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2007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企業財務通則》(以下簡稱新《通則》)取代了已沿用10多年的原《企業財務通則》。近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于1993年實施的原《企業財務通則》已不能適應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財務管理的需要,還會與現有法規相抵觸。伴隨著我國新《公司法》的頒布,企業會計、審計準則體系的出臺,新會計準則在上市公司實施之際,新《企業財務通則》也正式出臺并實施,這是我國會計、財務改革領域的又一個里程碑。
一、新《通則》制定的目的
為了加強企業財務管理,規范企業財務行為,保護企業及其相關方的合法權益,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財政部新修訂了《企業財務通則》。
二、對原《企業財務通則》的修訂是大勢所趨
三、新《通則》的內容
新《通則》共分10章、78條,分別為:總則、企業財務管理體制、資金籌集、資產營運、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組清算、信息管理、財務監督和附則。
四、新《通則》在企業財務管理方面的幾大突破
(一)進一步加強對國家權益的保護
新《通則》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并非均可作為企業本期利潤核算,需要區分各種情況進行處理。
(二)規范回購股份,進行股權激勵
新修訂的《通則》要求“以回購股份對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實施股權激勵的,在擬訂利潤分配方案時,應當預留回購股份所需利潤”。
(三)支持企業自主創新
市場經濟要求企業不斷創新,這樣企業在競爭中才可以有優勢可言。
(四)高管的薪酬允許特殊化勢必導致企業人員新酬差距的擴大
隨著時代的發展,薪酬制度也在不斷變化,隨著時間的推移,薪酬體系也需要調整和改進,使得企業的薪酬體系與變化了的情況相適應。
(五)國有利潤需上繳
新《通則》第六章第五十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并入本年度利潤,在充分考慮現金流量狀況后,向投資者分配。屬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應當將應付國有利潤上繳財政。
(六)對經濟條件下產生的一些企業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規范
(七)還原財務管理本質
新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還原了財務管理的本質,交還了會計與稅收承擔的功能,主要強化企業財務管理中對資金籌集、資產營運、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組清算和信息管理的作用。
總之,新《企業財務通則》的出臺適應了我國加入WTO以及國內經濟形勢變化的需要,有利于企業明晰產權,并以此為基礎建立和完善治理結構,通過強化企業財務管理中財務戰略、資金籌集、資產營運、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組清算和信息管理的作用來適應現代企業財務制度發展的需要。
(詳文見《商業會計》2007年3月上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