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費稅是以特定消費品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其有兩大特點:一是消費稅的征稅對象是特定消費品;二是消費稅實行單一環節征收。針對這一特點,筆者認為,對消費稅的稅務籌劃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一、規避納稅環節的稅務籌劃
根據現行消費稅法的規定,消費稅實行單一環節征稅;除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在零售環節征稅外,其他應稅消費品只在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征稅。因此,企業可以考慮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并將其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以較低的價格銷售給該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從而減少應納消費稅稅額。但企業在確定關聯銷售公司的售價時,應注意只能適度壓低價格,不能過低。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二、應稅消費品加工方式的稅務籌劃
一般情況下,企業將一批原材料加工成應稅消費品有如下三種方案可選擇:方案一:委托另一企業將該批原材料加工成最終應稅消費品,企業收回后直接對外銷售。方案二:委托另一企業將該批原材料加工成半成品,企業收回后再將該半成品加工成最終應稅消費品后對外銷售。方案三:企業自行將該批原材料加工成應稅消費品后出售。根據現行消費稅法的相關規定,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或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用)÷(1-消費稅稅率)。同時,委托加工的煙絲、實木地板等應稅消費品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的,委托方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其已納稅款準予從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的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抵扣。企業自行加工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應按其銷售價格計算消費稅。上述三種方案中哪一種可以實現其財務利益的最大化呢?現舉例加以說明。
例如:假設甲企業欲將一批價值為300萬元的原材料加工成應稅消費品M。有三種方案:委托乙企業將該批原材料直接加工成應稅消費品M,并支付其加工費200萬元,甲企業收回后直接對外銷售;委托乙企業將該批原材料加工成半成品N,并支付乙企業加工費100萬元,甲企業收回后進一步將其加工成M產品后對外銷售,甲企業加工該產品共分攤成本、費用計100萬元;甲企業自行將該批原材料加工成應稅消費品M并對外銷售,共計分攤成本、費用200萬元。假設該批應稅消費品M銷售價格為1 100萬元。半成品N和產成品M的消費稅稅率均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