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養老保險責任是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承擔
在1986年,由國務院頒布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暫行規定》中規定了國家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進行社會統籌的辦法,企業和勞動者按比例繳納一定的養老保險用來籌集養老保險基金。其中企業按照工人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五進行繳納,勞動者按照本人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三進行繳納,當養老保險金入不敷出時,將由國家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其中,國家財政補貼部分,用于保證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水平;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部分靈活性很高,企業為了吸引人才,提高本企業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個人養老保險靈活性更大,是否參與完全取決于職工本人。
2.確立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統一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模式
在1995年,由國務院下發的《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中發布了供各地選擇的兩個方案。在1997年,由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內容中體現了三個統一。分別是統一企業和個人的繳費比例、統一個人賬戶規模以及統一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各地政府確定,職工個人按工資的8%繳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18%繳費。
對于1997年養老金決定實施前退休人員,按照原有國家規定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隨著以后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而增加待遇;對于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只有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退休后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
3.明確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在1991年,由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規定了養老保險金由縣向市,再向省級過渡,最后實現全國統籌。另外,此文件中也明確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例如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以及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等。
4.參與養老保險的人數和覆蓋范圍日益擴大
根據一份統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職職工的人數每年都在不斷增加,而且參加養老保險和領取離退休費的人員的身份發生了重大的變化,除了國有企業外,城鎮企業職工以及其他性質企業的職工也參與到養老保險體系中來,使得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調劑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大大提高。
5.養老保險事務日益社會化
社會養老保險等事宜經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非官方機構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養老金由銀行和郵局發放,而不再由離退休人員的單位來發放。
二、我國現行企業養老金制度面臨的挑戰
隨著我國老齡人口的不斷增加,養老保險改革已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心的問題。經過多年的養老保險改革,雖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在社會保障制度由現收現付轉換為部分基金積累制的過程中,也出現了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1.養老金隱形債務問題
養老金隱形債務問題就是某一養老金計劃向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提供養老金的承諾,當該計劃在某一時點終止,必須付給當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加上在職職工已經積累的必須予以償付的養老金。
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前,我國實行現收現付制度,對于已退休職工沒有個人賬戶,國家只能挪用目前已繳費積累的賬戶基金;同時,由于管理者有較大的支配權,導致社會統籌、個人賬戶混賬管理;這些都引發了養老金的隱形債務問題;同時,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不斷加快,絕對數量增長很快,企事業單位提前退休、離休人員的數量也在快速增加以及養老金迭代率過高的現狀,進一步加劇了中國養老金的隱形債務問題。
2.養老金替代率過高問題
養老金替代率指國家退休者的人均養老金收入與在職者的人均工資收入的比率。它的高低反映了養老金與勞動者退休前收入的某種聯系,決定了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同時也反映了國家的養老保障制度。
目前我國養老金替代率水平偏高,不僅誘導了人們提前退休,而且那些退休者,仍然具備勞動能力,還可以繼續從事其他工作以獲取收入,使得部分人為了能夠提前退休,通過篡改身份證、以身體有病為由開虛假證明達到提前退休的目的;同時,減少了在職勞動者數量,降低了繳納養老金人數,加大了我國養老金的支付壓力,降低我國養老金抵御風險的能力;嚴重戳傷在職職工的工作積極性,進一步影響職工的工作效率,進而影響企業的市場業績。
3.社?;鸨V翟鲋敌蕟栴}
我國的養老保障制度采取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其中,個人賬戶部分實行長期積累,國家相關的基金運營監管機構將社?;鹜度胧袌鲞\營,已獲得增值的收益。
在當前情況下,由于金融市場不健全,導致投資環境不良、投資渠道狹窄;同時,法制建設落后,導致監管不嚴、管理不善,導致了社?;鸨V翟鲋岛芾щy,甚至會被政府機構非法挪用,增值情況更會受到很大的影響。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我國養老基金平均投資回報率,扣除通脹率后,實際收益率為負值。不僅不能減輕國家、企業的負擔,而且直接影響到職工退休后的生活質量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