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2007年1月起,新的會計準則正式實施,必然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產生影響。通過會計核算涉稅中的賬務處理,能降低企業稅負或延緩納稅,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本文主要分析存貨計價、企業收入和企業合并的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減輕企業稅負是提高企業競爭力的一個重要手段,如何在國家法律允許范圍內合理籌劃企業的各種稅金,使企業所得稅稅負最輕,成為目前企業面臨的最為關鍵問題之一。
(一)存貨計價的納稅籌劃
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中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不允許企業采用后進先出法確認發出存貨的成本。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各項存貨的發出或領用的成本計價方法,可以采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計劃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價法等。納稅人的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否則,對應納稅所得額造成影響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
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中,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主要運用在會計核算中。依據現行的稅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可以根據情況選用任意一種計價方法不同的存貨計價窮法,對企業成本、利潤總額以及當期應繳稅款的多少是不同的,從而對企業財務狀況、盈虧情況及所得稅產生較大影響。
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再允許使用后進先出法,故當物價持續上漲趨勢時,企業宜采用加權平均法,因為加權平均法對于發出的材料、商品等按存貨中加權后的平均價格進行核算,銷售成本中包含后期進貨的部分成本,數額較高;相應期末結存存貨成本較低,這樣就可以將利潤和納稅遞延到以后年度,進而達到延緩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目的。當物價呈下降趨勢時,則采用先進先出法較有利。因為采用此方法,期末存貨成本較低,而銷貨成本則較高,同樣可以將凈利潤遞延至以后年度,進而達到遲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企業選擇計價方法的關鍵在于判斷本企業主要材料的價格趨勢。物價總水平一般是呈上漲趨勢或保持平衡,對于普通材料而言,選擇加權平均法比較穩妥,而對于一些技術更新快、供給不斷增加的材料,價格可能呈下降趨勢,就應選擇先進先出法。企業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計價,可避免因銷貨成本的波動,影響短期利潤的均衡性,進而造成短期應納所得稅額上下波動,增加企業安排資金的難度。
存貨計價方法一經選用,在一定時期內不得隨意變更,確實需要改變計價方法的應當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在會計附注中予以說明。因此,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在會計年度的末期根據企業經濟運行的狀況做出正確判斷,按照以上的原則選擇下一年度對企業節稅有利的存貨計價方法。
(二)收入的納稅籌劃
1、營業收入的納稅籌劃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收入》的要求,采用交款提貨銷售方式的,應于貨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貨款的權利,同時已將發票賬單和提貨單交給購貨單位時確認收入的實現;采用預收賬款銷售方式,應于商品已經發出時,確認收入的實現;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應于商品已經發出,勞務已經提供,并已將發票賬單提交銀行,辦妥收款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為減少當年收入,可將銷售時點合理推延。
2、長期工程的納稅籌劃
新會計準則和稅法都規定:長期工程項目收益的確認有兩種方法:完成進度法和完成合同法。完成進度法對于跨年度的長期工程,是在每年年終決算時按建筑工程完工進度的百分比確認損益。完成合同法則是在工程實際依合同約定完工之日,即委托方驗收之日確認損益。長期工程納稅籌劃的途徑為:延緩確認工程利潤,采用完成合同法確認損益較有利;選擇有利組合,有多項工程同時進行時,如果各項工程有盈有虧,可以分別采用不同的損益確認方法,以獲盈虧互抵的節稅利益;慎選完工比例。完成進度法計算所使用的進度是指完工比例。該比例在實務中有幾種:一是工程成本比例;二是工程工作量比例;三是工程實物量比例;四是工程價款比例。在必須采用完成進度法的情況下,應盡量選用工程利潤能夠延緩實現的方法,以避免提前納稅;掌握物價變動。建材價格波動較大,若是持續上漲趨勢,采用完成進度法確認損益,可能在初期承認利益,完工年度則因成本上升而承認損失,不但要先繳稅,而且完工時的虧損又可能推后扣抵,喪失部分利益。此時,以采用完成合同法為宜。
3、分期收款銷售的納稅籌劃
分期收款銷售的納稅籌劃重點,主要在于推遲確認收入,從而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但分期收款銷售必須訂有協議,協議中必須訂明分期收款項目的每次收款日期和金額。盡管分期收款銷售方式能夠給企業帶來延緩納稅的利益,但同時,也存在被客戶較長時間占用資金的損失。所以采用這種方式籌劃節稅,應該事先測算損失的資金成本能否通過延緩納稅得到補償;該種銷售方式的采用,往往應與促銷動機相結合,應該用在處理積壓品和貴重物品上;采用該種方式銷售時,可以考慮把損失的資金成本加到應收貨款中。
4、投資收益的納稅籌劃
投資收益納稅籌劃的重點在于企業資金的投向,應設法增加免稅收入或低稅收入,并避免在納稅申報時調整增加應稅收入。在增加免稅收入或低稅收入方面,可以考慮:將閑置資金購買政府公債;資金運用應投資于股份公司,因為其投資收益免于計入應稅所得;若資金投于購置不動產,應首先考慮房屋而其次才是土地,因為土地不計提折舊且脫手時需納土地增值稅,而房屋雖也需納土地增值稅,卻可計提折舊;在證券交易稅停征期間,可以購買股票。在避免調整增加應稅收入方面,應注意稅法的有關規定,如企業資金借給股東、職工個人,或者企業的股東、職工代收企業款項,不在相當期間交回者,稅收征管部門有權按一定的銀行存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調整增加應稅所得并予課稅。
(三)企業合并的納稅籌劃
在吸收合并企業的納稅籌劃活動中主要應考察下列兩個方面:
1、合并行為中產權支付方式的選擇問題
采用現金支付方式的情況下,被合并者收到現金的時刻便是納稅義務發生的時刻,被合并公司股東收到現金時就要立即納稅;而采用證券支付方式的情況下(如股票支付),被合并者可到出售證券時才依據損益計繳資本所得稅。就合并企業而言,從折舊影響企業所得而使所得稅變化的角度來看,如合并企業采用股票支付方式,合并中取得的資產其折舊基礎是原資產;如合并企業采用債券或現金支付方式,合并中取得的資產其折舊基礎是支付價格(一般情況下支付價格高于原資產賬面價值)。后者高出前者的折舊基礎差額將減少合并企業所得而降低稅負。如被合并企業的資產與負債基本相符,即凈資產幾乎為零,合并企業還可以承擔被合并企業全部債務的方式來實現吸收合并,被合并企業就可以不被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不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
2、合并后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除合并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認定,被合并企業可以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被合并企業合并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合并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后年度實現的與被合并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所以利潤高的企業通過合并有累計虧損的企業,可以將企業利潤轉移到虧損企業以沖減虧損,從而使企業的稅負降低。高利潤企業兼并高虧損企業會沖減盈利企業的利潤,這樣就會縮小企業的所得稅稅基,且可降低累進稅適用稅率,從而達到減輕企業稅負的目的。高利潤企業兼并虧損企業,這一點類似于盈余補虧的方案。企業因負債而產生的利息費用可以抵減當期利潤,從而減少所得稅額的支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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