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很多企業雖然很熱衷于納稅籌劃,但多數企業目前認為籌劃就是做好賬,基本上是財務人員的工作。認識還很片面。實際上,企業稅收籌劃必須從強化內部管理人手,必須滲透到公司的每個部門。如營銷的管理,采購的管理,財務的管理等,特別是企業的稅收管理。所謂稅收管理就是運用管理的手段,制定各種制度對公司的經營過程加以控制,達到規范納稅行為、規避稅收風險的目的。下面就談談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幾種運用。
一、 選擇適當的折舊方法
企業符合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可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法加速企業資產折舊。通過在資產使用前期多分攤折舊就可少納企業所得稅,起到推遲納稅時間和隱性減稅的作用。如果企業規模不斷擴大,每年增加投資,則推遲交納的稅款可以長期保持下去,起到隱性減稅的作用。同時,由于在資產使用前期有較多的資金從固定資產上轉移出來形成企業的營運資金,因而有利于增加企業現金流量。從而能夠加速資金周轉改善企業財務狀況。
二、選擇適合的廣告促銷方式更有利于降低企業稅費
不少的企業在廣告策劃時,成本意識不足,沒有考慮到不同的廣告方式企業承擔的稅負不同。因此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廣告促俏方式十分重要,應按委托獨立單位或個人促銷所應承擔的稅費與招聘員工促銷稅費孰低原則進行選用。比如一家實行計稅工資制的企業,計稅工資標準為每月人均1600元。除媒體廣告費和促銷實物產品由企業提供外,還需組織安排30人用7個月時間去專門操作。若招聘員工促銷,則人均月工資1800元,工資總額為37.8萬元。實際該企業承擔的稅費為37.8萬元的工資費用加上超過計稅工資標準作納稅調整應補繳的所得稅1.05萬元,合計38.85萬元。如果采取委托獨立的單位或個人操作,企業應支付促銷費用40萬元,按新稅法規定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份準予扣除,則該方式實際承擔的稅費合計40萬元。根據比較的結果,在本例中采取招聘員工促銷方式承擔的稅費較輕。
三、選擇低稅負籌資方法
一般來講,企業從外部籌資有發行股票和債券兩種方式,但各有
利弊。就企業稅收籌劃來講,發行債券籌資比發行股票更有利。這是因為,發行債券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利息支出依照財務制度規定可以計入企業的在建工程或財務費用。財務費用作為低稅項目可在稅前列支,企業也就可以少納所得稅。而發行股票支付給股東的股利卻是由稅后利潤支付的,較發行債券籌資方案要多納所得稅。因此,企業籌資在不違反國家經濟政策的前提下,可通過稅收籌劃實現節稅增資的目的。
四、在費用結算方式上采取恰當的管理措施更有利于節稅
在企業實務中,不同的費用結算方式給企業帶來的稅負也不同,
要想更好地降低企業稅負,需要企業在費用報銷規定上事前做好相應的管理措施。如:公司的車輛要加油而加油站的窗口沒有增值稅發票,專用發票一般發在公司財務部門,客戶不可能到加油站加油后,再到石油公司財務開增值稅發票。根據加油站的特點,若公司事前做好規定由公司統一到石油公司買油票,開具增值稅發票,車輛拿油票加沒,這樣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為公司節省17%的增值稅。
五、承包經營與承租經營方式不同稅負不同
個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形式較多,不同的分配方式
稅負也不同。國稅發[1994]179號文件規定:(一)個人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后,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的,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二)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后,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不論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然后根據承包、承租經營者按合同規定取得的收入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為:1、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規定向發包方或出租人交納一定費用,經營成果歸承包或承租方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六、不同的工程承包方式對施工方和建設方的稅費也有不同影響
面對激勵的市場競爭,建設方在工程項目商務談洽過程中可能會要求主設備按施工方進價(較低的市場價格)結算,此時,施工方不能通過設備加價獲取更多的工程效益。對施工方來說就應該認識到代建設方購買主設備必會加大工程營業額,增加企業營業稅稅負進而降低了工程項目盈利空間。在商務洽談時施工方就應爭取主設備由建設方購買提供,通過按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降低企業稅負爭取企業更大的效益。對建設方來說自購主設備也能通過降低施工方工程項目稅費計費計征基數進一步降低工程總成本。 七、以機器設備和房屋建筑作為注冊資本投入稅負不同
當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面臨投資問題時,多從資金、盈利與否
等方面考慮,做出了是否投資或怎樣投資的決定,往往忽略了納稅這一因素。如某企業計劃與其他公司合資新設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持股比例為25%需投入注冊資金500萬元。按協議該和新公司經營需要,該企業需投入自己使用過的機器設備(現值500萬元)和房屋建筑物(現值500萬元),一個作為注冊資金投入,一個作為其他投入。在選擇投入方式上就有了兩個備選方案:一是以機器設備500萬元作為注冊資金投入,房屋建筑500萬元作為其他投入;二是以房屋建筑500萬元作為注冊資金投入,機器設備500萬元作為其他投入。兩個方案注冊資金投入方式不同產生的稅費也不同。在方案一中,企業以設備作為注冊資金投入參與利潤分配承擔投資風險,接稅法規定不納增值稅和相關稅金及附加,但把房屋建筑直接作價投入到另一企業不參與利潤分配和承擔風險,按稅法規定應視同轉讓,應納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和契稅。在方案二中,房屋建筑作為注冊資金投入參與利潤分配承擔投資風險,按稅法規定不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但需繳納契稅。另外,對出售自己使用過的機器設備售價不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由上可見,方案二只需繳納房屋建筑物契稅,方案一的稅負比方案二的稅負高,企業在投資決策時應選擇稅負低的注冊資金投入方式。
除上以外,企業在稅收籌劃過程中還可利用企業內部具體核算方法和存貨市場價格變動,采用高轉成本低轉利潤的方法;對無形資產,低值易耗品,包裝物的攤銷盡可能保持成本最大化稅前利潤最小化的方法合理避免或減輕企業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