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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冗余分析

一、會計信息披露的需求與供給
  
  (一)契約觀與企業 現代公司由于兩權分離而產生公司治理,現代會計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公司治理的需要而逐步形成的。企業作為一個契約的結合體(Jensen and Meckhng,1976),包括簽約、履約、計量和評價、再簽約這一系列過程。這一系列契約的主體包括:現實投資者即股東、潛在投資者、債權人、職工、經理、政府等。各契約主體通過簽訂契約,給企業提供資源,同時從企業獲取收益。但作為不同的利益主體,互相之間又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利益沖突。在這種利益沖突中,總有一利益主體處于優勢,一般來說,哪一種資源最為稀缺,那種資源的提供者在力量對比中就會占主導。體現在企業目標上,就是會計目標隨著環境的變化而逐漸變化,并在某一時期有所側重。契約觀正是在現代企業理論的基礎上,把企業看成是擁有不同要素的所有者為了獲得各自的要素報酬,通過明示的或暗含的契約(法律、合同、承諾、文化、習俗等)相互聯結在一起的利益混合體。因此,企業是沒有明確目標的,企業中契約各方之間利益沖突不可避免。無論有關財產權的文獻還是有關訂約的文獻都表明,會計在制定契約的條款以及在監督這些條款的實施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二)基于契約觀的會計信息需求 從契約觀的角度看,會計信息披露的需求表現為利益相關者的需要。現代公司財務報告的使用者還包括那些潛在的投資者和債權人,他們的決策對企業生存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決策有用學派主要從經營理論和信息利用的角度解釋信息,側重點是針對會計信息的利用者,強調會計信息對決策的有用性,盡可能滿足外部使用者決策所需要的信息。但財務報告目標是不斷演變、發展的,利益相關者的出現推動了財務報告的發展。會計環境的變化改變了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從而誘致了他們新的會計信息披露需求,在這一需求的拉動下,財務報告得以產生和不斷向前發展。作為對外會計報告,財務會計的特殊之處在于它能否有效地向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合乎要求的信息,這一點,決定著財務會計系統運行的成功與否。因此,關注和分析財務報告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要求以及他們的信息需求就顯得非常重要。另一方面,會計信息披露的供給表現為:(1)計劃、計劃的實施和控制。一個企業既是一個投入產出系統,又是一個由不同利益者相互間的經濟合同組成的網絡的集結點。在這個系統和集結點中,會計信息披露可以度量合同各方的投入,確認和度量合同各方的應得利益,幫助合同各方相互傳遞信息,有利于合同市場的有效運轉,幫助合同方談判合同條款等。(2)降低合同成本。作為一個經濟合同的集結點,企業與利益相關者的經濟合同往往要通過會計信息來建立和實施,以降低合同成本。也就是說,在代理理論的假設下,最優解是無法獲得的。所以,研究的重點是如何通過減少代理成本而達到次優解,即如何通過會計信息披露的作用,設計一個激勵系統,使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利益一致。這樣,管理者在為自身利益工作的同時也增進了所有者的利益。(3)降低代理人成本。委托人(投資者)可以用會計信息來衡量公司的表現并相應的激勵(懲罰)代理人(管理層),使其最大限度地促進委托人的利益,降低代理人成本。
  
