現實國情,逐步推進碳排放交易市場建設。充分利用市場價格機制優化和配置環境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以最小化的成本實現綠色低碳消費的生活方式。
2.政府部門要大力宣傳低碳環保政策,建立和健全碳金融中介組織。我國碳金融發展處于起步階段,急需配套政策強有力的支持,因而需要加強宣傳,傳遞有效的信息,建立碳金融中介組織的信息平臺。要讓全社會增強低碳意識,進一步了解對碳金融的認知程度。尤其是環保企業需要充分意識到CDM機制和碳金融的巨大潛在商機,加強國際合作,積極開展CDM項目,通過市場化的手段解決低碳經濟和碳金融的融資困難,保證發展碳金融有一個良好的外部條件的支撐。
3.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碳金融市場,大力培養碳金融人才隊伍建設。根據我國“十二五”時期的總體減排目標,制定適合不同的環保企業的減排指標,對于符合標準的要求,商業銀行要給與投融資的信貸支持,逐步實現我國人民幣離岸碳金融交易所,進一步實現參與碳金融交易的國際化市場競爭,發展多層次的低碳金融業務。除此之外,金融機構加大對人才的選拔和培養,尤其是熟悉CDM項目流程、碳基金運作模式和碳相關金融產品開發等方面的人才。保證這些人才全面系統地熟悉和運用碳金融規則實現減排的巨大任務,從而促進我國CDM項目的快速發展,為人類創造出美好的綠色生態生存環境。
4.借鑒國際經驗,加強碳金融的國際協調與合作。我國要積極參與國際碳金融市場建設,學習國際先進的經驗和做法,借鑒國際發展低碳經濟和碳金融的交易機制和信息平臺的方法,參與到全球減少碳排放的大家庭中去,為全球綠色家園貢獻自己的應有責任。對我國的低碳環保企業來說,需要積極與國際碳金融合作。同時,努力提升我國商業銀行發展碳金融業務的創新能力,也可以為“十二五”時期總體減排目標提供一個良好的思路和發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