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梅蓮 萬 青
根據投資單位是否對被投資單位的經營策略和財務決策具有重大影響,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可以分為成本法和權益法兩種核算方法。按照國際慣例,投資單位的投資額占被投資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20%或20%以上,或雖投資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響的,應采用權益法核算。《企業會計準則——投資》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權益法核算作了詳細的規范。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長期股權投資是否應該采用權益法以及如何進行權益法核算,實務中有不同的觀點。
例如:A公司擁有B公司60%的股份,擁有C公司的80%的股份,直接擁有D公司5%的股份;B公司擁有D公司70%的股份;C公司擁有D公司10%的股份(如圖示)。根據權益法核算的一般原則,A公司按60%的比例計算享有B公司的權益,按80%的比例計算享有C公司的權益。實務中爭議較大的是,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對D公司的收益是否應該采用權益法核算;采用權益法,如何計算享有的投資收益。筆者認為,正確核算權益法應該把握以下幾點:
一、權益法核算的范圍——具有實質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關系的應該采用權益法
A公司直接持有D公司5%的股份,盡管直接投資比例未超過20%,但該公司通過子公司B間接持有D公司70%的股權,通過子公司C間接持有D公司10%的股權,因而實質上已控制了D公司,對D公司應該采用權益法核算;B公司擁有D公司70%的股權,應該采用權益法核算;C公司僅擁有D公司10%的股權,投資比例未超過20%,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表明對D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則應該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比例——應該按直接持股比例計算享有的被投資單位的投資收益
當投資單位直接和間接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份,投資單位在按權益法核算時,對間接投資部分應享有的投資收益是否體現在投資單位的賬面上,實務中有兩種觀點:
一是按有效持股比例計算投資收益。如上例,A公司按直接和間接持有的有效持股比例55%(60%×70%+5%+80%×10%)計算對D公司的投資收益。當然這種方法下,B公司和C公司應該按成本法核算對D公司的投資。此方法的優點是:能正確計算A公司享有對D公司的投資收益,適合在合并報表時采用一次合并的方法(將B公司、C公司和D公司在同一層次與A公司合并);不足之處是不利于子公司按正常程序對孫公司按權益法進行核算,容易導致母公司和子公司投資收益復雜核算,在投資關系較復雜時,不易操作。另外,A公司按55%計算對D公司的投資收益,但D公司在以后股利分配時卻只有5%直接流向A公司。
二是按直接持股比例計算投資收益。如上例,A公司按5%計算對D公司的投資收益,B公司對D公司按持股比例70%進行權益法核算,C公司按成本法核算對D公司的投資。這種觀點認為,權益法核算時應該以法律主體為依托,各會計核算主體都應該按照投資準則進行核算,且各公司按權益法計算的投資收益與以后享有股利的現金流向是一致的。這種方法適合在合并報表時采用分層合并的方法(先編制B公司與D公司的BD合并報表,然后利用BD合并報表與C公司在同一層次編制A公司總的合并報表)。這種方法的缺點是不能直觀反映A公司直接和間接享有D公司的最終投資收益。
筆者認為,相比較而言,第二種方法較符合權益法核算規定,又能準確核算應享有權益,是比較合理的方法。
三、權益法核算的利潤基數——享有被投資單位的損益應以單體報表的凈利潤為基礎
在子公司(B公司)也需要編制合并報表的情況下,B公司的單體凈利潤(法律主體B公司的凈利潤,包含對D公司按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收益)與合并凈利潤(B公司和D公司合并報表的凈利潤)可能并不一致。母公司(A公司)應以B公司單體凈利潤還是合并凈利潤來作為實施權益法的基礎,實務中存在三種方法:一是以B公司的合并凈利潤作為權益法的核算基礎,該方法認為權益法核算應該以會計主體為基礎,不應拘泥法律主體。二是以B公司的單體會計報表凈利潤作為權益法的核算基礎。理由是子公司單體是一個法律主體,其凈利潤及利潤分配比例是有實際法律意義的。第三種是以子公司和合并報表凈利潤與單體會計報表凈利潤孰低者作為母公司權益法核算的基數,該方法認為應該以謹慎性原則為基礎核算母公司的投資收益。
筆者認為,母公司計算享有子公司的投資收益應該以實際能分到的利潤為基礎,B公司的單體凈利潤是利潤分配的法定標準;而合并凈利潤則是一種會計行為的結果,因而,母公司(A公司)在實施權益法時還是以子公司(B公司)的單體凈利潤作為基礎較妥。
接上例,假如2002年D公司的凈利潤為100萬元,B公司的凈利潤為500萬元(不包含對D公司的投資收益),C公司的凈利潤為300萬元(不包含對D公司的投資收益)。其中B公司與D公司之間的未實現利潤為30萬元。A公司、B公司和C公司應計的投資收益的計算和會計處理如下:
(1)C公司對D公司的投資比例未超過20%,且不具有重大影響,應采用成本法核算;
(2)B公司擁有D公司70%的股權,因而對D公司應采用權益法核算,應計投資收益70萬元(D公司的凈利潤100×70%=70萬元)。B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D公司(損益調整) 700,000
貸:投資收益——股權投資收益 700,000
經上述處理后,B公司單體報表的凈利潤為570萬元(500+70=570萬元),B公司與D公司的合并凈利潤為540萬元(570-30=540萬元)。
(3)A公司持有D公司5%的股份,盡管直接投資比例未超過20%,但實質上已通過B公司和C公司控制了D公司,因而對D公司應該采用權益法核算。應計投資收益5萬元(D公司的凈利潤100×5%=5萬元);
A公司擁有B公司60%的股權,因而對B公司應采用權益法核算,應計投資收益342萬元(B公司單體報表的凈利潤570×60%=342萬元)。
A公司擁有C公司80%的股權,因而對C公司應采用權益法核算,應計投資收益240萬元(C公司的凈利潤300×80%=240萬元)。
A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損益調整) 3,420,000
——D公司(損益調整) 50,000
——C公司(損益調整) 2?400,000
貸:投資收益——股權投資收益 5?870,000
(作者單位:浙江工業大學 浙江樹人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