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國際對華反補貼的現狀及趨勢分析
( 一 ) 主要發達國家的反補貼矛頭指向中國 美國、 加拿大和歐盟是我國的最主要貿易伙伴國, 也是對我國提出反補貼申訴的集中地。2004 年加拿大修改國內法使反補貼適用于非市場經濟國家后, 便接連對我國發起多起反補貼調查。此后美國、 歐盟也開始進行相關法律的修改, 2005 年, 美國眾議院通過了旨在對中國商品征收反補貼稅的《美國貿易權力執行法案》, 而近期美國對華的首次反補貼調查, 便是這一法律效用的充分體現。1996 年至 2000 年, 歐盟共立案調查了 216 起反傾銷、 反補貼案件, 中國涉案 30起, 占案件總數的 14%。這表明中國已經成為歐盟第一大反傾銷、 反補貼對象。
( 二) 更多國家將通過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進行反補貼 隨著我國入世后承諾的兌現, 新西蘭、 泰國、 新加坡、 南非等近 40個國家相繼承認了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 這使得我國在獲得應對反傾銷調查中使用正常價值計算的好處的同時本 論文 出自 無憂論文網, 也將面對更多的針對市場經濟國家所進行的反補貼調查。
( 三) 我國將面臨反補貼、 反傾銷雙重歧視 在我國面臨的反補貼調查中, 西方國家往往認為傾銷和補貼是由企業和政府不同的主體實施的, 因此常會同時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 并雙重征稅。如 2004 年加拿大邊境服務署( CASB) 對原產于中國的燒烤架同時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并在初裁時, 對原產于我國的燒烤架征收 34.6%的臨時反傾銷稅和 16%的臨時反補貼稅,雖然終裁時中止了此次調查, 并退還臨時關稅, 但該案表明雙重征稅的潛在威脅已經轉變為現實危害。嚴峻的反補貼形勢使我們應該重視反補貼的應對工作。借鑒國外的成功案例, 在反補貼的規避、 調查、 舉證過程中都離不開會計知識和信息的支持, 這亟待研究和探索。
二、 《WTO協議》中補貼及反補貼相關知識解讀
( 一) 補貼行為的認定 《SCM協議》指出補貼是指 WTO成員國內存在政府或與政府有密切關系的機構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廠商就商品的經營活動所提供的現金補助以及其他形式①的物質支持與幫助。 《SCM協議》規定, 只有當某項補貼具有專向性時, 才可能對其提起反補貼申訴。 補貼的專向性是指某項補貼是針對某個或某些特定、 具體的方面進行的, 包括: 企業專向性、 產業專向性、 地區專門性、 產品專向性。《SCM協議》將補貼分為三類: 一是禁止性補貼, 主要包括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 如出口國政府根據出口實績對企業和產業提供的直接補貼。 對此類補貼是無條件禁止。 二是可申訴補貼, 指成員方根據其政治和經濟發展的需要, 在一定范圍內對生產者或銷售者進行的補貼, 如果不對其他成員國內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的威脅, 可在一定范圍內使用。三是不可申訴補貼, 即普遍實施的非專項性補貼, 同時也包括成員方政府為鼓勵研究活動、 發展落后地區經濟、 保護環境而實施的補貼, 雖具有專項性。 根據補貼專項性的認定和分類的界定, 筆者認為, 會計在反補貼中的研究應針對因具有專項性而易受反補貼調查的禁止性和可申訴性補貼上。其中禁止性補貼因《SCM協議》規定明確而容易找到證據證實, 所以會計運用空間較小, 可申訴補貼無特定標準易引發爭議自然成為會計研究的重點。
