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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經濟結構的稅收政策探討

一、經濟結構調整與稅收政策

目前經濟結構性矛盾已不再表現在哪個產業的相對落后, 而是表現在生產水平在低層次的重復上。 從投入要素看, 表現為高物耗與技術工藝落后、 附加值低的矛盾; 勞動力的數量過剩與質量低的矛盾 ; 技術投入中資本設備的數量多而質量低的矛盾。 稅收政策不應視為一國經濟結構狀況的決定因素, 但經濟結構的調整依賴政策與體制的完善。 經濟結構優化的內在驅動力, 來自微觀主體的創新原動力, 經濟增長的決定要素是由生產要素的投入水平及生產要素的生產率所決定的, 主要是勞動力投入水平、 資本積蓄的增長率及技術改進速度, 生產要素的貢獻份額對生產發展的質量至關重要。在工業經濟時代,資本貢獻份額、資本有機構成的高低表明這一行業的先進與落后程度;在知識經濟時代, 人力資本投入增加, 科技進步貢獻份額增大, 知識含量的高低成為衡量產業先進與否的重要標志和企業競爭力的核心要素。 生產要素優勢有它重要的動力特征, 雖然生產要素的創新在很大程度上屬于技術性范疇, 但需要制度創新誘導人們的創新行為, 保障創新的動力機制, 技術創新與管理創新、 制度創新聯系密切, 而稅收對生產要素創新動力的形成有著重要影響。

二、現行稅制與經濟結構優化的矛盾

稅收政策發揮作用的方式有兩種 : 一種是自決的稅收政策, 是政府對客觀經濟形勢分析判斷采取的政策措施, 表現為逆經濟風向行事的政策選擇, 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得以實現。 另一種是非自決的稅收政策,依靠稅收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內在機制發揮作用,收到穩定經濟、促進經濟增長的效果。我國在鼓勵發展國家優先發展的產業、 促進科技進步等方面出臺了一系列稅收政策, 對經濟結構優化起著重要的調節作用。 但這主要是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即自決的稅收政策來實現的, 從稅收制度本身的內在機制看, 與經濟結構的優化存在的矛盾還比較突出。現行稅制與經濟結構優化的矛盾突出表現在增值稅固有的內在機制上, 即由增值稅的征稅對象、 計稅規則等內在機制決定的功能對經濟結構調整存在明顯的制度性缺陷。第一, 增值稅稅制存在著對資源消耗性企業的稅收激勵, 對高科技產業的稅收抑制。 增值稅納稅人實際稅負的高低取決于所能抵扣進項稅額的多少, 生產型增值稅只能就購進的材料消耗部分抵扣稅額, 意味著資源消耗型企業的實際稅負較輕 ; 具有同等獲利能力、 有機構成比較高的資本密集型產業和人力資源投資大的知識密集型產業實際稅負則相對較高。 越是高科技產業, 所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就越少, 實際稅負就越重。 增值稅從生產型轉為消費型后, 可以解決有機構成高的資本密集型產業的稅負偏高問題, 但解決不了知識密集型產業的稅負過重問題。 因此, 增值稅稅制存在著對資源消耗型企業的稅收激勵, 而對知識產業存在著稅收抑制, 增值稅轉型改革并不能消除這一制度性缺陷。第二, 基于增值稅導致的現行稅制的風險補論文格式償功能的缺失。 就企業的經營規律而言, 一般企業都存在著產品的生命周期和企業的成長周期。 在初創時期或項目投產初期, 其盈利能力相對較弱, 甚至虧損, 尤其是高科技企業和項目, 前期投資大, 產品市場前景不確定, 企業將承受較大的經營風險, 但一旦企業獲利, 將獲得比較高的風險報酬。 為了建立企業的風險補償機制,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規定了5年虧損彌補期限, 但虧損彌補的政策效果只能在企業產生盈利年度才得以體現。 在企業虧損階段, 即在高科技產業發展最困難的前期階段, 企業不得不負擔相應的增值稅等流轉稅。 世界發達國家普遍實行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 增值稅等流轉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較低, 企業的流轉稅負擔相對較輕, 流轉稅對企業風險補償機制的缺失對企業的發展影響較小。而在我國, 增值稅是第一大稅種, 增值稅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在50%左右, 構成企業尤其是制造業的主要稅收負擔。 企業在還不具備盈利能力階段就承擔了高額稅收負擔, 極大地制約了科技產業的發展。第三,稅收優惠政策難以支撐“科技稅收” 。為了鼓勵科技進步, 國家出臺了諸多優惠政策, 這些措施對鼓勵科技進步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如前所述, 所得稅優惠政策只有在企業進入盈利階段才能發揮作用, 而高科技行業一旦進入盈利階段, 其盈利水平則相對較高。 稅收對高科技產業的支持, 重點應放在尚未盈利階段, 即應通過建立流轉稅的低稅負機制, 減輕企業成長階段的稅負。 建立這樣的稅收機制, 靠稅收優惠政策是解決不了問題的。 因為在流轉環節, 增值稅的最大特點是具有中性特征, 實行單一稅率, 普遍征稅, 稅收優惠少, 在整個稅制體系中主要發揮收入功能, 而非調節功能。 我國現行增值稅稅收政策對軟件、 集成電路行業實際稅負超過3%部分即征即退,只是解決了這一高科技行業的稅負偏高問題, 但解決不了以高科技武裝的傳統產業的稅負偏重問題。而且, 增值稅稅制的固有特點決定其不宜采用過多的稅收優惠政策。 即使對特定行業實行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 可以避免因上一環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少繳稅款卻導致下一環節能抵扣的稅款減少而實際稅負增加的尷尬局面出現, 但由于對進口環節仍然按17%征收增值稅, 造成從國外進口產品的非關稅稅收負擔超過同類國產產品的稅負,形成了稅收歧視,違背了WTO的國民待遇原則。由此可見,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面臨著高科技產業稅收激勵失效的尷尬。第四, 增值稅為主體的稅負結構不符合企業發展規律。 產品的研究開發、 投入生產到產生盈利有一個過程, 企業發展客觀上存在生命周期, 企業從初創時期的原始積累, 發展階段的資本積聚, 到成熟階段的資本輸出; 伴隨著企業的發展, 其盈余分配也呈現出不同特征, 在企業原始積累階段, 內源融資是企業主要的籌資方式, 企業新創造的價值盡可能留在企業,在分配機制上, 股東暫不分配利潤, 國家少征稅, 勞動者的收入水平也不高 ; 而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 其負稅能力增強, 股東將得到應有的回報。 這樣的分配機制才符合企業發展的內在規律。 從稅收經濟觀的角度看, 稅款征收要有利于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有利于稅源的涵養。 因此, 在稅制設計上, 在企業發展初期應少征稅, 隨著企業負稅能力的增強逐步提高企業的稅負水平。

