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外幣報表換算的需要和目的
外幣報表換算指企業的財務報表由用某種文字和某種貨幣單位反映的項目名稱等和金額數量換算為另一種文字和貨幣單位來反映。例如,有下列兩種情況。美國紐約股票交易所一位負責人曾經期望我國的上市公司到美國去發行股票,并表示支持在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讓美國的股票交易所和投資人了解我國去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上市公司提出的財務報表,必須將中文譯成英文,將金額的數量由用人民幣表述換算為用美元表述。
另一種情況是:根據我國《會計法》第九條規定:“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皹I務收支以外國貨幣為主的單位,也可以選定某種外國貨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但是編報的會計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反映”。我國的跨國公司在國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一般來說,它們在國外的業務收支多以使用當地的該國貨幣為主,它們也可以選定當地的該國貨幣為記帳本位幣,但是,它們向母公司呈報的財務報表,如果也是使用人民幣以外的外國貨幣來反映,則必須換算為人民幣來反映,以利母公司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并供母公司管理當局和投資人了解國外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就需要進行外幣報表換算。
企業財務報表上使用的貨幣單位和金額數量的變換,長期以來,習慣上稱為“折算”。但是,改稱為“換算”,也許更加確切一些。因為企業財務報表上列示的金額數量,反映著一定的價值量,它們是客觀存在的,并不由于改變了反映所使用的貨幣單位,它們所固有的客觀價值就有所增溢或減損。這種變化只不過是把用一種貨幣單位來表述的報表,改換為用另一種貨幣單位來表述而已。
因此,外幣財務報表換算所要達到的目的在于保持換算前的原財務報表的財務結果和關系(即原有財務比率)。換算是重新表述,而不是重新計量,不能把原財務報表所反映的財務結果和關系,弄得面目全非。
由于當今世界各地外匯市場上的各種貨幣匯率是浮動的,時時刻刻都在變化,加上各國的會計準則也不盡相同,而且又時有補充修改;七十年代以來,在外幣報表換算方法上,屢經變換,迄今仍未形成一致的國際慣例,在理論上各持己見,莫衷一是。
二、外幣報表換算中的若干概念
下面先探討外幣報表換算中有關貨幣和匯率的概念。
?。ㄒ唬┯泿け疚粠?、報告貨幣、功能貨幣、外幣。
記帳本位幣是我國獨創的術語,意指記帳和編制會計報表所用的貨幣,還包含著記帳和編制會計報表所用的貨幣必須一致。就我國來說,記帳和編制會計報表所用的貨幣是人民幣。外幣,與記帳本位幣相對來說,是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有些國家以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將編制會計報表或財務報告所用的貨幣稱為“報告貨幣”,外幣則是指報告貨幣以外的貨幣。1981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提出“功能貨幣”(functional currency)概念, 功能貨幣是指一個實體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要經濟環境中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所使用的貨幣。功能貨幣在其企業的業務經營活動中發揮著貨幣計量的功能。在通常情況下,功能貨幣就是企業(實體)所在國的流通中貨幣。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不是這樣。假設,總公司(母公司)設在上海的我國某跨國公司有個子公司在中美洲某國,由于在當地市場上,美元和該國貨幣同時流通,此子公司的商品以美元標價為主,在這種情況下,此子公司的功能貨幣為美元,而不是所在國貨幣。
?。ǘQ算可選用的幾種匯率。
