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資金籌集方式有多種渠道,主要包括:向金融機構借款、向非金融機構借款、企業之間的借款、資金占用、向個人集資等。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借款利息,在不同情況下根據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做不同處理。借款利息是指企業向其他組織、個人借用資金而支付的利息,包括企業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資金發生的利息、發行公司債券發生的利息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一借款費用》的有關規定,借款費用確認的基本原則是: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筆者認為,借款利息的稅務分類處理主要有如下幾種:
一是向金融企業借款利息的扣除。《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512號)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對企業發生的向金融企業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業實際支付的利息,在發生年度的當期扣除。對非金融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予以稅前扣除,包括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也可以在稅前扣除。
二是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利息的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金融機構以外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以扣除。首先要判定借款期限是多長,然后查找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應當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注意的是:金融企業的利率也不一樣,各銀行的浮動利率不一,要準確掌握,應按著本企業開戶行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因為各級稅務機關無法掌握各行的利率,只有按本企業開戶行的利率掌握較為合理,也符合稅法合理性原則。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這里應當注意:對銀行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拆借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內部營業機構應當是指同一核算機構的內設機構問的借款,對內部借款結算利息的,企業所得稅前不允許扣除。
三是關聯企業之間借款利息的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08]121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注意不得扣除的三種情況: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多付的利息不得稅前扣除,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融通資金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債資比例超過規定標準的利息原則上不允許稅前扣除,債資比例超過規定標準不得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
四是向個人借款利息的扣除。向自然人借款分兩類:一類是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滿足兩個條件,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企業如果能夠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金融企業的關聯方的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不超過5:1。其他企業不超過2:1,應根據《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計算企業所得稅利息扣除額。
另一類是企業向除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也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應根據《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計算企業所得稅利息扣除額。注意扣除利率和區別非法集資,在國稅函[2003]111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復中規定,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此外,還需要注意區分非法集資。
五是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利息支出。股東投資未到位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投資者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出資,不僅包括公司設立時分期繳納出資的股東,也包括增資時分期繳納出資的股東。第二種,投資者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出資。《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來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明確,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實務操作中注意:區間的劃分,首先,要按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公司法有分期出資應在2年內繳足的強制性規定)對出資的規定來認定股東應繳出資的時間,公司章程明確了出資期限的按章程劃分區間,公司章程未明確出資期限的按公司法分期出資的規定來劃分,2年出資期限的起算點為公司成立之日起的2年之內,股東逾期未按規定出資,則會產生不得扣除利息;其次,逾期出資每變化一次,則要分段計算一次。各區間內,有多筆貸款及貸款利率有變化的,要按給定的公式計算,而不能用未出資額直接乘以利率來計算。國稅函[2009]312號文未明確股東出資后又抽逃資本是否也適用該文件,但根據法理推論,投資者投資未到位應包括出資后又抽逃資本,因此,投資者出資后又抽逃資本的應按該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