  二、會計信息披露的原則與沖突
  
  (一)會計信息披露的原則與特征 會計信息披露應當遵循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原則。其中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是會計信息的生命之所在,是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前提。同時,信息披露應具備以下特征:(1)會計披露的信息在決策上有用,能夠滿足使用者的需要,增加使用者對市場的了解,降低投資決策的盲目性與風險性。國際會計準則中提出有用是指,會計信息披露提供關于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方面的信息,這種信息對于很大一批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是有用的。為上述目的而編制的財務報告可以滿足大部分使用者的共同需要。(2)信息披露不能一廂情愿地主觀決定,而應當根據市場用戶的要求規范信息披露的形式、數量和質量,也就是與信息使用者的目的和要求息息相關。為了使信息有用,信息必須呀使用者的決策需要相關。當信息能夠通過幫助使用者評價過去、現在和未來事項或確認、更改他們過去的評價從而影響到使用者的經濟決策時,信息就是具有相關性。(3)信息披露必須可靠,不能錯誤引導用戶的判斷,不能進行虛假的誤導性的陳述,也不能有重大的遺漏。要使信息可靠,財務會計報告中的信息必須在重要性和成本的許可范圍內做到完整。遺漏能造成信息虛假或令人誤解。從而使信息不可靠并且能夠忠實反映所擬反映或理當反映的情況以供使用者作為依據時,信息就具備了可靠性。(4)真實的會計信息應當保持中立性。中立性是指會計人員形成會計信息的過程和結果不能有特定的偏向,不能在客觀的信息上附加某種主觀色彩以滿足特定信息使用集團的需要,否則信息的真實性就會受到質疑。如果為了預定的成果或結果,通過對信息的選擇和列報使財務信息影響了決策或判斷,那么財務信息就不是中立了。目前許多企業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都與企業過于偏重于當前利益,不能保持自己的中立性地位有很大的關系。
  (二)會計信息披露的沖突 會計信息披露機制的完善使得會計信息的流通和交換更加容易,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有效地減少交易成本,向投資者提供實用性更強的服務,同時也為企業帶來了一定的效益。但另一方面,信息披露制度自身的建立和完善也需付出成本,提供信息披露服務的企業也并非完全心甘情愿地付出這種成本。因此,這種外部信息披露機制要求與企業內部實際成本效益之間發生了一定的沖突,這種沖突存在并且影響和制約著企業和外部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如何化解會計信息披露的沖突呢?下面采用經濟學的邊際成本和邊際效益與會計信息披露的供給方、需求方及利益相關者(政府)角度來進一步分析。由(圖1)可知,在實際操作中,并不是單獨從企業或需求方各自的角度出發,而是由政府進行管制。政府管制規范前,企業只會在自己邊際收益曲線MR與MC交點b上公開披露信息。這一點上的信息披露量Q1,小于社會帕累托最優境界的信息披露量Q2,這主要是因為會計信息一旦披露出來,由于其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根本無法阻止和排除那些沒有分擔任何成本的信息使用者對其進行消費,信息披露成本不能得到公平分擔,致使公司私人邊際成本和社會邊際成本發生背離,必然產生所謂的“搭便車”行為。“搭便車”現象的存在,將導致公司在決定信息披露量時不會考慮非購買者的特定信息需求,使得會計信息的充分披露原則面臨嚴峻的挑戰,產生會計信息供給(或者說生產)的不足。同時此點由于大量存在尚未公開披露的內幕信息,從而可能造成信息的私下披露與內幕交易,導致不公平競爭。這時候,政府就進行了干預。圖中a的信息披露量 Q0提政府規定的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最低量,就整個市場而言,它一般大于Q1,而小于并接近于Q2。但管制的結果導致企業只會按統一的準則提供標準化信息,信息使用者的多樣化和差異性需求得不到滿足,市場處于供給不足的非有效狀態。
  
