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企業并購與企業稅收籌劃
現代企業并購的方式雖然不同,但并購的目標卻是一致的——服務于企業(集團)整體利益。現僅就企業并購與企業稅收籌劃的方式進行分析,談談企業并購如何來進行稅收籌劃。
按照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如果采用分公司兼并的,被兼并的企業財務成果將納入本企業,一并進行核算并計算所得稅,因此很多盈利較高,且技術領先又想急于擴張的大型企業,就將那些技術比較落后,近幾年處于嚴重虧損,且屬于同類行業(或者相近行業)作為企業并購的對象。這樣,除了在稅收籌劃上獲得高額的利益之外,還可以獲得低廉的廠房、設備、營銷網絡和技術工人等;同時也能大大降低因自行建設固定資產,而交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土地使用稅。現舉例分析如下。
例1:A公司為國內生產冰箱的大型企業,地處東部沿海地區,2005年實現利潤總額為50億元,應交所得稅為16.5億元(50億元×33%);2006年公司決定進一步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擬有兩個方案可選。方案 一:在原區內自行投資建造該生產線;方案二:通過調查研究決定并購西部地區的B冰箱廠,B冰箱廠因缺少技術含量、型號單一、管理混亂等導致成本居高不下,累計發生虧損1.5億元。通過談判協商,并購后A公司將一盈利能力較好待安裝的甲生產線移至B冰箱廠,整個并購過程A公司所發生的現金凈流出量3,500萬元。并購后原B冰箱廠更名為A公司某某分公司,投入運行后,分公司通過總公司擔保和以自有資產作抵押可向銀行貸款4,000萬元。為了研究方便,假定A公司直接投資建設甲生產線與并購B冰箱廠,兩方案均可以使整個集團公司2006年預計實現利潤總額為60億元。現分析自建和并購兩方案對2006年所得稅額的影響。
自建方案:2006年總公司所得稅額=60億元×33%=19.8億元。
并購方案:并購后由于分公司以前5年內的虧損可以在當年稅前利潤中彌補。
2006年總公司所得稅額=(60億元—1.5億元)×33%=19.305億元。
通過比較,并購方案比自建方案節稅0.495億元(19.305億元-19.8億元),除此之外分公司還可以獲得因銀行貸款而產生的財務杠桿效用,同時獲得一大批廉價且技術熟練的工人。完成整個并購,A公司自始至終未拿出一分錢。這難道不是一箭多雕的好事嗎?
二、企業混合經營行為的分合與企業稅收籌劃
三、企業應用獨立運輸公司進行企業稅收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