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貨物用于特殊項目的基本處理原則
按照稅收與會計政策的相關規定,應視下列基本處理原則進行。
?。?)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無論作何用途(如對內消費、職工福利、用于非應稅項目、對外分配、捐贈、投資行為等),一律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
?。?)將外購貨物,改變用途且對外使用(包括投資、分配和無償贈送等)時,作銷售計算銷項稅額;對內使用(如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和福利等),若購進時已經抵扣,而后發生則屬進項不得抵扣的情形,作進項稅額轉出;對改變用途且不離開企業(如外購貨物、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不能再形成銷售,也要作進項稅額轉出;
?。?)應稅貨物用于特殊項目需對兩種情況核定銷售額。第一,《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列舉的視同銷售無價款結算的;第二,售價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無銷售額的。若發生這兩種情況,應按下列順序及方法進行:
1.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平均售價確定;
2.沒有當月平均價,按納稅人最近日期(一般指季度或半年內)銷售同類貨物的平均售價確定;
3.用以上兩種方法均不能確定其銷售額的情況下,可按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10%)]確定銷售額等。
二、應稅貨物用于特殊項目的具體會計處理實務
本文以下例題如無特別說明,均假定應稅貨物系指自產產品、外購材料(貨物),且外購材料(貨物)購入時已抵扣“進項稅額”;特殊項目列舉“在建工程、個人職工福利、長期股權投資、分配利潤、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對外捐贈、債務重組”;認定售價與計稅價格(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下面,對企業應稅貨物用于特殊項目的會計事項舉例:
【案例分析】甲企業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2008年1~7月,發生下列幾種特殊應稅增值稅業務(不考慮其他業務),有關資料如下:
發生在建工程業務
【分析】 由于自產產品,不確認收入,按成本結轉,應視同銷售按售價計算“銷項稅額”;使用外購材料(貨物),也不確認收入,按成本結轉,并對以前抵扣的進項稅額,需做“進項稅額轉出”。
【例1】 依例,1月,甲公司將自產A型產品、外購甲材料用于本公司在建工程,自產A型產品成本價80,000元,售價(不含稅)120,000元,甲材料入賬價值30,000元。
(一)1月,應稅貨物用于“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135,500
貸:庫存商品 80,000
原材料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4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5,100
發生個人職工福利
【分析】 由于自產產品,按售價(或公允價值)計“主營業務收入”,計提“銷項稅額”;使用外購材料(貨物),不確認收入,按成本結轉,并對以前抵扣的進項稅額,需做“進項稅額轉出”。
【例2】 依例,2月,甲公司決定以其生產的B型產品(福利受益對象,生產人員占70%,總部管理人員占30%)、外購乙材料一批(假定難以認定受益對象)作為福利發放職工。該B型產品一批成本為40,000元,計稅價格(公允價值)為45,000元;外購乙材料入賬價值28,000元。
?。ǘ?月,應稅貨物用于“個人職工福利”
1.使用自產產品部分:
?。?)決定發放非貨幣性福利,根據受益對象計入
借:生產成本 36,855
管理費用 15,795
貸:應付職工薪酬 52,650
(2)實際發放非貨幣性福利
借:應付職工薪酬 52,65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7,650
借:主營業務成本 40,000
貸:庫存商品 40,000
2.使用外購材料(貨物)部分:
(1)決定發放非貨幣性福利,假定難以認定受益對象,計入
借:管理費用 32,760
貸:應付職工薪酬 32,760
(2)實際發放非貨幣性福利
借:應付職工薪酬 32,760
貸:庫存商品 28,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4,760
發生長期股權投資等
【分析】 由于自產產品,按售價(或公允價值)計“主營業務收入”,計算“銷項稅額”;使用外購材料(貨物),按計稅價格(公允價值)計入“其他業務收入”,計提“銷項稅額”。
【例3】 依例,3月,甲公司將一批自產C型產品、外購丙材料用于對外投資,C型產品成本為200,000元,售價(不含稅)240,000元;外購丙材料成本100,000元,計稅價格(公允價值)為120,000元。
(三)3月,應稅貨物用于“長期股權投資”
1. 使用自產產品部分
借:長期股權投資 280,8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0,8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0
2. 使用外購材料(貨物)部分
借:長期股權投資 140,4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400
借:其他業務成本 100,000
貸:原材料 100,000
【例4】 依例,4月,甲公司決定以其生產的一批D型產品、外購丁材料用于分配利潤。該D型一批產品成本150,000元,售價(不含稅)180,000元;外購丁材料成本130,000元,計稅價格(公允價值)150,000元。
?。ㄋ模?月,應稅貨物用于“分配利潤”
1.使用自產產品部分
借:應付利潤 210,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0,6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50,000
貸:庫存商品 150,000
2. 使用外購材料(貨物)部分
借:應付利潤 175,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5,500
借:其他業務成本 130,000
貸:原材料 130,000
【例5】 依例,5月,甲公司以其一批自產E型產品及外購戊材料換入乙公司生產的一批玻璃,甲公司自產E型產品賬面價值60,000元,外購戊材料成本40,000元;乙公司玻璃的賬面價值90,000元。甲公司換入玻璃作為在建工程(工程物資),乙公司換入產品及材料作為庫存商品管理。自產E型產品公允價值70,000元,戊材料公允價值50,000元;玻璃公允價值為120,000元,計稅價格等于公允價值。假定采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形式,甲、乙公司不存在關聯關系,交易價格公允,不涉及補價,交易過程除增值稅以外不考慮其他稅費,且甲公司因換入玻璃(換入時能夠認定)作為在建工程(工程物資)而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ㄎ澹?月,應稅貨物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借:在建工程/工程物資 140,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70,000
其他業務收入 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60,000
其他業務成本 40,000
貸:庫存商品 60,000
原材料 40,000
【例6】 依例,6月,甲公司欠乙公司購貨款80,000元。由于甲公司現金流量不足、財務發生資金周轉困難,短期內不能支付已于2008年5月10日到期的貨款。6月10日,經雙方協商,進行債務重組。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產的部分G產品及庫存庚材料償還債務。該G型產品的公允價值為50,000元,實際成本為40,000元;庫存庚材料的公允價值12,000元,成本為10,000元。
(六)6月,應稅貨物用于“債務重組”
借:應付賬款 8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
其他業務收入 12,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54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7,460
借:主營業務成本 40,000
其他業務成本 10,000
貸:庫存商品 40,000
原材料 10,000
發生對外捐贈
【分析】使用自產產品及外購材料(貨物),不確認收入,按成本結轉,應視同銷售按售價(或公允價值)計提“銷項稅額”。
【例7】 依例,7月,甲公司將一批自產F型產品、外購已材料用于公益性對外捐贈,F型產品成本為30,000元,售價(不含稅)35,000元;外購已材料成本40,000元,售價(不含稅)為43,000元。
?。ㄆ撸?月,應稅貨物用于“對外捐贈”
1.使用自產產品部分
借:營業外支出/公益性捐贈支出 35,950
貸:庫存商品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950
2.使用外購材料(貨物)部分
借:營業外支出/公益性捐贈支出 47,310
貸:原材料 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7,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