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對研發費用的會計處理較舊準則更完備、更規范,但也存在一些缺陷。由于對研究開發費用的處理將會對企業的資產、損益,甚至企業的長期發展產生重要影響,本文對相關會計處理提幾點完善建議。
一、新準則對研發費用會計處理的缺陷
新準則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應當滿足一定條件進行資本化。”筆者認為,雖然這種做法克服了全部費用化的一些弊端,比較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企業的短期行為,有利于企業對研發項目的管理,促進企業的競爭力。但是還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一)在一定的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
(二)增大了科技及創新類企業利潤操控的空間。
二、改進方法
筆者認為,鑒于區分研究活動和開發活動帶有很大的主觀性,且研究開發活動本身有資本性支出性質,可以不用嚴格區分研究費用和開發費用,而設置一個資產類一級會計科目——“準無形資產”來核算企業的研發費用支出,再按研發的項目設置明細科目,其借方反映企業在研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和人工費等,貸方核算開發成功后結轉到“無形資產”賬戶或失敗后轉入“管理費用”賬戶的實際金額。如果最后研發成功,把“準無形資產”借方科目的金額及申請取得時的注冊費、律師費之和轉入“無形資產”科目。如果開發失敗,就在未來一定年限內攤銷,攤銷年限應該與該無形資產開發成功所帶來的收益年限一致。
這種處理方法能更可靠地提供關于企業研發活動的信息及企業當前的真實情況,同時能體現出不同研發項目的風險大小,更好地滿足企業所有者、經營管理者、投資者及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部門等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也便于有關部門對企業的技術創新進行考核和評價。
通過設置“準無形資產”科目核算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滿足了會計核算原則的要求,能合理地反映研發支出投入水平、不同研發項目的風險大小,也能更真實地反映企業的狀況。
但是,這種方法仍然有缺陷:若研究開發的項目失敗,將“準無形資產”借方余額轉入“長期待攤費用——無形資產研發費用”科目后的費用攤銷年限,仍然受主觀因素的影響,為企業操控利潤提供了機會。另外,對無形資產的收益年限可能無法判斷,筆者認為,此種情況下,可以簡化處理,用直線法攤銷。
[本文系2006年度江蘇省教育廳高校哲社基金項目(06SJD630059)和中國礦業大學青年科研基金項目(2006A025)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詳文見《商業會計》2007年6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