外幣報表換算可供選擇的匯率有現行匯率、歷史匯率和平均匯率(年度平均或季度平均)。以財務報表編制日為基準日,編制日當天的匯率為現行匯率;編制日以前時日的匯率為歷史匯率,指外幣經濟業務發生日的匯率,如取得外幣資產時或承擔外幣負債時的匯率;外幣銷售、勞務等收入和外幣費用支出因筆數繁多,如都采用發生日的歷史匯率則不勝其煩,這些收入和費用大致上在會計期間連續重復地均衡地發生,可采用平均匯率換算。
一項固定資產的外幣金額在換算時,是采用取得此項固定資產日的匯率(歷史匯率)還是采用編表日即資產負債表日的現行匯率,它們所得出的本位幣金額是不相同的;一項長期借款在換算時,是采用承擔此項長期借款債務發生日的匯率(歷史匯率)還是采用資產負債表日的現行匯率,它們的結果也是不一樣的。各種不同的換算方法,產生不同的結果,而且各有各的理由。
三、換算方法
(一)流動與非流動法。
這一方法是指對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所有項目均按編表日現行匯率換算,對非流動資產則按取得日、非流動負債及實收資本按發生日的歷史匯率換算的一種方法。損益表中屬于資產折舊或攤銷的費用項目按相關資產取得日的歷史匯率折算,其他收益、費用項目按平均匯率折算。
此法是由美國執業會計師協會所屬會計程序委員會在30年代提出來的(見會計程序委員會第43號會計研究公報和會計原則委員會第6 號意見書)。由于外幣報表換算的目的與資產負債表項目分類并不相關,因此這一方法遭到不少批評。現除少數國家仍采用此法外,實際上已處于被淘汰中。
?。ǘ┴泿排c非貨幣法。
此法先將全部資產和負債項目區分為貨幣性項目和非貨幣性項目。所謂貨幣性項目是指企業擁有的貨幣以及可以按照固定金額收取的債權和履行的債務項目。其余為非貨幣性資產和負債項目。外幣資產負債表換算時,貨幣性資產項目和貨幣性負債項目均按編表日現行匯率換算;非貨幣性資產項目和負債項目,則均按資產取得或負債形成時的歷史匯率換算。對投入資本、收入及費用項目的換算與流動與非流動法相同。
貨幣與非貨幣法由美國密歇根大學赫普沃思教授(S·R·Hepworth)在1956年于其題為《對國外經營活動的報告》中首次提出。他針對流動與非流動法,認為外幣換算應以資產負債表項目的屬性而不是按資產的時間長短分類。此方法與流動與非流動法的主要區別在于存貨項目的換算。此法用歷史匯率換算存貨,而流動與非流動法則按現行匯率換算存貨。有人提出批評意見說,用歷史匯率換算用歷史成本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和負債自然合適,但用市價計量的存貨或投資項目則采用現行匯率更合適。而且此法仍然是根據資產負債表的分類方法,所不同的只是前者根據流動時間長短的分類,而此法根據貨幣與非貨幣的分類而已。
?。ㄈr態法或時間性法。
七十年代初期,以美元為中心的固定匯率制開始瓦解,匯率變動日益加劇。在此背景下,倫納德·洛倫森(Leonard Lorenson)于1972年在《會計研究論文集》第12號發表《美國公司以美元反映的國外經營報告》一文中主張:外幣換算只是一個計量變換過程,是對已定價值的重新表述;它只應改變被計量項目的計量單位,不應改變其計量屬性(或計量基礎
)。所有項目的計量都是時間方面與貨幣價值的結合,因此,用以計量外幣項目保留記帳基礎的最好方法是按照外幣所屬日期的匯率換算外幣金額。具體地說,時態法的換算原則是:現金、應收項目、應付項目用現行匯率換算;用歷史成本記載的外幣資產負債表上的資產、負債項目用歷史匯率換算;用現行價值記載的外幣資產負債表上的資產、負債項目用現行匯率換算。以市價計價的存貨,換算時應該用現行匯率;以成本計價的存貨,換算時應該用歷史匯率,從而完善了貨幣與非貨幣法,并在實務中加以取代。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于1975年10月公布的第8 號公告曾明確規定,美國企業采用時態法換算外幣財務報表上的項目。
(四)現行匯率法。
此法指將外幣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外幣資產項目和負債項目都一律按編表日的現行匯率進行換算的一種方法。在當今會計實務中,這種方法為多數國家普遍采用,諸如英國、加拿大、愛爾蘭、澳大利亞、新加坡、美國、荷蘭、瑞士等20多個國家和地區均采用這種方法。
這種方法的最大優點是簡便,無異對所有外幣資產項目和外幣負債項目乘上一個“因子”,因此,換算后的資產負債表的各資產、負債項目基本上仍能保持原外幣報表中的比例關系及各種財務比率。換算只改變外幣報表的形式,不改變它的性質。
外幣資產負債表中的投入資本(即股本或實收資本項目),由于具有一次性的性質,為了反映其真實投資,應按資本投入日的匯率(即歷史匯率)換算。基于同樣的道理,向投資人(股東)分配股利,應按宣告分配股利日的當日匯率換算,并且以投資凈值(凈資產)為基準,來衡量匯率的影響。損益表的收入項目和費用項目采用會計報告期的平均匯率換算。但是,當國外實體以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貨幣列報時,收益和費用項目應以現行匯率換算。