( 二) 產業損害的認定 GATT1994 第 6 條、 16 條規定: 某一締約方以補貼方式出口本國的產品而給進口國國內工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 實質性損害的威脅或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阻礙時, 受損害的進口國可以征收反補貼稅。 實質性損害的證據主要有: 受補貼的進口數量, 對同類產品國內市場價格的影響和對國內此種產品生產者的重大影響。判定實質性損害威脅存在的主要因素有: 補貼的性質及對貿易的影響; 進口明顯增加的可能性和可能數量; 出口商的生產能力及轉換能力; 對國內價格的壓抑作用和對進口需求的增加; 被調查產品的庫存情況。 關于實質性阻礙② 《SCM協議》并沒有給出明確解釋。分析產業損害的規定, 筆者認為, 會計在應訴反補貼調查時重點應在以下方面: 補貼收入的確認, 證明補貼是屬于不可訴的或屬于可訴的但沒有造成損害的補貼; 我國出口產品正常價值的確認, 補貼收入在企業產品中合理分配, 重點指出出口產品價值中補貼收入所占的份額; 進口國產業損害裁定。
( 三) 補貼行為與產業損害的因果關系的認定 為避免一些國家和地區濫用反補貼對國際貿易造成嚴重損害,《SCM協議》要求應當依據肯定性證據來認定補貼行為與國內產業損害的因果關系, 不得將造成損害的非補貼因素歸因于補貼。 如未接受補貼的產品的進口數量、 價格、 或消費模式變化、 外國和國內生產者的限制貿易做法及相互之間競爭本 論文 出自 無憂論文網與技術的發展、 國內產業的出口實績與生產率等, 這些其他因素造成的損害不得歸因于補貼進口產品。在這一點上, 出口企業會計的工作是給出產業研究人員所需的相關會計資料, 同時配合其分析、 判斷補貼行為與產業損害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三、 我國出口企業應對反補貼中存在的會計問題
( 一) 規避反補貼中的會計問題 首先, 會計信息質量差, 預警作用微弱。一方面, 我國部分出口企業會計基礎工作存在較多漏洞, 會計憑證不真實合法; 會計科目、 賬簿的設置使用不符合會計法規要求; 內控較差, 對供、 產、 銷各環節會計信息把控不嚴, 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等, 導致會計信息質量差, 不能準確計算出《SCM協議》反補貼調查的特殊待遇規定中給與的豁免權所需的數據, 因而不能給企業發出超過補貼額度的預警信號。同時質量差的會計信息也被認為不可信, 在抗辯舉證中不被采用。另一方面, 國內出口企業不注重對國外競爭對手會計信息的搜集和保存, 不能及時跟蹤出口貨物在進口方市場的銷售數量和價格以及對進口方產品產銷的影響, 因而不能及時對可能涉及的反補貼發布預警信號, 在反補貼應訴中處于被動地位。其次, 產品定價忽視會計知識, 加大遭受反補貼的危險。低廉的產品售價和激增的產品銷量是遭受反補貼調查最直接、 最敏感的信號。其中, 產品售價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銷量的多少, 因而出口產品的定價作為管理會計的重要內容就顯得格外重要。 通常出口企業為了擴大國外市場占有份額或增加利潤, 會低價售價, 致使銷量成倍增加, 從而可能給進口國企業造成不利影響而遭遇反補貼調查。與此同時, 我國出口企業往往把政府在環保、 科研及支持落后地區的補貼( 都屬于不可申訴補貼) 及對進口方的商業折扣直接體現在產品定價中, 使得產品定價過低, 而在會計資料中又沒有提供產品定價的說明, 進口成員方政府單看到低價產品就可能提起反補貼調查。
( 二) 應訴反補貼過程中的會計問題 首先, 會計人員素質低, 舉證工作困難。會計人員不了解《SCM協議》及主要貿易伙伴國有關反補貼的法律規定, 不能有針對性的進行會計舉證和抗辯; 對進出口貿易知識掌握不夠, 不能較好地提供對自己有利的會計資料證明; 國際法務會計知識知之甚少, 不能高質量的完成反補貼調查問卷, 而這是應訴中的最關鍵一環; 外語水平整體不高, 在舉證中填寫調查問卷或提供公司內部財務報告及其審計報告等信息時會遇到理解障礙。其次, 注冊會計師( CPA) 在應訴反補貼過程中的作用未充分發揮。我國出口企業在遭遇反補貼調查時, 往往主要求助法律顧問。但律師一般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會計資料不是很了解, 所以在提供幫助時針對性不強, 即便是向 CPA 尋求幫助也僅限于對會計資料的審查, CPA 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
