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程序卜的法律規避現象。
1.為爭行政主管而進行法律規避。產生這種規避現象,主要原因是有關法律法規關行政管理的規定出現交叉的情況,享有管理權的各行政部門從自己部門利益出發根據有利于自己行使管理權的法律規定主管案件。有的行政部門甚至把同一事實違反了兩個以的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應分別由不同部門主管的案件,自己一并處理,產生法律規避。如深圳市14家藥店銷售帶有“上海牌商標的六神丸假藥,被工商部門查獲。工商部門以14家藥店銷售帶有“上海牌”商標的假藥,侵犯了商標專用權而給予處罰,同時對該批假藥進行沒收等處罰。結果就存在法律規避問題。藥品是特殊商品,對于藥品的生產、銷售等行為,按《藥品管理法》規定應由衛生管理部門主管,工商部門處理是超越職權的,規避了《藥品管理法》的規定。有的行政部門利用法律法規關于違法事實性質的規定小卜分明確清楚的情況,從有一利于自己行使管理權來解釋和適用法律規定,避開其他法律規定。比如對于公路路肩欄桿遭到行駛的汽車意外碰撞而破壞的事件,如果按照《公路管理條例》規定·,屬于破壞公路設施行為,應由公路管理部門主管。但公安部門發現時,便進行查處,其理由是本案屬于交通事故,按《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應由公安部門主管。
2.級別管轄上的法律規避。有的法律法規對行政級別管轄問題規定的比較具體明確,有一的部門為了行使管理權,故意規避法律規定。比如《土地管理法》第25條規定:國家建設征用耕地1000畝以上,其他土地2000畝以上的,由國務院批準。征用省、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卜地,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征用耕地3畝以下,其他土地10畝以下的,由縣人民政府批準。有的縣人民政府為了行使征用土地批準權,故意化整為零,把大項目分解為小項目,使之符合縣政府批準征地權限范圍,把本應由上級政府行使的批準權自行行使了。
3.自行設立簡易程序,避免普通程序。有些行政部門如公路管理部門規定,罰款200兒以下的可以當場處罰。實際工作中,對當事人處罰,發給一張收據,不發給處罰決定朽。有的地方「商部門也采取這種做法,在市場管理中,罰款100元以下的可以當場處罰,處罰時發給一張罰款收據。
4.聯合行使行政管理權避免行為違法。傳統上,行政管理中存在著行政機關之間沒有嚴格的分_L_,職責不明,遇到有經濟利益就爭著管,遇有麻煩的問題就往外推等現象。這種現象影響到現在。如現在公安、工商、海關都對走私行為案件行使管轄權,盡管《海關法》和《行政訴訟法》都不允許這種現象存在,但公安機關以其有權偵查走私犯軍案為由,繼續查處走私行為案件,查獲的物品款項沒收,不移交海關處理。管理上矛盾很大。廣東省政府根據打擊走私的實際情祝,為了發揮公安、工商、海關部門的互相協作作用,解決查處走私案件中的矛盾,經召集公安、l商、海關協商后,作出規定,決定走私行為案件依據《海關法》規定應由海關作出處罰。公安、工商在行使職權中查獲到走私行為案件的,由海關作出處罰決定,罰沒物品和款項按比例部分歸海關處理,一部分歸查獲部門處理。
5.設立專門機構綜合行使幾個部門的管理權。現代城市管理事務越來越繁雜,行政管理往專業化、科學化方向發展!專業化管理中也帶來一些問題,各有關行政部門在管理中常發生扯皮現象,管理效果不理想。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有的城市設立專門機構行使一定范圍的行政管理權。如廣州市人民政府制訂規章設立城市監察大隊,管理廣州市的城市建設、環境衛生、綠化保護、生活噪聲等問題。對于這些方面的違法行為,監察大隊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處理權,需要作出處罰的交有關主觀機關辦理。實踐中城市監察大隊往往也行使處罰權,如對違章建筑行為責令停建,通知拆除,甚至組織力量強行拆除。
6.臨時機構行使主管部門的職權。臨時機構林立的情況還未得到改變,各級政府都依賴一些臨時機構開展有關工作。如城市道路擴建辦公室、打擊走私領導小組辦公室等。“打私辦”是為了協調各有關部門關系,解決查處走私案件中的矛盾而設立的。但有時“打私辦”手上有案件,也自行作出處理或處罰。又如各級人民政府為了處理土地山林糾紛案件,設立調處土地山林糾紛辦公室調處土地山林糾紛案。有的調處糾紛辦公室以自己名義作出處理決定,處理之后,其態度是:如果糾紛雙方服從處理決定,那么該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不服起訴,調處糾紛辦公室便宣布處理決定是無效的。所屬政府也表示調處糾紛辦公室以自己的名義作出決定不代表政府,應由政府作出處理決定才有效。
(二)行政實體的法律規避現象。
1.越權行政時,對實體問題的處理與相對人“私了”。存在這種現象主要是行政機關受經濟利益驅動,明知不屬于自己管轄,但見到有經濟利益,仍然插手,在查獲財物后,與當事人“私了”。比如有的公安、_工商部門在查處走私案件時,對查獲的財物既不移交海關,也不以海關名義作處理,而是自行私下與相對人進行討價還價了結。據一些地方反映,這種“私了”的情況很嚴重。法院也接到不少群眾來訪,反映行政機關越權處理中的“私了”現象。有的原告雖然與行政機關“私了”了,但事后提起行政訴訟。被告感到由于行為違法難免承擔敗訴的責任,便立即撤消其違法的行為,把罰沒款和財物退給相對人,或者移送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