三、我國稅收與經濟結構相關性實證分析

在經濟結構分析中, 本文將原材料占成本比重大的企業稱為資源消耗型企業, 勞動報酬占成本比重大的企業稱為勞動密集型企業, 固定資產折舊占成本比重大的企業稱為資本密集型企業。 面對資源環境問題已日益成為經濟發展瓶頸的現實, 我國需要在勞動力素質日益提高的前提下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企業, 以充分利用我國豐富的勞動力資源,解決社會就業壓力; 大力發展資本密集型企業, 這是提高我國產業技術水平、 產品科技含量的必由之路 ; 限制對資源的無度開采和消耗, 降低資源消耗型企業的比重, 這是正視現實危機、 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問題是, 現行稅制體系是否支持這一經濟結構調整的大方向, 是否為這一經濟結構調整提供企業微觀主體行為的原動力, 是否為企業營造技術進步、 集約經營的制度環境,值得論證。為了判斷我國現行稅制對企業經濟結構的調整是否存在激勵機制, 本文采用上市公司公開的財務報表信息資料進行實證分析, 材料成本、 工資支出、 折舊費在企業銷售成本中所占比重(以下分別稱材料比例、 工資比例、 折舊比例) 的高低分別代表了資源消耗型、 勞動密集型和資本密集型的行業特征, 即企業的成本結構反映了經濟結構的特征, 通過分析不同類型企業的稅負差異, 考察現行增值稅對經濟結構的形成起到何種調節作用。考慮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主要是制造業與商業,樣本選取了2004年11月30日新浪網股票分類列表中證監會分類當中的制造業、批發和零售貿易上市公司, 在制造業中選擇了兩部分 : 一部分是機械、 設備、儀表當中的電器機械及器材制造業上市公司,共有45家,其中有9家被ST、PT,由于其主營業務往往不正常或已沒有主營業務,本文沒有把他們作為樣本,采用的樣本公司為36家;另一部分是食品、飲料當中的食品加工業上市公司, 共有24家, 除掉ST、PT股票上市公司6家,采用18家。在批發和零售貿易中選擇了零售業上市公司,共有59家,除ST股票上市公司7家,采用52家,合計106家。對106家上市公司2003年度財務報告進行計算,得到7家上市公司的稅負為負, 沒有作為樣本, 實際采用樣本99家上市公司。 數據來源于上述公司2003年度財務報告,并根據相關數據測算。對99家上市公司指標用SPSS軟件進行相關性分析如下表 :注 : gzbl:工資比例 ; clbl:材料比例 ; zjbl:折舊比例 ; ztsf:總體稅負 ;zzsf:增值稅稅負。2.在SPSS所默認進入回歸方程的變量系數的F統計量概率為0.05, 從回歸方程中刪除變量系數的F統計量概率為0.10的情況下,增值稅稅負可以與工資比例組成模型為 : zzsf=0.009298+0.301×gzbl,R=0.526。分析得到的結論 :1.企業的總體稅負水平與企業的成本構成密切相關, 在相同的盈利水平下, 所消耗的生產要素所占的比例不同, 會直接導致稅負水平的差異 : 物耗成本所占比重越大,稅負越低;人工成本所占的比重越高,稅負越高;折舊 (固定資產成本) 所占的比重越高,稅負越高。2.稅負水平與企業人工成本所占比例相關, 增值稅稅負水平要比總體稅負水平的關聯度更高。3.我國現行稅制對企業加大物質消耗存在稅收激勵, 對企業擴大勞動力需求、 提高工資水平、 提高技術裝備、 增加設備投資存在稅收抑制。

