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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海峽兩岸稅收管理制度的比較研究

 稅收管理是一國籌集財政收入的根本保證,由于其涉及經濟學(財政學、稅收學)和管理學兩大學科領域,各國政府以及學術界都非常重視如何改革和完善本國的稅收管理制度。以往,在稅收管理制度的比較研究中,我國的理論界主要將目光關注于美、英、法、德、日等發(fā)達國家,而對我國市場經濟比較發(fā)達的臺灣地區(qū)則關注有限。為此,筆者將對我國海峽兩岸的稅收管理制度進行簡要比較并進行總結,為不斷完善我國大陸地區(qū)的稅收管理制度提供思路。
  1稅收管理體制的比較
  稅收管理體制是稅收管理制度的核心問題,其實質上就是解決中央與地方在稅收管理權限分配等方面的矛盾關系。稅收管理體制如果不完善,稅收管理制度就難以完善。
  從實踐來看,我國的臺灣地區(qū)與大陸在稅收管理體制的改革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臺灣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稅收管理權限高度集中于臺灣省政府,而市、縣政府的稅收管理權限非常有限。這種高度統(tǒng)一的稅收管理體制顯然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后來經過多次改革和調整(主要于1951年、1967年和1992年進行),使得臺灣省的市、縣政府逐漸具有一定的稅收管理權限,擁有一定稅種的征管權和收入權,但是比較有限。目前,凡收入彈性大和征收范圍廣的稅種,比如所得稅、關稅、貨物稅、礦區(qū)稅和證券交易稅等均為臺灣省政府掌握,其取得的稅收收入占全部財政收入的六成,而市、縣地方政府僅為四成。由于稅收管理權限被臺灣省政府較多掌握,基層政府的積極性受到很大影響,進一步下放稅收管理權限的呼聲一直存在。
  我國大陸地區(qū)的稅收管理體制在建國初期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后來經過幾次下放和集中,反復多次,但總體還是以集權為主要特征。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為適應經濟改革需要,中央開始較大幅度下放稅收管理權(主要收入分享權),直至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1994年進行的分稅制改革,地方政府雖然擁有了幾個地方稅種的征管權,但是主要稅種的收入基本由中央分享。由于地方稅種收入相對較少,難以滿足大多數地方政府履行公共職能的需要,使得一些地方政府“稅外收費”的問題比較嚴重。可見,大陸地區(qū)1994年開始實施的分稅制,其結果使中央集中了大部分的稅收財力,在增強中央政府宏觀調控能力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地方政府的正常運轉。所以,目前乃至今后的一段時期,應該按照公共財政基本框架的總體要求,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國大陸地區(qū)的稅收管理體制。
  由上可見,大陸地區(qū)和臺灣省的稅收管理體制改革就總體方向而言是一致的,都是逐步向基層政府“放權讓利”,以不斷完善“分稅制”(其實這也是市場經濟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比較典型的做法)。不過,從改革的實踐來看,大陸地區(qū)和臺灣省的分稅制改革還都不徹底,稅收管理權限都過多集中于高層政府,基層政府履行職能的財力還難以得到有效保證,這顯然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因此進一步下放稅收管理權,就成為今后海峽兩岸稅收管理制度改革的一個共性問題。
  2納稅申報制度的比較
  納稅申報制度是稅收管理制度的起始環(huán)節(jié)。我國臺灣省的納稅申報制度的一個重要特色,就是對所得稅收實行“藍色申報”制度。所得稅收的征管比較復雜,難度相對較大,因此如何有效預防所得稅收的偷逃稅問題,也是現代稅收管理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個課題。臺灣省在所得稅方面實行“藍色申報”制度,通過將納稅人分類管理,較好地激勵和約束了納稅人依法納稅。
  臺灣地區(qū)的稅收管理制度規(guī)定,營利事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相當于我國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以及個人所得稅中私營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業(yè)戶等),凡能夠按照會計制度和稅收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有健全的財務制度(設置專門財務部門、人員,據實登記賬簿、保留憑證等),并且能夠依法申報納稅的,可以申請使用“藍色申報表”。使用藍色申報表的納稅人,在申報納稅時可以享受很多便利和優(yōu)惠。比如簡化審核程序、允許延期申報、延長虧損抵補、提高業(yè)務招待費列支標準等。可見,使用藍色報表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可以得到實實在在的便利和優(yōu)惠。對于稅務機關而言,也可以減輕對這部分納稅人報稅資料的審核與稽查壓力,從而將稽查的主要精力轉向使用其他報表的納稅人。可見,“藍色申報”制度對于提高我國臺灣地區(qū)的稅收征管水平有著重要作用。
  我國大陸地區(qū)從2001年開始,借鑒臺灣省等地的經驗,開始對納稅人試行“A、B、C、D”評級和分類管理制度,就是將納稅人按照納稅信用程度從高到低劃分為4個等級,A、B級的納稅人可以享受較多稅收優(yōu)惠,而C、D級納稅人將是稅務機關稽查的重點。這一稅收管理制度對于預防偷逃稅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不過,由于經驗不足,現行的納稅人分類評級制度還難以做到像我國臺灣地區(qū)那樣完善,特別是對納稅人等級的評定工作,目前主要由基層稅務機關進行,有的稅務機關在評定時甚至存在“矮子中選高個子”的問題,這顯然不利于這一制度的有效實施。基于此,可以借鑒臺灣省的“藍色申報”制度,將納稅人的信用評定工作進行科學量化和動態(tài)跟蹤調整,并與具體重點稅種(比如先從所得稅開始)的征管相聯系,從而讓這一制度對納稅人真正起到激勵和約束作用。
  3稅務代理制度的比較
  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稅務師及其事務所)在法定范圍內,受納稅人或其他單位委托代為辦理各項涉稅事宜的總稱。建立和健全稅務代理制度對降低征稅成本、提高征稅效率以及維護征納雙方的合法稅收權益,都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臺灣地區(qū)的稅務代理制度建立較早,至今已有40余年的歷史。目前從業(yè)的稅務代理人員有5萬余人,遍及整個臺灣地區(qū),臺灣地區(qū)稅務代理人的主要任務有:接受委托,代理納稅申報事宜;代理建制建賬,包括記賬、撰寫涉稅文書等;代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事宜;協助政府開展稅務教育;接受稅務咨詢;進行稅收籌劃以及其他維護征納雙方合法權益的事宜。為保證稅務代理制度的全面實施,臺灣地區(qū)有關部門對稅務代理人賦予了較多的權利和義務,并且在有的稅法中規(guī)定,納稅人需委托有執(zhí)業(yè)資格的稅務師辦理相關涉稅事宜。由于制度較為完備再加上稅務代理市場發(fā)育健全,臺灣的稅務代理已經成為稅收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輔助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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