( 三) 反補貼終裁后的會計問題 終裁后的抗辯意識薄弱, 不能在抗辯期內注重會計資料的收集, 以維護已經得到的有利裁決,或在復審申訴中利用這些證據改變不利的裁決。 遭受反補貼調查的出口企業通常在反補貼終裁后, 就按照終裁有關要求交納反補貼稅, 不再關注日后的抗訴工作。 其實這段期間內有關出口企業和進口國各種資料的收集分析, 很有可能改變企業被高額征稅的命運。
四、 我國出口企業應對反補貼的會計策略
( 一) 規避反補貼事前的會計策略 事前規避反補貼的會計策略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 ) 建立反補貼會計信息預警系統。首先, 通過我國駐外機關以及海關、 政府反補貼專門機構進行相關資料匯總。其次, 通過行業協會等組織對國際市場行情進行通報。 另外, 我國出口企業要高度重視會計基礎工作。 在日常經營中做好重點產品的產、 銷、 存、分析, 對出口產品作更為明細的核算, 并建立相應的分析制度, 根據供求變化來預測發展趨勢, 同時收集競爭對手的信息, 做到知己知彼, 并與進口商保持聯系, 相互合作, 讓其提供國外市場信息。 通過政府、 行業協會和企業的信息共享, 對企業出口產品國際市場狀況進行監測和分析, 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從而建立一個完整的反補貼調查的預警系統。 具體來講, 需要捕捉的反補貼調查的早期信號有: 出口價格是否明顯低于出口國市場同類產品的價格; 出口產品是否大幅度增長并已經在目標市場占有較大的份額; 進口國是否存在對進口同類產品提起反補貼訴訟的歷史, 從生產、 利潤、 就業、 投資、 市場份額等方面分析, 進口國該產業是否正在受到損害等。通過對以上重要參數變化的監測、 整理和分析, 實現反補貼會計保護的前置化, 定期或不定期地發布預警信息, 指導企業協調生產、銷售與供應, 最大限度地避免反補貼調查。( 2 ) 啟動定價策略的會計控制。 充分利用會計知識對產品定價具有指導、 決策支持和控制作用, 將出口商品價格控制在貼近進口國同類商品水平的范圍內。出口企業根據預計凈利、 海外市場的吸收能力安排生產和銷售, 并結合供給市場的會計信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適時做出調整。同時考慮, 補貼水平未超過產品價值的 2%不足以提起反補貼這一特殊待遇, 使產品定價中補貼的幅度在這一范圍之內。 出口企業會計人員還應在產品成本計收價分析中詳細說明是否存在不可申訴補貼的影響, 以減少進口國的反補貼調查的機率。
( 二) 應對反補貼過程中的會計策略 出口企業如能有效規避反補貼, 自然最好。一旦遭到反補貼指控, 出口企業的核心任務是盡量證明自己沒有接受補貼, 或當確實存在補貼時盡量使指控方裁定的補貼幅度最小。( 1 ) 建立反補貼舉證會計信本 論文 出自 無憂論文網息平臺。首先, 要在熟悉國際貿易和反補貼的相關國際法規的前提下, 改造現行會計信息系統, 建立能夠銜接財務會計、 管理會計和審計的應對反補貼的會計信息和非會計信息指標體系。結合 WTO和國際反補貼法的要求, 增加企業在生產、 經營、 管理等內部會計資料的通用性。其次, 對出口企業會計人員進行反補貼法律知識、 國際貿易知識和國際法務會計知識的后續教育培訓, 使他們掌握進出口貿易的有關慣例、 規則以及補貼程度的確定標準; 熟悉法務會計理論和實務, 避免調查問卷中有“文不對題”現象的發生。同時提高其外語水平, 消除語言上的障礙。在此基礎之上, 會計人員也將更有針對性的提出應訴的會計資料, 如: 補貼收入的確認, 證明補貼是屬于不可訴的或屬于可訴的但沒有造成損害的補貼; 出口產品正常價值的確認, 重點指出出口產品價值中補貼收入所占的份額等等, 通過對出口商品因補貼因素影響的分析, 提供對我方有利的解釋。