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謂就是以稅收法規為基礎、以征稅人主動服務為特征、征納雙方責權利相對稱、無償為納稅人提供有關納稅服務。它至少有五個特征:專業性、主動性、無償性、公平性及法律性,因此在建設完善的納稅服務體系時,我們就處理好以下四個關系。
一、要處理好稅務管理與納稅服務的關系
克服本位主義思想,牢固樹立管理就是服務的理念。長期以來在稅務機關及納稅人當中均形成了一個約定俗成的觀念,當然的認為兩者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命令與服從的關系,監督與被監督,這種現象大大地制約了納稅服務體系的建立。
我國的憲法規定了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卻忽視了對公民在繳稅過程中應當享受的權利,作為處于相對的弱勢地位的納稅人,缺乏要求稅務機關提供完善的納稅服務的自覺意識,期望值不高,在他們眼中,稅務部門的納稅服務猶如“水中望月”、“霧里看花”。而另一方面,長期以來,稅務機關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官本位”意識,一些地方的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對征納稅關系的認知局限于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的層面。這種權力意識本位化直接帶來的是服務舉措“本位化”。在當前的納稅服務體系中,稅務機關是納稅服務的主體和主導,服務舉措更多地傾向于便于管理的角度建立的,嚴格地說,這是一種管理的體系,而不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服務體系。
因此,稅務管理理念應定位在“優質的服務+科學的管理”上,使服務與管理進行有機的結合,既增強了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又強化了對納稅人和稅務部門的管理。尤其在信息技術的支撐下,稅務部門應用現代網絡與信息軟件,為提供納稅服務創造了更好的條件。
二、要處理好稅務執法與納稅服務的關系
牢固樹立執法是最好的服務理念。目前在一些稅務人員的觀念中,往往把依法治稅與納稅服務對立起來,把依法治稅片面的理解為“整頓”、“治理”、“稽查”、“處罰”;把納稅服務簡單的看作為“笑臉相迎”、“熱情接待”。甚至在有的地方,一提依法治稅,就是“拉網檢查”、“嚴查重罰”;一提優化服務,稽查工作就暫停了,調整稅負也不敢進行了。這都是對依法治稅和優化服務的誤解。
因此,正確處理依法治稅與納稅服務的關系將是今后工作的一個重點課題。依法治稅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規來管理稅收,達到依法征稅、依法納稅和依法管稅的目的;納稅服務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規,主動為納稅人提供各種優質服務,實現征納雙方責權利對稱平等的稅收管理形式。首先,法律賦予了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權利;其次,法律明確了稅務機關依法保障納稅人合法權利,以及為納稅人提供服務的義務。因此,依法治稅和為納稅人服務是稅收管理中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關系。
三、要處理好提高納稅效率、節約征稅成本與納稅服務建設的關系
牢固樹立建設節約型稅務機關的理念。稅務機關為納稅有提供優質高效的納稅服務,必須牽涉到一個服務設施建設的問題,加大投入則是關鍵。就拿納稅服務的集中地——辦稅服務廳來說,目前,大部分地方的辦稅服務廳都按照要求進行了硬件設施規范化改造和建設,縣級大廳僅裝璜一塊投入資金一般在三十萬左右,市級大廳在五十萬至八十萬不等。從民意調查的結果顯示,大部分納稅人對目前的辦稅服務條件是滿意的,但也有少數納稅人提出了其合理的建議,就是:從目前我們江西整個經濟的發展情況來看,在辦稅服務廳建設方面還應堅持節約的原則,因為所有的投入都是納稅人予以供給的。那么作為我們稅務機關也不得不對這個問題引起重視,節約征稅成本,提高辦稅效率,在一定意義上來說也是對納稅人的一種服務。
四、要處理好稅務機關與社會中介機構的納稅服務的關系
納稅服務體系的建立應包括稅務機關與社會中介機構兩個納稅服務體系。因此,在實際的工作中我們應界定無償服務與有償服務的范圍,并正確兩者之間的關系。
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服務這已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第七條作了明確規定,是稅務機關法寶義務,而且是無償服務。在第十九條中對于社會中介機構的納稅服務也作了原則性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辦理稅務事宜”,因此實行稅務代理制是稅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內容。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稅務代理在江西這個欠發達地區還十分的不健全,許多代理工作被稅務部門包辦。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稅務機關的服務意識,膽也增強了工作難度,每年必須花費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本來應為有償服務的內容。
因此,在稅務機關與社會中介機構的納稅服務體系建立后,我們要正確界定有償服務和無償服務的范圍。防止兩者串位,損害納稅人的利益,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服務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主要表現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為納稅人進行稅收法規、行政法規和普及納稅知識的宣傳服務,讓廣大納稅人增強納稅意識,提高納稅遵從度;二是為納稅人提供咨詢服務,現場解決納稅人納稅中的具體疑問;三是為納稅人提供行政行為的服務。而社會中介機構也有三個方面的表現:一是代理業務;二是鑒證業務;三是咨詢顧問業務。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羅成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