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原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的企業首次執行所得稅會計準則的賬務處理
原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調整后的資產、負債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進行比較,確定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采用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計算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金額,相應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例1:A公司2007年度決定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使用所得稅稅率為33%,2006年及以前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該公司按稅后利潤的10%計提法定盈余公積。2007年初,企業對資產、負債等內容進行調整后發現,有如下資產、負債項目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
遞延所得稅資產=900 000×33%=297 000 (元)
遞延所得稅負債=300 000×33%= 990 000 (元)
所得稅費用=990 000-297 000 =693 000 (元)
會計處理為:
經過上述追溯調整后,企業可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按照正常發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金額對所得稅進行核算即可。
例2:沿用例1,假定A公司2007年末繼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使用所得稅稅率為33%,當年應納所得稅為 4 620 000元。該公司按稅后利潤的10%計提法定盈余公積。企業對資產、負債等內容進行復核后發現,有如下資產、負債項目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
當年應交所得稅= 4 620 000(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1 960 000×33%-297 000=349 800(元)
遞延所得稅負債=2 70 000×33%-990 000=-99 000(元)
所得稅費用=4 620 000-349 800-99 000=4 171 200 (元)
會計處理為:
二、原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的企業首次執行所得稅會計準則的賬務處理
原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相關規定,計算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金額,同時沖銷遞延稅款余額,然后再根據上述兩項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之間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例3:
企業進行如上會計處理后,下年度及以后年度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的會計處理與例2相同,本文不再舉例。
(詳文見《商業會計》2007年6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