( 2) 積極發揮 CPA在反補貼調查中的作用。一方面, CPA在反補貼調查中充當專家證人。在英美法系國家, 各利害關系方都可以聘請自己的專家證人。在調查機關舉行的聽證會上, CPA不僅可以對財務資料的真實性、 客觀性、 公允性發表意見, 而且可以就其對反補貼裁定的影響發表專家意見, 解決會計領域中具有特殊難度、 不能為一般人所正確判斷的專業問題, 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另一方面, CPA在反補貼調查中充當咨詢顧問。CPA行業的特殊性決定了他們必須兼備會計知識和法律知識, 可為企業解答反補貼調查中同時涉及會計與法律領域的問題。同時, CPA熟悉國際會計準則和各國會計差異, 可以幫助被起訴企業準備需要提供的會計資料, 陳述企業成本核算的可信性、 通用性, 針對不同國家進行不同的會計抗辯。( 3) 充分利用承諾策略。 承諾策略是應對反傾銷的一種變通做法, 同樣適用于反補貼的應對。 主要包括出口國政府提出取消、 限制或其他有關措施的承諾, 或者出口經營者提出修改價格的承諾。前者屬于政府行為, 牽扯到政府的行業政策, 實施起來比較麻煩,時間也比較長; 而后者屬于企業行為, 操作較方便, 所以這里只討論修改價格承諾策略。企業采用價格承諾的基礎是: 訂立價格承諾協議后, 企業預期可以獲得的利益大于( 或等于) 按正常程序終結反補貼訴訟所獲得的利益。 即在實施價格承諾前, 企業要進行經濟效益分析。 其一, 如果采取繼續應訴策略, 要考慮反補貼裁定前后的銷售價格和預期銷售量的變化, 以及因銷售數量的變化而導致企業單位生產成本的變動情況, 尤其是因被裁定高額反補貼稅后, 銷量下降導致的生產開工不足而引起的單位產品生產成本的上升。另外, 還要考慮訴訟費用。 其二, 如果采取價格承諾策略, 按上述同樣方法分析。 通過對比, 如果實施價格承諾策略后的預期經濟利益增加額大于繼續應訴的, 這時企業應積極提起價格承諾申請。
( 三) 反補貼終裁后的會計策略 在訴訟雙方達成承諾協議或反補貼終裁后, 企業還應繼續跟蹤和監控進口國企業的產量、 價格、 銷售等各種信息, 根據企業所掌握的會計證據進行抗辯, 一方面要盡力維護已經得到的有利裁決, 另一方面要隨時準備復審申訴以改變不利的裁決。如“復審”過程的會計舉證。企業應根據反補貼國產品的市場情況, 對其產業狀況的諸方面因素與指標進行評估, 包括國內企業的產量、 銷售、 市場份額、 利潤、 生產率、 投資回報率、 開工率等是否下降, 企業的現金流量、 庫存、 就業、 工資、 產業增長、 籌資或投資能力等, 看補貼產品進口的負面影響是否還存在, 以獲得復審機會, 一旦復審結果說明反補貼稅已達到抵消補貼的數額則立即終止征稅。目前雖然我國遭到的反補貼訴訟還不多, 但是隨著我國進軍國際市場步伐的加快, 越來越多的國家承認我國市場經濟地位, 反補貼將成為我國出口貿易的新壁壘。會計信息在應對反補貼訴訟中的作用不可小視, 因此應加強出口企業的會計工作, 以便應對國際反補貼的挑戰。
注釋:
①“其他形式”包括如減免或退讓國內稅款、 提供低息或無息貸款、 提供擔保、 減免運費等。
②根據美國的實踐, 是指一個新產業的建立受到阻礙, 是產業形成過程中的損害形態。
參考文獻:
[ 1] 呂明瑜:《競爭法制度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 2] 劉朝暉等:《反傾銷與反補貼中的財務信息揭示》,《財會通訊》2002 年第 9 期。
[ 3] 彭玨等:《應訴反傾銷中的會計資料問題及對策》,《經濟體制改革》2004 年第 3 期。
[ 4] 方茜:《反補貼問題比較研究》, 西南財經大學 2006 年。
[ 5] 趙忠秀:《對發展中國家不同標準的認定及反補貼的適用范圍》,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2006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