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原債務重組準則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依據、立場和目的不同,因此在具體處理上存在著一些差異,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需要進行納稅調整。新債務重組準則的出臺,大大減少了會計處理與稅務之間的差異,簡化了債務重組業務的納稅調整,這無疑給稅務人員和企業會計人員帶來了方便。筆者主要對新舊債務重組準則中“以資產清償債務”的會計處理及納稅調整的具體方法談談個人的看法。
一、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方式的會計處理及納稅調整
(一)債務人方面,舊準則規定,債務人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的,支付的現金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直接計入企業的資本公積,不必確認為當期收益而計算所得稅;新準則規定,差額直接計入重組收益,確認為當期損益,即營業外支出。《辦法》規定,債務人以低于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償還債務的,應當將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算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以規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梢?,新準則與《辦法》規定相同,不必進行納稅調整,而舊準則與《辦法》相比,需進行納稅調整。
(二)債權人方面,會計和稅法方面的規定較為一致,都可以將債務重組損失在稅前扣除。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方式及其納稅調整
(一)債務人方面,舊準則規定,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轉讓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與相關稅費之和如大于債務賬面價值,其差額應作為轉讓資產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如小于債務賬面價值,其差額計入資本公積,而不必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新準則規定,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的差,確認為轉讓資產損失計入當期損益?!掇k法》規定,債務人(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都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和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兩項經濟業務來進行所得稅處理,也就是說,債務人既要確認轉讓非現金資產的所得或損失,又要確認償還債務的所得或損失,這又要分以下三種情況分析。
(二)債權人方面,舊準則規定,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按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掇k法》規定,債權人(企業)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據以計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等,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