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營利組織的性質決定其無需進行成本核算,因此非營利組織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但這種核算體系存在的幾個問題與會計的核算原則、職能有所沖突。因此有必要對非營利組織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體系進行重新構建。
一、非營利組織固定資產核算存在的問題
1.固定資產修購基金的提取與固定資產的價值和使用年限不存在配比性。非營利組織為保證固定資產的更新和維護有相對穩定的資金來源,規定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資金,并將處理固定資產取得的收入也轉入修購基金。但這并不像折舊的提取那樣與固定資產的價值和年限相配比,很難保證固定資產到期的更新與改造。
2.對固定資產的處置未能體現監督職能。在非營利組織的賬面上,固定資產永遠只反映為原值,不反映其凈值,也不反映其使用年限。因此,固定資產在處置和報廢時,處置收入和報廢時間沒有會計核算資料作為參考和監督。非營利組織和其主管部門對部分固定資產的處置擁有自主權,而離開會計的正常核算和監督可能會使固定資產提前報廢和低價處置,久而久之就會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
3.造成資產負債表失真。非營利組織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其資產負債表上的固定資產沒有扣除折舊,實際上是虛增了資產,賬實不符。因此,非營利組織根據固定資產價值計算的各項財務指標是不可靠的,政府部門根據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報表所作的匯總報表也是不真實的。
4.不符合重要性原則。固定資產因其單位價值高、使用時間長而被認為是比存貨更為重要的資產。但非營利組織對固定資產的核算是購置時一次性列為支出,而在其使用期內不再對其價值的變動進行核算,這同存貨的核算并無實質的區別,沒有體現會計的重要性原則。
二、對非營利組織固定資產折舊核算的建議
1.非經營用固定資產的核算。這部分固定資產的核算仍然應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購入時一次性列作支出,使用期間提取折舊時不再計入支出賬戶而是直接沖減凈資產中的固定基金。①購入時,借:事業支出;貸:銀行存款。同時,借:固定資產;貸:固定基金。②在使用期間選擇合適的折舊計提方法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借:固定基金;貸:累計折舊。
2.經營用固定資產的核算。這部分固定資產應與企業會計接軌,購置時不列支出也不增加固定基金,只增加固定資產,提取折舊時再記錄進“經營成本”賬戶。①購入時,借:固定資產;貸:銀行存款。②在使用期間選擇合適的方法計提折舊,借:經營支出;貸:累計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