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以下簡稱新準則)規定:“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常見的預計負債有:未決訴訟或仲裁、債務擔保、產品質量保證(含產品安全保證)、承諾、虧損合同、重組義務、環境污染整治等。
一、要提高對三個同時應具備條件的把握度
(一)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二)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三)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在預計負債計量中應考慮的因素及注意的事項
(一)風險及不確定性。
(二)貨幣時間價值。
(三)未來事項的發生。
三、預計負債的計量及會計處理
(一)最佳估計數的確定。最佳估計數的確定需從以下兩種情況加以確定:1.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連續范圍,且該范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相同,則應當按照該范圍的上下限金額的平均數確定。2.所需支出不存在一個連續范圍,或者雖然存在一個連續范圍但該范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不相同。此時,我們應當按照下列方法予以確定:
(1)涉及單個項目時,按照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涉及單個項目一般指一項未決訴訟、一項未決仲裁或一項債務擔保等。
例:
(2)涉及多個項目時,按照各種可能結果及相關概率計算確定。
例:
(二)預期可獲得的補償。
(三)虧損合同確認為預計負債時的核算。在虧損合同進行賬務處理時,需注意以下兩點:一是虧損合同相關義務不需要支付,即不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不予確認為預計負債。二是虧損合同存在標的資產的,應當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若預計虧損超過該減值損失,應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對不存在標的資產的,只要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認為預計負債。
(四)重組義務確認為預計負債時的核算。屬于重組事項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經營業務。二是對企業的組織結果進行較大的調整。三是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從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企業承擔重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但是雖有計劃卻沒有實施不應確認為預計負債。另外,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業網絡投入等方面的支出。
例:
四、預計負債的披露
新準則與國際準則趨同,明確規定了預計負債的披露要求:1.預計負債的種類、形成原因以及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2.預計負債的期初、期末余額和本期變動情況的說明。3.與預計負債有關的預期補償金額和本期已確認的預期補償金額。
(詳文見《商業會計》2007年9月 第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