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對現金等價物定義為“企業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強、易于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價值變動風險很小的投資”。對“期限短”,《準則指南》解釋為“一般是指從購買日起,三個月到期。”筆者認為這種解釋值得商榷,現將觀點分述如下:一、現金等價物是投資而不是現金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基礎是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現金等價物雖不是現金但其支付能力與現金差別不大,編表時可視同現金看待,將其等同于現金在現金流量表中反映給會計信息使用者,但對現金等價物的變現時間應作明確界定。按照準則的定義,現金等價物應是投資,即現金等價物是期限短、流動性強、風險小、易于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的投資。
二、現金等價物是最遲三個月到期的投資由于現金等價物和現金一樣具有相同的支付能力,因此其變現能力非常強,能隨時變現,但其最遲到期時間慣例界定為3個月左右。所以作為現金等價物的投資只要能隨時變現而且最遲3個月到期一定能變為現金。不管投資形式表現為長期投資還是短期投資均可“
三。現金等價物在資產負債表日變現時間應明確界定由于現金流量表是年度報表,因此現金等價物的時間界定問題只有在資產負債表日界定才有意義。只有在資產負債表日(12月31日)現金等價物的存在狀態是投資,變現時間不超過3個月,才符合現金等價物的基本要求。換言之,凡12月31日企業持有的能夠隨時變現最遲下年3月31日前到期的投資,不管存在形態是長期投資還是短期投資,不管購入時間如何,均符合現金等價物的定義。
若將現金等價物的時間界定為“購買日起3個月到期”,例如某企業7月10日進行某項投資,期限為3個月,該項投資最遲10月10日到期能變為現金,由于資產負債表日為12月31日,此時這項投資存在形態已是現金而不是投資。因此,若將現金等價物的時間界定為購買日起3個月,除非購買日為年度資產負債表日或之前3個月內,否則任何時間購買的投資到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均已表現為現金而非投資,故也無需考慮現金等價物的界定問題,也不需要區分現金和現金等價物。
四、將現金等價物的時間界定為“資產負債表日持有的3個月到期”而非“購買日起3個月到期”
這樣能同資產負債表中“一年內到期的長期債權投資”、“一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項目的時間界定口徑相統一。因為,資產負債表中這兩個項目“一年內到期”,均指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到下一個年度資產負債表日一個會計年度。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從現金等價物定義的4個條件的總體來分析,凡年度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持有的能夠隨時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價值變動風險很小(不管購買日是本年度還是以前年度)只要最遲能在資產負債表日后3個月到期變現的投資均符合現金等價物的要求。如企業12月31日持有的下一年3月31日前到期的國庫券投資、國家重點建設債券投資、金融債券投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