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產費用的處理
財政部《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規定,高危行業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中的具體要求處理,在所有者權益“盈余公積”項下以“專項儲備”項目單獨列報,不再作為負債列示。煤炭企業在固定資產折舊外計提的維簡費,應當比照安全生產費用的原則處理。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計提的安全費余額在首次執行日不予調整,即原計入“長期應付款——安全費”科目的,在首次執行日的余額不變。執行新會計準則后,企業應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提安全費,計入生產成本,同時確認為負債,計入“長期應付款——安全費”科目。企業在未來期間使用已計提的安全費時,沖減“長期應付款——安全費”。如能確定有關支出最終將形成固定資產的,應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待有關安全項目完工后,結轉為固定資產。同時,按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借記“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該項固定資產在以后期間不再計提折舊。
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是為了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而提取的發展資金,是對企業盈余積金的積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關于負債的定義,安全生產費或維簡費不符合“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的特點,所以財會函〔2008〕60號文件參照《國際會計準則》,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或維簡費時,借記“制造費用——提取維簡費用”科目,貸記“盈余公積——專項儲備”科目。對于首次執行日未按該文件規定處理的,2008年須作調賬處理。
安全生產費用是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我國現行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政策主要有:《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骉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骍和骉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骍的通知》(財建〔2004〕119號)、《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骉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辦法骍的通知》(財企〔2006〕478號)、《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骉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骍的通知》(財建〔2006〕180號)等。上述文件規定了不同行業相應的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標準,要求高危行業企業按照規定標準、范圍提取和使用安全費。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按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固定資產大修費用處理
財會函〔2008〕60號文件規定,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等后續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可以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周轉材料,應當作為固定資產列報,不得列入流動資產。
固定資產發生的修理費用支出,新《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規定,應當全部計入當期費用。即新準則下固定資產發生的修理費用支出,除銷售部分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應該計入“銷售費用”外,其他的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支出都是作為“管理費用”核算的。由于以上規定過于籠統,在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中,有些企業無論大修理或者小修理,一律都計入了當期損益。
對于固定資產發生的后續支出,需要劃分資本性支出和費用化支出。《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六條規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將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明確為“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費用等”,即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等后續支出,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如有被替換的部分,應扣除其賬面價值;不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確認條件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所以,對于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如果對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了原來的估計(如延長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或提高產品質量),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除此之外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無論發生支出的金額大小,應當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對于以上界限的劃分,需要會計人員有一定的職業判斷能力,并遵守一定的職業道德,否則會導致報表信息失真,會計利潤不實。
購買不構成業務的上市公司的處理
財會函〔2008〕60號文件規定,企業購買上市公司,被購買的上市公司不構成業務的,購買企業應按照權益性交易的原則進行處理,不得確認商譽或確認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由于受到所有制形式等因素的困擾,無法直接上市,可能會“曲線救企”,買殼上市。而某些行業由于受金融危機等因素的影響,經營狀況日漸不佳,尤其是紡織業、冶金業、零售業等行業為另尋生路,經股權原持有人和主管政府部門批準愿意轉讓,則欲“買殼”的企業先收購控股一家被選為“殼”公司的上市公司,然后將企業的經營性資產、重要子公司等通過出售或置換、定向增發,吸收合并或控股合并等形式注入該上市公司,從而實現上市。
理解這條規定,首先要了解“購買”的含義。“購買”即收購或受讓股權,目前共有六種方式,包括現金支付、資產置換、債權支付、混合支付、零成本收購、股權支付。前三種是主要的支付方式。但是現金支付對于購買方來說,實在是一筆較大的負擔,企業很難一下子拿出數千萬元甚至數億元現金,所以目前的收購方式傾向于采用資產置換和債權支付方式,或者加上少量現金的混合支付方式。
其次是對是否構成“業務”的理解。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有交易才能作業務處理,任何確認都要以業務為基礎,即必須形成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的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的經營行為。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的規定,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一般被認為是內部交易行為,計量以賬面價值為基礎,會計處理采用權益法,合并差價調整“資本公積”等權益性科目。對于非同一控制,一般被認為具有商業實質,是獨立公正的雙方之間的交易,計量以公允價值為基礎,會計處理采用“購買法”,合并差價調整作為“商譽”(借差)或“營業外收入”(貸差)處理。企業應于每個會計期末,對商譽進行減值測試,計算確定其減值金額。對商譽測試的減值部分,應計入當期損益。
財會函〔2008〕60號文件為了規避企業通過購買上市調節利潤等行為,對沒有構成業務或沒有商業實質的購買行為,視同集團公司的內部交易行為,使用權益法核算,不產生商譽或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