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府補助及其形式
政府補助按類型劃分可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直接的政府補助和間接的政府補助;有附加限定條件的政府補助和無附加限定條件的政府補助;貨幣性補助和非貨幣性補助等類型。從補助的具體形式看,主要有財政撥款、財政貼息、稅收返還、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由于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的情況較少,故本文僅就前三種形式的政府補助相關的會計處理問題談談個人的看法。
二、政府補助的會計核算方法
從國際慣例上看,政府補助的會計核算方法有兩種,一種是資本法;另一種是收益法。新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一致,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
收益法核算還可分為總額法和凈額法兩種。總額法優點在于:與政府補助相關的資產注釋計量、后續計量及處置的核算均為受政府補助影響,進而與其他同類資產的會計處理基本保持一致,使同類資產的會計信息具有可比性和相關性。而凈額法是將政府補助確認為對相關資產賬面金額或費用的扣減項。新準則采用了總額法。
(一)企業獲得財政貼息的核算
財政貼息是政府為支持特定領域或區域發展,根據國家宏觀經濟形勢和政策目標,對承貸企業的銀行貸款利息給予的補貼。財政貼息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財政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受益企業;二是財政將貼息資金撥付給貸款銀行,由貸款銀行以政策性優惠利率向企業提供貸款,受益企業按照實際發生的利率計算和確認利息費用。第二種方式,受益企業并未直接收到政府補助,收到補助的是受益企業的貸款銀行,銀行于收到時確認為當期收益,企業不必進行額外的政府補助的核算。對于第一種方式,其前提應是,企業有具體的、真實的、特定的符合財政貼息政策的項目,企業有與該項目相關的利息支出。
(二)企業獲得財政撥款的核算
從會計角度看,財政撥款可分為三種形式:其一,與資產相關的專項撥款。其二,與收益相關的撥款。這類補貼一般是為彌補企業因政策原因導致的“微利”或“虧損”,以修正企業的經營成果;其三,既與資產相關又與收益相關的綜合性撥款,如政府為股改企業或資產重組企業撥付的綜合性補貼款。
(三)稅收返還的核算
稅收返還是政府按照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的稅款,屬于以稅收優惠形式給予的一種政府補助(這里不包括直接免征、減征的稅款,也不包括出口退稅)。這類政府補助,基本上屬于“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可將收到的各類按規定返還的稅款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因稅款返還須經稅務機關嚴格審批等不確定因素存在,故企業一般不應預計應收金額,在實際收到時確認該受益。
三、政府補助在現金流量表中如何列示
新準則對此未作說明。筆者認為,關于財政撥款,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列示,一般來說,若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如經常發生,可在 “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項目中單列項目反映,反之,可并入“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若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一般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的購建有關,應在“收到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中反映,也可單列項目反映。對于財政貼息,因其與企業的貸款有關,應視為“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在“收到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中填列。對于稅收返還,由于是政府按照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的稅款,應屬于“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列示于“收到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中。
(詳文見《商業會計》2007年9月 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