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我國上市公司的財務治理結構目前都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它的完善與否會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以及生產經營的各個方面產生深遠的影響。本文分析了我國上市公司財務治理結構現狀,闡述了完善公司財務治理結構應理順的幾個關系,并對如何完善公司財務治理結構進行了初步探討。
關鍵詞:上市公司 財務關系 財務治理結構
一、我國上市公司財務治理結構現狀
當前我國上市公司在外部市場約束,內部結構制衡及公司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著嚴重的委托代理關系下的權責失衡,公司的“內部人控制”已成為一種相當普遍的現象,表現為各利益相關主體在財權的流動和分割中缺乏約束和制約,如大股東濫用控股權,經營者決策隨意、無風險防范意識等。追其源頭皆是由不完善的財務治理結構造成的企業內部監督、制衡機制的失靈產生的后果。
(一)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
現代企業制度要求企業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能夠互相監督、制約。在鄭百文的股權結構中,第一大股東鄭州市國資局持股14.64%,而前十大股東持股僅占26%,流通股高達54% ,并且第一大股東又將所持國有股股權劃歸與鄭百文同一法定代表人的鄭州百文集團有限公司經管。這樣,外部力量對公司干涉極弱,而鄭百文也正是利用了這種經營自主權的擴大而大行違背經濟規律甚至違法亂紀之道。ST猴王和其第一大股東猴王集團更是在很長一段時間里,二者的董事長、總經理、甚至黨委書記都是由同一個人擔任,集團和公司的人、財、物都是攪在一起的,使得猴王集團可以輕而易舉地從股份公司拿錢,或者以股份公司名義貸款,或者要求股份公司為其提供擔保貸款。據查,猴王集團用這三種形式從股份公司提走了近10億元資金。
(二)企業財務治理權配置不當
財務治理權是對公司資金進行計劃、調配、使用、監督和控制的權力。從職能上包括財務決策權、財務執行權和財務監督權。上市公司只有擁有這三種權力才能說明其是獨立的理財主體,有理財主體資格,而同時為了保證公司組織目標的實現及公司治理結構的完整完善,財務治理權必須依照一定原則從靜態、動態兩方面進行配置。首先要在股東會、董事會、經理、財務經理、監事會之間進行縱向靜態分配。其次要在公司與債權人之間進行橫向動態分配,也就是各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公司治理,但由于股權高度集中,使得第一大股東利用控股地位幾乎完全支配了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進而完全掌握了公司的財務決策執行及監督的權力,這種缺乏外部約束的財權高度集中是公司管理理念混亂、經營方針失誤和決策隨意的主要原因。如 ST鄭百文在1998年以募股資金680萬元參股組建鄭州中意百文鞋業公司,但始終未正常生產,而后又不顧資金緊張,在沒有可行性論證的情況下,投巨資設立40多個分公司,最后成為沉重“包袱”。
(三)缺乏激勵與約束相容的業績評價機制
由于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財務治理權的配置必然導致代理成本上升,委托人欲實現自身目標的最大化,只能采取各種方式對代理人的行為進行激勵和監督,降低代理成本。有效激勵和監督的前提是正確合理的業績評價。而ST鄭百文為激勵職工,以銷售收入為指標,完成指標者為副總,可以自配小車,結果各網點為完成指標不惜購銷價格倒掛,商品大量高價低出,最終關門歇業,留下4億多元未收賬款。任職幾年的分公司經理,卻開上了屬于自己的價值上百萬元的寶馬轎車,住上了價值幾百萬元的豪宅。由此可見,激勵和約束彼此不相關,光有激勵,沒有約束,是行不通的。
(四)債權人在公司財務治理方面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體現
債權人分享一定的財務治理權源于保障債權人資金安全的需要,特別是當債權人(主要是銀行)對某個企業的貸款數額大、期限長、流動性差,或進行連續貸款,以至于該企業的經營非常依賴于該債權人時,債權人就會要求一定的財務治理權。在我國,國有銀行是上市公司最大的債權人,但由于國有產權模糊以及國有股東“一股獨大”等特有產權安排,上市公司侵犯債權人利益的例子并不少見。
二、完善上市公司財務治理結構應該理順的幾個關系
(一)理順財務治理結構與公司治理結構的關系
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并從這種聯盟中實現經濟利益。公司的財務治理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個子系統,從屬并取決于公司治理結構的根本性質,實際上也就是公司治理結構在財務方面的具體體現;反過來,公司的財務治理結構又對公司治理結構起較大的反作用。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需要完善的財務治理結構,財務治理結構的完善又會推動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證券市場上出現的許多上市公司的治理問題大多表現為財務治理問題,如財務報表的造假、募股資金的挪用、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財務操縱問題等。