現行匯率法是1967年英鎊貶值后,英格蘭和威爾士特許會計師協會于1968年在其第25號標準會計實務公告中提出,并得到蘇格蘭學院研究團體的“帕金森研究報告”的支持。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52號公告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第21號準則中(1983年發布、1993年修訂)關于國外實體的外幣財務報表的換算均主張采用此方法。
上述四種換算方法,由于流動和非流動法以及貨幣和非貨幣法二者關注的是外幣資產負債項目的分類,與外幣報表換算或計量不相關,從而逐漸被排除或被取代。當前各國會計實務中采用的是時態法和現行匯率法?,F將外幣資產負債表各項目換算時采用的匯率列示比較如下表(表中C為現行匯率,H為歷史匯率,R為余值):
項目 時態法 現行匯率法
現金、銀行存款 C C
應收票據 C C
應收帳款 C C
短期證券投資
按成本計價 H C
按市價計價 C C
存貨
按成本計價 H C
按市價計價 C C
長期證券投資
按成本計價 H C
按市價計價 C C
固定資產 H C
無形資產 H C
短期借款 C C
應付票據 C C
應付帳款 C C
長期負債 C C
普通股股本(實收資本) H H
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潤) R R
四、對換算差額處理的不同主張和作法
由于外幣財務報表各個項目換算時所選用的匯率不完全一樣,因此,換算出來的報表有關項目不再相銜接,本來兩方平衡的也不能相等。也就是說,在換算中出現了換算差額,即外幣報表換算損益。這種外幣報表換算損益不同于外幣交易兌換損益,它們的區別至少有以下三點:首先,換算損益不存在實際的外幣交易過程,而只是報表重新表述換算的結果;其次,它完全屬于未實現的損益;再次,它不必入帳,只是在合并報表中反映。
外幣報表換算損益的處理,大致可以概括為兩種方法:一種是計入當期損益處理;另一種是作累計遞延處理。也有將二者結合進行處理的。
1.計入當期損益。赫普沃思認為,外幣報表換算的全部損益應作為有國外帳目換算的企業的經營成果的一部分,不需要遞延,也不采取另外的實現條件,但外幣換算損益需單獨列報,能夠計算時就全部確認。一般做法是單獨設項列示于當期損益表內,并合并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的留存收益(即未分配利潤)項目中。傳統的處理方法是按照所謂穩健原則在發生換算損失時立即確認,發生換算利益時只是在實現時才確認,但何時實現沒有明確的標準。反對列作當期損益處理的意見認為,這種作法影響準確反映企業的正常經營成果。
2.列作累計遞延處理。如現行匯率法對換算形成的差額,確認為“遞延換算調整額”單獨設項列示于資產負債表內的所有者權益項目下,認為外幣報表換算損益都是未實現損益,本期的換算損失可能由下期的換算利益所抵銷。反對者認為這樣做掩蓋了匯率變動的真實情況,而且不符合“收益的總括概念”。
五、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選擇及變化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和其前的美國執業會計師協會(AICPA)所屬會計程序委員會、會計原則委員會, 以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對于外幣財務報表換算方法的選擇,前后數十年,歷有變化。現分別敘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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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39年末,美國執業會計師協會所屬的會計程序委員會發表《會計研究報告》第4號,提倡選用區分流動與非流動項目法。1965年, 取代會計程序委員會的會計原則委員會發表第6號《意見書》, 又認可區分貨幣及非貨幣項目法,并推薦各公司選用。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于1975年10月發布第8 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告(SFAS No.8)《外幣交易和外幣財務報表換算會計》, 要求在換算外幣財務報表過程中,首先必須對國外子公司的外幣財務報表按美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進行調整,再按時態法換算為以美元表述的報表;并要求將換算損益計入當期損益,不作遞延處理。FASB發布第8 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告,在于期望借以結束多種換算方法(包括它們的混合方法)并存的局面。
