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納稅會計是納稅籌劃的主體,納稅籌劃作為納稅會計的基本職能,它必須借助納稅會計工具來實現,為此要求企業應結合實際設立與其開展納稅籌劃需要相適應的納稅會計類型。根據我國企業發展的客觀形勢要求,納稅會計與納稅籌劃的關聯模式應包括統一模式、分離模式、獨立模式和平行模式構成一個分別與超小型企業、小型企業、超大型企業和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等相對應的關聯系統。
【關鍵詞】 納稅會計; 納稅籌劃; 操作模式
從上世紀90年代我國引入納稅會計和納稅籌劃以來,學術界和理論界很少有人注意二者的內在關聯性研究,以致企業不清楚到底是否應設立納稅會計以及如何分配其職責任務,也不知道納稅籌劃究竟應由哪個機構或崗位來設計與實施。著力研究納稅會計與納稅籌劃的關聯性,并構筑一個適合我國企業實際需要的關聯模式,就顯得至關重要和十分迫切。
一、納稅會計與納稅籌劃的關聯性
納稅會計與納稅籌劃的關聯性體現在納稅會計具備并應該履行納稅籌劃的職能和任務,納稅籌劃應以獨立納稅會計為主體依托這樣兩個層面。
(一)納稅會計具有納稅籌劃的基本職能
納稅會計是由納稅企業設立的專門機構及人員,依照稅收法規政策和會計學原理及會計制度規定,對內部發生的涉稅經濟活動或事項分稅種進行籌劃、計量、記錄、核算、反映,以維護企業納稅利益和及時、準確地傳達納稅信息的一門專業會計。從定義可以看出,納稅會計的職能應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納稅人應對經營活動預先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
2.運用會計學的理論和方法,依照稅收法律規定對納稅義務進行確認、核算和反映。
該定義不僅全面界定了納稅會計主體、客體、依據、要求、職能等內在的本質屬性,還專門指明了納稅會計的職能是“納稅籌劃”,而且作為第一職能或基本職能。納稅籌劃是在會計行為發生之前預先開展的,即在實施納稅籌劃職能之后,納稅會計才繼續履行對依照籌劃軌跡運行的涉稅經濟活動或事項的計量、記錄、核算、反映。
(二)納稅會計是納稅籌劃的主體依托
既然納稅會計具有納稅籌劃職能,就意味著納稅籌劃將依托納稅會計而存在,或者說納稅會計就是企業開展納稅籌劃的主體。這樣,也就解決了長期以來企業納稅籌劃主體一直處于模糊狀態的問題;同時,也否認了一些人片面強調納稅會計只是因為財務會計核算工作任務繁重才迫使企業將涉稅業務核算單獨劃分出來形成納稅會計的“量化分離”的錯誤說法,從實踐的層面和理論本質的角度驗證了納稅會計是企業出于納稅籌劃和涉稅業務核算雙重需要的特定環境下產生的。沒有納稅會計,企業納稅籌劃就是紙上談兵,只有納稅會計才是納稅籌劃的設計者和具體執行者。 www.kuaijilunwen.com 會計論文
(三)納稅籌劃可以豐富納稅會計工作內容和促進納稅會計發展
通常情況下,在這里存在一個誤區,把納稅會計第一方面的內容理解為整個納稅會計的內容,縮小了納稅會計的內涵,將納稅會計視為只是關于納稅活動核算的會計,使納稅會計難以形成一門能夠獨立發展的學科。納稅會計既有會計的一般屬性,又有其特殊的屬性。相應地其職能也應包括基本職能和特殊職能兩個層面。納稅會計的基本職能實質上就是它作為會計屬性所具有的一般功能,包括對涉稅經濟業務的確認、計量、核算、反映和預測決策的功能;納稅會計的特殊職能就是納稅籌劃,通過納稅籌劃活動,可以使企業各項經濟活動盡量沿著節約納稅成本甚至少納稅、晚納稅的方向運行,從而不僅使納稅會計的工作內容更加豐富多樣,還必將提升其決策地位。
二、納稅會計與納稅籌劃實踐操作模式
(一)國外納稅會計與納稅籌劃實踐操作模式
從世界范圍來看,根據各個國家的政治制度、經濟體制、稅制結構模式等宏觀環境的差異,納稅會計模式主要可劃分為三類:財務會計與納稅會計相分離模式、納稅會計和財務會計相統一模式、財務會計與納稅會計混合模式。由于納稅籌劃是納稅會計的職能,納稅會計是納稅籌劃的主體依托,所以不同模式下,納稅會計與納稅籌劃的關系也不盡相同,其具體關系如表1所示。
在納稅會計與財務會計相分離的國家,也不是所有企業的納稅籌劃都完全由納稅會計完成。有些國家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將納稅籌劃工作置于有稅收研究專長的企業策劃機構或專門的管理部門進行設計和主持落實,納稅會計則協作其具體執行籌劃方案。這一點,也應該成為我國企業借鑒的經驗。
(二)我國納稅會計與納稅籌劃實踐操作模式
1.從“質”的層面深刻認識納稅會計設立是企業謀求發展的必然需求。中國的財政收入有95%以上是工商稅收,表明企業的稅收經濟負擔和稅金支出負擔都著實不輕,“稅金流量”信息已經成為投資商和經營管理者日常關注的頭等大事。同時,商品和非商品流轉環節重疊交叉的稅種分布,復雜的稅制結構要素和“日新月異”的稅收政策變化,對一些工商企業在稅金核算的量與質方面都提出了客觀要求。因此,設立納稅會計,不是單純為財務會計的工作量“減壓”,而更重要的是為企業“增效”。既要在涉稅業務的會計確認、計量、核算等環節避免錯計錯納稅或早納稅,更要巧妙地用足、用好稅收政策,預先為企業精心設計出能盡量少納稅、晚納稅甚至轉嫁稅負的規劃方案,以指導企業的涉稅經濟活動,確保最終核算的納稅結果最少或使企業應支出的稅金最低。總之,對于中國企業特別是那些應納稅種多、稅負重的大中型工商企業,設立單獨的納稅會計職務或崗位,就顯得特別必要和重要,即使設立單獨的機構也不為過。
