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與政府補助相關事項的會計處理方法在2000年12月29日發布的《企業會計制度》中進行了規定,但沒有形成專門的準則。而在2006年新發布的38項具體準則中,以《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以下簡稱新準則)的形式,專門就“政府補助”的確認計量及披露進行了規范。新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20號——政府補助的會計和政府援助的披露》進行了充分銜接。為便于理解并進行具體會計處理,現將新準則的要點做如下討論。
一、新準則的主要內容
(一)定義
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即政府對企業投資、控股或參股等)。我國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對企業的資本投入,企業收到時計入實收資本或股本,不屬于政府補助。
(二)分類
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兩類。我國目前政府補助形式主要有:退稅、政策貼息、研究開發補貼、中小企業拓展補貼、按銷量或工作量等和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并按期給予的政策性定額補貼、國家儲備商品的差價補貼等具體形式,政策性資產無償劃撥以及相關的非貨幣性資產補助等情況并不多見。
(三)確認和計量
1.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1)企業能夠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2)企業能夠收到政府補助。
2.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應按照收到或應收的金額計量。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
3.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以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