第8號公告的發布引起了各方面的強烈反響。 贊同者認為具有充分的理論依據。反對者則認為換算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將導致報告損益隨同匯率變動而發生波動,使換算后提供的信息與實際經營成果發生偏離;而且,換算后不能保持外幣報表各項目間原有的比例關系,不利于進行財務分析。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乃于1977年開始向各方面征詢意見,準備加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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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FASB公布第52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告《外幣換算》,用以取代第8號公告。第52號公告的主要內容有:
1.要求“在合并報表上反映財務成果以及用功能貨幣(functionalcurrency)計量的各個合并實體之間的關系”,“提供與匯率變動可能對企業現金流量和股東權益產生預期經濟影響相一致的信息”。并以此作為外幣財務報表換算應實現的目標。
2.首次提出功能貨幣概念并給以定義(見前文)。
3.跨國公司在國外的子公司和分支機構按其不同的經濟因素劃分為兩種類型:一類為自主經營的國外經濟實體;另一類為母公司經營的組成部分或母公司經營的延伸的國外分支機構。
4.自主經營的國外子公司為一實體,它與國外經濟環境融成一體,所用的功能貨幣通常為當地貨幣(外幣)。第52號公告要求這類國外實體(子公司)的外幣財務報表先用功能貨幣表述,再按現行匯率折算為以美元表述的報表。換算后的財務報表應盡量保持原報表揭示的財務成果和財務比率,外幣換算損益單獨列項置于股東權益項目下。
5.對于作為母公司經營有機組成部分的國外分公司(如只從事銷售母公司出口商品的國外分支機構),則要求以美元為功能貨幣。即先將其記帳用的外幣所反映的金額“重新計量”,按時態法將報表換算為用功能貨幣反映的金額,并將換算損益全部計入當期損益。
6.如上所述,跨國公司的國外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的外幣財務報表換算方法的選擇,以及換算損益的處理,都取決于功能貨幣的選擇。那么在什么條件下可以以子公司當地貨幣為功能貨幣,在什么條件下須以母公司的報告貨幣為功能貨幣?第52號公告的“附錄a ”列示了一個“功能貨幣的選擇標準表”,影響的經濟因素有六個方面,它們是:現金流量、銷售價格、銷售市場、費用、理財、母子公司間的交易。
1983年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發布的第21號準則《外匯匯率變動影響的會計處理》,其內容基本上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發布的第52號財務會計準則的內容相同。其主要內容為:
1.獨立經營的國外實體的外幣財務報表應選用現行匯率法進行換算。
2.母公司在國外的有機組成單位的外幣財務報表應選用時態法進行換算。
3.判斷國外營業是國外實體還是母公司的國外有機組成部分的條件,與上述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52號選擇功能貨幣的六項經濟因素基本相同。
(三)九十年代。
1993年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公布第21號準則的修訂本,并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修訂本第23段指出:“采用何種方法對國外營業的財務報表進行換算,應根據其與報告企業相關的融資和經營方式而定。為此,國外營業被劃分為構成報告企業營業組成部分的國外營業和國外實體兩種。”
對國外營業認定是國外實體的條件為:
1.具有極大的自主性;
2.與母公司的交易占其經營業務的比例不高;
3.資金主要依靠自身經營或在當地借款籌措;
4.開支費用主要以當地貨幣支付或結算;
5.其銷售主要以(母公司)報告貨幣以外的貨幣進行;