  三、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冗余分析
  
  (一)會計信息披露規范 會計規范是一套用于規定、約束會計信息系統的數據加工、處理與信息生成等行為的法律、標準制度和慣例的總稱。會計規范一般具備內容上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形式上的權威性和公認性,時間范圍內的穩定性和統一性,發展方向上的前瞻性和先進性。會計規范體系就是由各項會計規范所組成的具有一定結構和功能且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有機整體,從系統論角度來看,它具有結構性、功能性和開放性的完整體系。在我國,會計規范體系主要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及各級行政機構制定、頒布和實施的各項有關會計的法律法規,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有關會計方面的規定、條例和實施細則以及會計道德標準,還有企業內部根據本自身實際情況制訂的有關會計財務的制度、規定。具體來講,我國會計信息披露規范主要包括《企業會計準則》和證監會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下簡稱《年報準則》)三個方面內容。《企業會計準則》包括基本會計準則和具體會計準則。雖然基本會計準則不具備實務操作性,但它是制定和指導具體會計準則的前提條件,在會計準則體系中起著統馭作用。具體會計準則是指根據企業基本準則的框架和原則,針對不同的具體經濟業務作出的具體規定。2006年,我國已頒布修訂和實施了包括《存貨》、《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性房地產》、《現金流量表》、《或有事項》等38個具體會計準則。可以說,《企業會計準則》強化了為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提供決策有用會計信息的新理念;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慣例的趨同;首次構建了比較完整的有機統一體系;為改進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提供了有益借鑒。同時,自1990年、1991年上海和深圳兩地建立證券交易所以來,證監會先后頒布了一系列有關會計信息披露的法規,從而形成了我國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如《證券法》、《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26號等。特別是《年報準則》要求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從其股票進入一級市場(發行市場),再進入二級市場(流通市場),進而在上市以后的運作過程中都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披露會計信息。另外,美國奧克斯利和參議院銀行委員會2000年7月頒布的《薩班斯法案》對我國信息披露的監管也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其中與公司相關度最高的是302A04年906條款,強化了公司高管對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的責任,強調了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的重要性,提高了外部審計的獨立性,加強了對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監管,并加重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
  (二)會計信息披露的冗余分析 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2001)通過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GAAP)與證監會規定的信息披露比較研究后發現,它們之間存在較多的冗余。我國財政部和證監會對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是否一致,即是否也存在信息披露的冗余問題?本文通過對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年報準則》與財政部公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進行比較,發現重復披露問題主要存在于年報主體部分的重要事項部分與會計報表附注之間。
  (1)在《年報準則》中,第十節重要事項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司應披露重大訴訟、仲裁事項”,與《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中“未決訴訟、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的規定有相互重疊的地方。前者具體規定:包括發生在編制本年度中期報告之后的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陳述該事項基本情況、涉及金額。已在本年度中期報告中披露,但尚未結案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陳述其進展情況或審理結果及影響。對已經結案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還應說明其執行情況。后者相關的具體規定:企業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按本準則第10條披露如下或有負債: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形成的或有負債;未決訴訟、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其他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此外,對于應披露的或有負債,企業應分類披露如下內容:或有負債形成的原因;或有負債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說明理由):獲得補償的可能性。在涉及未決訴訟、仲裁的情況下,如果按本準則第10條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會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企業無需披露這些信息,但應披露該未決訴訟、仲裁的形成原因。可以看出,在未決訴訟、仲裁方面的披露規定上兩者是有所重疊的。
  (2)《年報準則》第十節重要事項第四十六條“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與《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中有關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披露的規定存在重復描述。前者具體規定: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若對于某一關聯方,報告期內累計關聯交易總額高于3000萬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值5%以上或占本年度凈利潤的10%以上的,須披露詳細情況。如果發生的交易屬不同類型,應按以下要求分別披露:購銷商品、提供勞務發生的關聯交易,至少應披露以下內容: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交易價格、交易金額、占同類交易金額的比例、結算方式及關聯交易事項對公司利潤的影響。可以獲得同類交易市場價格的,應披露市場參考價格,實際交易價格與市場參考價格差異較大的,應說明原因。大額銷貨退回需披露詳細情況。公司還應對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續性作出說明;資產、股權轉讓發生的關聯交易,至少應披露以下內容: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資產的賬面價值、評估價值、轉讓價格、結算方式及獲得的轉讓收益,轉讓價格與賬面價值或評估價值差異較大的,應說明原因;公司與關聯方(包括未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存在債權、債務往來、擔保等事項的,應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對公司的影響;其他重大關聯交易。后者相關的具體規定:“在企業與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其交易要素,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額或相應比例;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定價政策(包括沒有金額或只有象征性金額的交易)”。很明顯,兩者在關聯方性質、交易類型及內容、交易金額及相應比例、定價政策等方面的規定中有多處重復描述。
  (3)《年報準則》第十節重要事項第四十七條“公司應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況”,與《企業會計準則》中的部分規定存在重復描述的現象。前者具體規定如下:公司應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托管、承包、租賃其他公司資產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賃上市公司資產的事項,且該事項為上市公司帶來的利潤達到上市公司當年利潤總額的10%以上(含10%)時,應詳細披露有關合同的主要內容,如有關資產的情況、涉及的金額和期限、收益及其確定依據等。同時還應披露該收益對上市公司的影響;重大擔保。披露報告期內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畢的擔保合同,包括擔保金額、擔保對象、擔保類型(一般擔保或連帶責任擔保)、擔保的決策程序等。對于未到期擔保合同,如有明顯跡象表明有可能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應明確說明;在報告期內或報告期繼續發生委托他人進行現金資產管理事項,公司應披露委托事項的具體情況,包括受托人名稱、委托金額、委托期限、約定收益,以及當年度實際收益或損失和實際收回情況等;公司還應說明該項委托是否經過法定程序,未來是否還有委托理財計劃;公司若就該項委托計提投資減值準備的,應披露當年度計提金額。若公司有委托貸款事項,也應比照上述委托行為予以披露;其他重大合同。其中,重大擔保,“披露報告期內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畢的擔保合同,包括擔保金額、擔保對象、擔保類型、擔保的決策程序等。對于未到期擔保合同,如有明顯跡象表明有可能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應明確說明”,可能會與《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在會計報表附注“其他重要事項”(或當有明顯跡象表明此擔保可能成為或有負債時,與《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中的相關披露重復。其它重大合同,若企業在報告年問簽訂重大建造合同,則應對此進行披露,這就可能會與《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中的相關披露重復。
  
  四、結論
  
  上市公司《年報準則》是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的根本準則,有著積極的指導作用。隨著經濟環境和會計關系的發展變化,盡管《年報準則》對信息披露的規范作用逐漸增強,但對近幾年來較為突出的會計秩序混亂,冗余等問題缺乏約束力,已不適應新形式的要求。其中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國的披露規范體系存在兩個部門的約束,很難相互協調,致使《年報準則》的披露與財政部公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之間不一致。因此,我們認為,《年報準則》的修訂應該堅持現實性與前瞻性相結合的原則。同時,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新的現象不斷出現,因而《年報準則》的修訂應把現實性與超前性有機的結合起來,既立足于現實又不過分遷就現實,能通過《年報準則》的修訂和實施解決現實問題,又具備一定的超前性,使《年報準則》適應環境的變化不斷有新的發展,充分體現市場經濟下對會計工作的監管要求,同時又要與財政部公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之間保持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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