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獎勵、懲罰與人的需要
行政管理學告訴我們,社會是由各種組織構成的,學校、系、處都是作為組織存在于社會生活中的,而組織的存在與發展,取決于組織的成員-一人。現行的行政管理已從以事和物為中心,轉向以人為中心,關鍵是使人的活動和力量的協調達到和諧一致。進而可以說,組織的存在與發展取決于組織成員的貢獻與滿足之間的平衡,這與人的需求是密切相聯系的。
所謂需求即需要,是指個體缺乏某種東西時產生的一種主觀心理欲望,它是個體在社會生活中的實際要求在頭腦中的反映,其隨時間、地點、所處環境、身體狀況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而變化。對于人的需要,馬克思和恩格斯把它分為:物質需要、精神需要、社會需要、以及生存需要、享受需要和發展需要。美國學者馬斯洛把人的需要歸結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實現五個層次。我國有的學者又把人的需要分為:政治需要、勞動需要、文誤需要、社交需要、生活需要。人的需要的產生,一方面來自于人類生存的本能,即初級需求,如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等;另一方面是由個人所處的社會,即周圍環境所賦予的、引導的,即高級需求、尊重需要、自我實現等。需要是人的行為積極性調動的原動力,科學地對待人的需要,才能調動其積極性。人員的積極性不高,常常是因為對工作有些不滿足感,一些合理的需要沒有得到應有的滿足。
由此出發,行政管理中的獎勵與懲罰就是以人的需要來調動其積極性,激勵其工作熱情,并利用各種各樣的心理因素來激發與鼓勵人的行為動機,使之始終維持興奮的、積極的行為狀態。獎勵與懲罰既是領導者權力的象征,又是重要的管理手段。
二、獎勵、懲罰的種類與形式
人的需要是各種各樣的,大致可歸為兩類。一類為物質方面的,另一類為精神方面的。物質方面的獎懲主要是指滿足或限制人的低級需求。這種獎懲,常常表現在金錢方面,如增薪、晉職、獎金或減薪、降職、罰款等。精神方面的獎懲主要指滿足或限制人的高級需求,其中第一需求就是社交需要,它是指個體屬于某個組織,受人愛戴,被人接受。其次是尊重需要,人們為了獲得賞識、地位或成就而行動。研究告訴我們,人類的需求是動態的,一個運動的而非靜止的事物,不停地在需求層次中上下運動。我們所談的需求層次,其等級并非一成不變,不僅邊界有重疊,而且有例外。因此這兩大類獎懲,也是互補與貫通的。
行政管理中實施的獎勵與懲罰的形式也是多層次、多樣化的。從表現方式上,可分為口頭的或書面的;從層級范圍方面,可分為大范圍的或小范圍的;從所涉及的方面,可分為思想政治、專業技術、文化教育、科學研究等諸多方面。還可分為集體的、個人的等等。不同的形式適用于不同時期、不同類型、不同的人的需要的滿足,從而調動不同人的積極性。
三、行政管理中實施獎勵與懲罰的現狀及分析
目前,在各級組織和行政管理中實施的獎勵與懲罰尚不夠科學,或多或少存在著“吃大鍋飯”,單純追求精神獎懲或單純追求“金錢刺激”等現象。產生這些現象的原因,與人們對人的需要的認識是分不開的。在我國,對人的需要的認識長期以來存在著幾種傾向。
如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只強調社會需要、人民的需要、黨的需要,忽視了勞動者本身的需要,即個人的需要,或者說不承認個人需要應給予合理的滿足,人為地把社會需要與個人需要對立起來。基于這種錯誤的認識,行政管理在一段時間內似乎在追求一種“公平”。尤其在物質方面,沒有嚴格可行的崗位責任制,缺乏必要的規章制度,一些所謂“考核”,也成為走過場。有的單位出現了“先進人人當,輪流來坐莊”;出工不出力,上班磨洋工,下班打沖鋒;閑人大養,大養閑人的現象極為普遍。這樣的管理從何談效率,從何言及生產力的解放。
又如現在有些人,單純強調個人需要,只著眼于個人私欲,根本不顧及社會需要、國家的需要,人民的利益完全被拋棄在一邊。在這種錯誤的認識下,在一段時間內又似乎在追求“個人價值”,一切以個人需要為中心,個人得實惠,甚至不惜損工肥私,犧牲集體利益、國家利益,中飽私囊。沒有義務,不談責任,這是應予以唾棄的。
再如,曾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在行政管理的獎勵與懲罰的實施中,尤其是獎勵的實施中,單純強調提倡精神滿足,忽視物質需求的現象。授予稱號,提出表揚,追求的只是精神需要的滿足。近年來又有些人單純追求“金錢刺激”,獎勵與懲罰一律向錢看,誤認為物質需要的滿足即是人的全部需要的滿足,把人的精神需要與物質需要割裂開來的認識是十分錯誤的。
錯誤的認識,影響了行政管理中獎勵與懲罰的實施,使得獎勵與懲罰失去了它應有的威力,未能起到應有的激勵作用。
四、對行政管理中實施獎勵與懲罰的思考
科學的、嚴格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和規章制度,是任何一個行政組織所必需的,合理地進行獎勵與懲罰使之充分激勵全體員工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