6.報告企業(母公司)的現金流量與其日常活動相脫離。
按照第30段的規定,換算國外實體財務報表應采用現行匯率法,最終形成的全部匯兌差額應當計列入權益,直到凈投資被處置為止。
至于構成報告企業(母公司)營業組成部分的國外營業的財務報表的換算,一般應采用時態法,換算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在英國,外幣報表換算的流行慣例原是現行匯率法。但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ASC)1983年發布的標準會計實務公告第20 號《外幣換算》,基本上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見解相近,同時推薦現行匯率法和時態法。與此相類同的還有加拿大第1650節會計建議書《外幣換算》。
我國財政部于1995年7月12 日印發的具體會計準則《外幣折算》(征求意見稿)中關于外幣報表的換算,也是先將“境外營業”劃分為“報告企業經營組成部分的境外營業”和“境外實體”兩種類型。它們的外幣財務報表換算,前者采用時態法,后者采用現行匯率法(即期末匯率法),雖然沒有引用“功能貨幣”這一概念,但采用的換算方法與換算差額的處理與前面論述的國際會計準則第21號修訂本基本相同。1998年3月20日財政部頒發《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 要求從1998年1月1日起執行。其中第22段規定:“企業外幣現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現金流量,應以現金流量發生日的匯率或平均匯率折算。匯率變動對現金的影響,應作為調節項目,在現金流量表中單獨列示?!币簿褪钦f,境外子公司的外幣現金流量表在換算為母公司報告貨幣(人民幣)時,按照境外子公司外幣損益表的換算作法,以現金流量發生日的匯率或平均匯率換算;但是,外幣現金流量表最后一行“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中的外幣凈增加額要按期末匯率(即現行匯率)換算,因而產生匯率變動對現金的影響。這樣的規定,與上述采用時態法或現行匯率法的結果是一致的;與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現金流量表》(1992 年修訂)以及美國、英國的相關會計準則也是一致的。
六、難題是否得到解決
外幣財務報表的換算,一向被稱為國際會計中的三大難題之一。在理論探討中,對這個問題素有兩種觀點。
1.信息計量觀點。在外幣換算過程中,要求用母公司的報告貨幣對子公司的外幣財務報表各項目重新計量,并且在換算前,要求先按照母公司所在國的會計準則或公認會計原則作必要的調整。持這種觀點者對外幣報表換算主張采用時態法。換算后合并的財務報表表現為:(1 )符合母公司所在國的會計準則或公認會計原則;(2 )沒有改變子公司原報表各項目的計量屬性,換算改變的只是計量單位;(3 )有利于母公司投資人、債權人的決策,提高了相關性,合并報表提供的信息具有更強的有用性。
2.信息重述觀點。這個觀點是以子公司為基礎,認為子公司是具有獨立性的國外實體,它的外幣財務報表正確地反映了這個自主的實體的財務狀況和財務成果;母公司編制合并報表毋須重新計量,只要以母公司的報告貨幣換算重述,盡可能地維護子公司財務成果和財務關系的原貌。持這種觀點者在外幣報表換算問題上主張采用現行匯率法,認為只有這樣,才能反映子公司財務狀況和財務成果的真實信息。但是,持不同意見者指出,采用現行匯率法經母公司編制合并報表所體現的是:(1 )合并報表中包含的國外實體財務狀況和財務成果是依據子公司所在國的會計準則核算得來的,與母公司以及其他視為母公司營業延伸的子公司依據母公司所在國的會計準則核算的情況是不一致的;(2 )一律采用現行匯率法換算,變更了國外實體用歷史成本計量項目的計量屬性。
從以上所述可以看出:時態法和現行匯率法兩者是對立的,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均同時兼用,從而使母公司的合并報表處于尷尬的局面。于是論者提出種種改進辦法,如把國外實體的報表在按現行匯率法換算后另行編一套合并報表等。提出時態法的洛倫森在其研究報告中寫道:“只要歷史成本會計基礎繼續使用,任何一種換算方法的進退兩難的處境都無法解決?!?br />
可以設想,如果全球財務會計有一天統統以現行成本計量模式取代歷史成本計量模式,那么,外幣報表換算采用時態法與采用現行匯率法所得的結果就完全相同。難題也就不存在了?,F在,難題依舊,辯論依舊。
本文轉載自《上海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