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企業會計準則中,《投資性房地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等具體準則,適當地引入了公允價值的計量模式,這標志著公允價值在我國的研究和應用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時期。目前公允價值仍未被大多數會計相關人員所理解,未被合理運用,所以對公允價值的本質和內涵做一個相對比較深入的研究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一、公允價值涵義綜述
1995年6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 發布的第32號國際會計準則(IAS32)中首次出現了公允價值的概念。該準則對公允價值的定義是:“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當事人自愿據以進行資產交換或負債結算的金額。”該概念重點強調公允價值必須是交易雙方在信息對稱的前提下進行自愿的交易時的資產或者負債的金額。該定義的不足之處在于沒有排除關聯交易的情況,沒有假設企業必須連續經營和沒有說明基準日的重要性。雖然不完善,但首次公允價值的官方概念已經充分體現出傳統會計方法確定資產或負債價值的弊端。
二、確定公允價值的條件
在確定一項資產或負債的價值是否為公允價值前,應判斷公允價值確定的條件。
(一)公平交易。
(二)持續經營假設。
(三)基準日的確定。
綜上所述,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必須是在某一基準日,由正常營業、持續經營的企業推動的,按照公平交易出售一項資產時企業應收到的、或解除一項負債時企業應付出的價格的評估。相反,資產或負債的確定缺乏以上任何一個條件都不能認同為是公允價值。
三、公允價值存在的現實意義
(一)能合理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從而提高財務信息的相關性。
(二)符合會計的配比原則要求。
(三)有利于金融衍生工具價值的確定。
公允價值概念的引入,有利于規范我國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資產或負債價值的確定。所以公允價值的應用,會對我國會計界甚至整個金融界產生不可低估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