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換入資產成本計量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
(一)在等價交換的情況下,應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 一是換出和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相等,增值稅率也相等。
[例1]甲公司用機器設備(產成品)交換乙公司的商品作為原材料,機器設備和產成品的公允價值都是100 000元,增值稅率都是17%,兩個公司確定換入資產成本時,無論是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還是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都是100 000元,實際上是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的,強調以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為基礎沒有意義。
二是換入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不相等,但支付補價后公允價值相等,應當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換入資產的成本。在多數情況下,雙方用來交換的資產的公允價值很難恰好相等,價值高的一方會要求價值低的一方支付補價,收付補價后雙方的公允價值相等,成為等價交換。這樣雙方都不吃虧,容易被雙方都接受、達成交易。在這種交易中,價值高的一方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低,如果按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就高估了換入資產的價值,資產負債表上的總資產就被高估了。相反,對價值低的一方來說,如果按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就低估了換入資產的價值,資產負債表上的總資產就被低估了。
[例2]沿用例1的資料,如果乙公司用來交換的產成品的公允價值是90000元,支付補價11700元,其中10 000元是公允價值的差額,1700元增值稅上的差額,使交易成為等價交換。分析:甲確定換入資產成本時,是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100000元為基礎合適,還是以換入資產公允價值90000元合適,兩者比較結果是后果更適合。如果按100000元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入資產的價值就被高估了10000元,再加上收到的銀行存款資產(補價)10000元,換入總資產被高估10000元,如果按換入資產公允價值90000元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再加上收到的補價(銀行存款),剛好是100000元。乙公司其換入的資產的成本是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90000元為基礎計量,還是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100000元計量,如果按換出資產公允價值90000元計量,低估了10000元,因為換入資產的實際成本是100000元,再減去支付補價的銀行存款10000元,總資產只有80000元;如果按100000元的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和換入資產的實際成本相符,再減去支付補價的銀行存款10000元, 總資產仍為90000元。綜上所述,雙方都應當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換入資產的成本。
(二)在不等價交換情況下,仍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不等價交換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雙方用來交換的資產的公允價值不相等,但相差不大,價值高的一方做出讓步,不要求對方支付補價了。另一種是雙方用來交換的資產的公允價值差額較大,由于價值低的一方財務困難,價值高的一方做出讓步,只要求對方支付部分補價,其余的不用支付了。無論哪種情況,其實質都是對應收賬款的回收做出讓步,屬于債務重組,應當按債務重組的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讓步金額對做出讓步的一方是損失,應當記入“營業外支出”。對另一方來說是利得,應記入“營業外收入”。讓步對雙方計量換入資產的成本沒有影響, 即雙方計量換入資產的成本時,仍然要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這樣會計處理和所得稅法一致,而將讓步金額計入換入資產成本的做法違背所得稅法。
[例3]沿用例2的資料,如果乙公司財務困難,甲公司只要求乙公司支付補價9000元,其余的2700元不要了,甲公司將這2700元記入營業外支出,乙公司將2700元記入營業外收入,甲公司換入資產的成本仍是90000元,乙公司換入資產的成本仍為100000元(暫 不考慮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甲公司的會計分錄應為:
借:原材料 90000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5300
銀行存款 9000
營業外支出 2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乙公司的會計分錄應為:
借:固定資產 100000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0000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5300
銀行存款 9000
營業外收入 2700
綜上所述,無論是否等價交換、是否支付補價,補價是否有讓步,都應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換入資產的成本。在雙方資產的公允價值不相等的情況下,多計或少計換入資產的價值,但換入資產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除外。
二、補價不得用于調節換入資產的成本
2011年度全國注冊會計師考試輔導教材《會計》第310頁上講述到,在需要支付補價的情況下,“支付補價方,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即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按照這種說法去做,例3中乙公司換入的機器設備的成本就是90000+11700=101700(元),它并不等于換入的機器設備的公允價值100000元。造成二者不相等的原因有二:補價包括兩部分,在例2中,10000元是對公允價值的補償,目的是使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成為等價交換;1700元是補付的進項稅額,它是不能計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成本的,如果一方對補價作出讓步,也會導致二者不相等。如在例3中乙公司只支付補價9000元,加上換出資產公允價值90000元,共計99000元,小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100000元。在二者不一致的情況下,應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為準。所以,補價不能用于調節換入資產的成本,應改成:“支付補價方,應當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收到補價方,應當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在例3中,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為90000元,而換出資產公允價值100000-補價11700=88300(元),二者并不相等。所以,雙方在計量換入資產成本時均無需考慮補價因素。
三、相關稅費的確認計量
換入資產的成本要加入“ 相關稅費”。有人認為,增值稅是價外稅,要計入換入資產成本,城建稅、營業稅、消費稅、教育費附加是價內稅,已經包含在價格之內,就不計入換入資產的成本了。筆者卻認為恰恰相反,正因為增值稅是價外稅,它有其獨立的核算體系,銷項稅額不計入收入,進項稅額和應交增值稅都不計入成本,也就不能計入換入資產的成本。而其他流轉稅,按現行會計核算制度是要記入成本費用的,因此應當記入換入資產的成本。
[例4]承例3,甲公司這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應交增值稅=11700-15300=6400(元),應繳城建稅=6400*7%=448(元),應繳教育費附加=6400*2%=128(元)。應繳增值稅6400元不能記入換入原材料的成本,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總共576元要計入換入的原材料成本,同時貸記應繳稅費-城建稅448元、教育費附加128元。考慮到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金額較少,根據重要性原則,也可直接記入當期的營業稅金及附加,不予以資本化處理。乙公司的應交增值稅=15300-11700=-6400(元),其換入資產的成本仍為100000元,不能減記為93600元(100000-6400),它這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沒有產生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所以乙公司的會計分錄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