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是新《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所得稅》中兩個重要的概念。它們的產生均來源于暫時性差異。前者產生于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后者產生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本文從便于理解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角度,擬對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與計量進行探討。
一、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和計量
遞延所得稅資產產生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要了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首先應了解什么是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什么是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
資產的賬面價值是資產賬戶余額減去其所屬調整賬戶余額之差。在實際工作中,企業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項目的“年初數”或“年末數”就是該企業各資產的“年初”賬面價值或“年末”賬面價值。如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就是“固定資產”賬戶借方余額減去“累計折舊”賬戶的貸方余額、減去“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賬戶的貸方余額后的差額。一項資產,如果不按公允價值計量,同時又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而直接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的項目,其賬戶余額就是其賬面價值,如“應收利息”賬戶、“應收股利”賬戶等。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收益中抵扣的金額,即某一項資產在未來期間計稅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
例1:
例2:
上述這些資產或負債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與當前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的乘積即為遞延所得稅資產。當計算出遞延所得稅資產時,根據計算結果做如下會計分錄:借:遞延所得稅資產;貸:所得稅費用。
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與遞延所得稅資產相反,遞延所得稅負債也可以按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差額反方向認識即可。即凡是資產項目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的差異,都是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之相反,凡是負債項目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的差異,才是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例3 :
與資產相反,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其所屬計稅基礎的差異即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與遞延所得稅資產計算一樣,資產或負債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企業當前適用所得稅稅率的乘積即為遞延所得稅負債。當計算出遞延所得稅負債時,根據計算結果做如下會計分錄:借:所得稅費用;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當然,在實際工作中,有些經濟業務事項并不像上述資產或負債容易判斷其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如企業籌建之初的開辦費、經營期間發生的5個年度內能夠彌補的虧損, 按規定應作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處理,根據適用所得稅稅率計算列作遞延所得稅資產。
三、結論
總結以上分析,我們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與計量可以歸納如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