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村級組織的演變與村級財務管理的產生
村級財務管理體制淵源于人民公社。人民公社體制是三級所有(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 ,因而設立三級財務,而村級財務由原大隊財務脫胎而來[ 1 ]。這種脫胎于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集體性質的財務體制已不可能適合于現行的市場經濟體制,也就不可能再通過原有的村級財務管理活動來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也不可能為農民的增收減負提供制度保障。現行的村級財務仍在沿用財政部、農業部頒發的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會計制度和財務制度。上世紀80年代初,在廣西出現了第一個村民自治組織的雛形以后,村民自治管理體制日益成為農村基層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直到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使村民委員會制度得到完善、發展。特別是從2000年農村稅費改革在全國的普遍推行以來,更使得農村村級財務管理顯得重要和關鍵,村級財務管理也隨著農村外部環境的變化有了巨大的變化[ 2 ]。真正意義上的村級財務管理并不是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活動,而是以村民委員會為組織形式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財務管理活動,簡稱村民委員會的財務管理,這就是本文所研究的村級財務管理。
村民委員會是一種獨立于其他政治或經濟組織的自治組織,是一個市場獨立的產權主體,它獨立參與市場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活動。村民委員會的經濟管理職能不僅體現在對本村現存財產和資金的管理,而且還體現為對本村各種財產資金的運營及獲得收益的管理。在各種市場經濟活動中,村民委員會代表村民追求自身的經濟利益最大化,這種利益最大化主要是全體村民的收益最大化和村民社區的整體利益最大化。市場經濟的發展使村級組織(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成為一個完全意義上的產權主體,從而也就產生了獨立的村級財權和村級財務管理。(責任編輯:上海論文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