四、 促進我國經濟結構優化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 調整我國現行稅制結構, 降低增值稅等流轉稅的稅收收入比重新一輪稅制改革應在合理規范稅收規模的基礎上,調整稅種結構, 旨在形成促進經濟結構優化內在機制的稅制結構。 建立適應我國經濟結構優化的稅種結構,需要降低流轉稅收入在收入總額中的比重, 尤其是解決增值稅所占比重偏高的問題。 一是適當降低增值稅稅率水平。由于受本身特性所限,低消耗、高附加值的高科技產業增值稅稅負偏重問題是增值稅制度自身所無法解決的, 對高物耗產業的稅收抑制, 對低物耗、高附加值產業的稅收激勵, 只能通過適當降低增值稅稅率, 減輕企業在流轉環節的稅負水平得以實現。 這樣, 科技投入較多但尚未進入盈利期的企業能從流轉環節的低稅負中得到修養生息的機會, 也分擔一部分企業科技開發所承擔的高風險。 二是擴大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 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已在東北三省正式試點實施, 要積極研究盡快向其他地區推廣應用, 使資本密集型高科技企業得到稅收實惠。
(二) 完善我國稅制體系, 形成稅收對經濟結構優化的內在機制和完整鏈條科研開發和科技進步涉及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項涉及面廣、 系統性強的工作, 應從系統論的視角全面考慮相關的稅收制度與稅收政策,資本、勞動、 技術、 風險構成論文格式經濟增長的四大要素, 經濟結構的優化集中體現在科技進步對經濟增長的貢獻上, 稅收政策則是以四大要素為著力點, 通過為要素改善提供原動力, 改善要素對經濟增長的貢獻份額, 從而推動經濟結構提升的。 因此, 應對科研開發、 科技投入、人力資本投入等促進科技進步、 優化經濟結構的經濟行為形成一套完整的稅收支持體系。
(三) 改進稅收鼓勵經濟結構優化的方式和內容在總體上降低增值稅稅負水平的基礎上, 取消增值稅的產業稅收優惠政策,還增值稅中性的本來面目。 如果說增值稅的征稅對象、 計稅依據等內在機制決定了其對經濟結構優化功能的缺失, 那么, 企業所得稅在國家與企業之間形成的利多多征、 利少少征、無利不征的分配關系, 決定了企業所得稅存在著國家與企業之間風險共擔、 利益共享的內在機制, 符合科技進步產業優化的經濟政策要求, 適合成為鼓勵科技進步稅收政策的著力點。在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方式上, 有定期減免稅的直接優惠, 也有加速折舊、 投資抵免、 加計扣除等間接優惠。 從政策效果看, 定期減免稅政策在企業新辦期間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 給企業一個喘息的機會, 有利于企業的健康成長, 但定期減免稅政策的缺點是稅收優惠與企業采取的促進科技進步的投資行為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政策效果不確定, 而且往往側重于事后優惠, 對于科研開發失敗的風險補償功能明顯缺失。 而加速折舊直接鼓勵設備的更新換代, 投資抵免鼓勵企業技術改造, 加計扣除使企業在新產品、 新技術、 新工藝上的投入得到稅收實惠, 這些間接優惠政策對企業科技進步的激勵作用非常直接, 政策效果明確, 應該成為國家鼓勵科技進步、 促進經濟結構優化的稅收優惠政策重點。

參考文獻
(1)程海鷹 《 知識經濟與中國稅收問題研究》, 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3年版。
(2)卜祥來《經濟發展中的稅收政策》, 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
(3)陸 煒、 楊 震 《 中國增值稅轉型可行性實證研究》, 中國稅務出版社 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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