例如:黑龍江省一家上市米業公司每年需收購水稻15 000余噸,公司按照核算對象分設財務、成本、資產等各類會計20多名,但唯獨沒有納稅會計,辦稅員則由出納兼任。財務部經理曾提出設立納稅會計的請求,但總經理顧慮到經費開支負擔而一直不允許。該公司以前從未領購《農副產品收購專用發票》,也沒向交售農戶開具過該發票,原來按照收購明細表自行計算抵扣的進項增值稅被國稅局查補追征和處罰后再也沒有計算抵扣。從此,公司每年僅增值稅就要交納近500萬元。2005年秋,公司董事會聘請的規劃專家建議企業應設立專門的納稅會計機構,配備納稅會計身兼納稅籌劃和納稅業務核算兩項任務,并配備專職辦稅員負責報稅、送表、領購并管理發票、辦理涉稅各種手續等職責。公司董事會接受了這一建議并要求公司立即落實專家建議。總經理很不情愿地執行了。在11月上旬召開的水稻采購動員會上,納稅會計人員提出采購員應向辦稅員領取并對每一單戶采購都必須開具足夠數額采購發票的要求。這一個建議,就使公司當年減少增值稅金支付2 535 000元(5 000噸×1 300元/噸×13%)。公司總經理激動地說:“花三萬多元設的納稅會計,一年就給我們賺回一套流水線!過去只顧算計人頭費了,沒想到因小失大,現在才知道舍小求大的道理。”
2.正確規劃和選擇納稅會計與納稅籌劃的關聯模式。我國對納稅會計及納稅籌劃理論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有關納稅會計的職能、任務、地位以及納稅籌劃的主體等問題在理論界仍爭論不休,企業實踐也只能依靠自我摸索著開展。從近些年的研究情況看,比較多的觀點是“片面”而又“保守型”的,強調納稅會計只是對納稅活動或事項的確認、計量、核算與反映,相對企業的全面經濟核算來說,涉稅業務畢竟是少數,從會計核算的“量”上看根本沒必要單獨設立納稅會計。因此不主張實行財務會計與納稅會計的分離模式。這種說法已造成絕大多數企業對納稅會計產生誤導,即納稅會計不過就是對納稅事項或業務的簡單歸集、核算和處理,以致他們根本無法從“質”上分清財務會計與納稅會計的根本區別是在于納稅會計還將承擔納稅籌劃的重任。這既不利于財務會計理論的發展,又使納稅會計難以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更不利于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前例中總經理的想法就是最典型的例證,公司連續多年每年多納增值稅250多萬元更是很多企業應吸取的沉痛教訓。因此,除了那些實行簡單核算或代理記賬的超小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外,凡是“一般納稅人”企業,都應考慮設立納稅會計。在實際操作中,要堅持以企業為主導的原則,圍繞企業規模等因素恰當地規劃納稅會計模式:
(1)大中型企業、上市公司應建立獨立的納稅會計。大型企業、超大型企業和上市公司,其涉稅業務核算工作量大,納稅金額與納稅頻率都非常之高,需設立獨立的納稅會計機構和配備專門的納稅會計人員,專門行使涉稅經濟業務核算及納稅籌劃職能。
(2)中小型企業應設立專職納稅會計人員。偏小的中型企業和偏中型的小型企業以及比較典型的小型生產企業、連鎖型企業、集團運營模式企業,即使涉稅業務不多,納稅金額不是十分大,但同樣存在不堪承受稅金頻繁支出給企業資金周轉帶來的巨大壓力。因此,應在會計機構內部設置納稅會計崗位并配備專職納稅會計人員。
(3)微小企業仍沿用傳統的會計核算模式。類似“袖珍型”的微型企業和小型企業,因偶爾發生納稅業務且稅額十分有限,因此,沒必要單獨設置納稅會計崗位,由財務會計統一核算即可。
現將我國企業納稅會計與納稅籌劃模式總結如表2。 www.kuaijilunwen.com 會計論文
合理確定納稅會計的領導方式。企業既可以采取單獨設立納稅會計職務模式,又可實行單獨設立納稅會計機構模式,還可以采取介于兩者之間的“混合模式”——在會計機構之下分設納稅會計部門,使之既保證崗位獨立又接受會計機構領導。只有這樣,納稅會計才能在專心完成涉稅業務核算工作之“量”的基礎上,潛心研究稅收法律政策,不斷積累納稅籌劃的專業知識和經驗,進而實現納稅籌劃之“質”的突破,從而,盡到鞠躬盡瘁為企業治理層分憂、全心全意為管理層服務的職責。
需強調說明,不論企業采取哪種關聯模式,都必須注重會計一般職能的“量”和納稅籌劃的“質”的有機結合。本模式只是從納稅會計因具有納稅籌劃職能從而便于履行納稅籌劃職責的關聯角度設計的。實踐中,企業不要盲目地按照企業規模大小確定,而應結合自己的人力資源配置與職能分布、經濟業務量大小、納稅業務發生頻率與額度高低、納稅實際負擔輕重等對納稅籌劃的實際需要情況,因事制宜地選擇恰當的關聯模式。
【參考文獻】
[1] 王樹鋒.納稅會計的定義與稅務會計的區別研究.集團經濟,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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