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產品分成合同是國際油氣田開發項目中所采取的一種普遍合作方式(英文全稱PRODUCTION SHARE CONTRACT,簡稱PSC合同)。資源國以其資源作為出資,來吸引外部資金,實現其油氣的勘探、開發、生產、銷售。這種產品分成往往是以井口油氣(從生產井到第一個油氣采集點的油氣叫井口油氣)作為分成量。資源國在合同中通常規定三個條件來保護本國利益:成本庫回收上限,利潤油分成比例,稅務最低納稅額。一般根據合同區塊儲量、開采的難易、商業可采出程度、銷售條件等因素決定的。
PSC合同中普遍規定,在合同操作期終止后,所有以成本庫資金購買的資產全部歸資源國所有。PSC合同中對其利潤油分成比例規定非常明確,通常有:固定比率、滑動指數、分段累進等三種方式;對成本庫回收上限,則是通過會計程序或成本列支范圍來規定;有的合同也單獨對稅收以清單的形式列示,也有的對稅收通過條款進行范圍框定。利潤油分成比例的傾斜、稅務最低納稅額的弱化、成本的攤薄,在PSC合同執行過程中,方法各不相同,但選擇合適的成本分攤方法必不可少。
一、國際PSC合同中會計核算的特點
PSC合同實質上是打破了會計傳統的權責發生制,而采用收付實現制來體現雙方在合同中的權益。
(一)會計核算主體不同。一般而言,會計主體主要是獨立核算的法人企業、非法人的分公司、分支機構或社團。PSC合同的會計核算主體一般是在PSC合同框架下組成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聯合會計主體,選聘其中的一方作為實際操作者(也叫作業者),這個聯合會計主體一般叫作聯合管理委員會。年度預算是操作者編制并報聯合管理委員會與資源國批準,日常實際開支要經過聯合管理委員會與資源國雙重監督,聯合管理委員會成員實際操作PSC合同,聯合賬戶作為其共管賬戶存在。也就是就說聯合管理委員會作為PSC合同執行主體,也是會計核算主體。會計主體的這種雙重資格有別于一般會計主體。
(二)經營期間特定的階段化。持續經營作為會計核算的四條基本假設之一,但并非指特定的時間段,也沒有期限限制。而PSC合同中一般都規定,合同期滿后,合作項目即告結束,所有資產歸資源國所有。因此,國際石油合作項目屬于一定時間段下的持續經營,與基本假設中所規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