(二)理順財務治理結構與財務管理的關系
財務治理結構是指財務利益主體之間的權、責、利的劃分及相互制衡,財務管理則是在這個既定的財務治理結構模式下,財務人員采取的具體財務行動。即財務治理結構給財務管理提供了一種運行的基礎和責任體系框架,而財務管理則主要涉及具體的財務運營過程。兩者并不處于同一層次,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割裂。從財務目標來看,兩者均是為了實現財富的有效創造,但財務管理是怎樣創造更多的財富,是財富創造的源泉和動力,而財務治理結構是確保這種財富創造能夠合乎各方利益要求的一種制度安排,是財富創造的基礎和保障。
(三)理順股東會、董事會、財務經理、監事會在財務治理結構中的相互關系
財務治理結構要解決的就是上述利益相關主體之間權、責、利的劃分,它們之間應該是各司其責、相互制衡的關系。其具體內容為: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利機構,是所有者的代表,代表所有股東對公司的財務行使最高決定權并享有公司剩余索取權。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并對其負責,它與股東會形成一種信托關系,享有公司的財務決策權。財務經理人員則受聘于董事會,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獨立地開展財務活動,同時董事會也會對財務經理人員的業績進行監督和評價,它與董事會是一種委托與代理的關系,公司的監事會則行使財務監督職能,監督董事會和財務經理人員的活動,它也由股東會產生并對其負責。
三、完善上市公司財務治理結構的幾點建議
(一)理順產權關系,明確財務主體
明晰的產權關系有利于促進生產效率的提高,而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產權是國有股一股獨大,卻又存在著所有者代表缺位的現象,而且母子公司的資產、人員、財務關系模糊,關聯交易混亂。產權不清,財務主體不明,造成了國有企業的困難現狀。因此要深層次推進產權制度改革,明確投資者所有權和法人所有權的區別,完善企業的產權結構,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從而界定清晰的具有獨立性和經濟性的財務主體,使其獨立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這是建立和完善公司財務結構的基礎條件。
(二)建立完善的分層財務決策機制
分層財務決策機制是完善公司財務治理結構的重要內容。股東會、董事會、財務經理人員、監事會之間各司其職并相互制衡,股東會作為企業最高權利機構,享有對重大財務事項的決定權;董事會作為股東會的代表機構,行使除需要由股東會決定以外的財務決策權;而對于一般日常財務事項的決定權和財務執行權則交由財務經理人員,由他們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獨立行使,并且他們的行為要受到董事會的監督和評判;財務監督權則賦予監事會或專門的內部審計機構。各個部門相對獨立,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行使職權,但又相互制約,確保企業財務決策的正確性和高效率。這是完善公司財務治理結構的關鍵所在。
(三)建立完善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財務人員的危機感和積極性
在現代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情況下,財務人員的自身利益往往與公司的長期發展利益不相一致,這就需要財務激勵、約束機制的完善。如實行股票期權制、高額薪酬制、建立嚴格的業績考核標準、收入與業績掛鉤、引入競爭機制以及加強道德、法律約束等。既要提高他們的積極性,促使其經營決策與公司長期利益一致,又要加強他們的危機感和責任感,不能為了自身利益而犧牲股東的利益。
(四)加強內部財務審計與監督,防止財務人員的“偷懶”和機會主義行為
由于財務人員的自身利益與企業、股東的長遠利益存在沖突,加上企業內部信息的不對稱性,財務人員有時就會為了保全自身利益而采取一些“偷懶”和機會主義行為,從而損害企業和股東的利益。如玩忽職守亂作決策、發布虛假財務信息誘導投資者或者與他人合謀獲取隱性收入等。因此企業應通過監事會或專門的內部審計機構對財務人員的工作加強審計,審計機構應直接對股東會負責,采取嚴格的審計措施并負以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來約束財務人員的非理性行為,切實加強公司的財務監督,完善公司的財務治理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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