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業會計2001.7
關于“鄭百文”案的財務會計思考
胡燕 張百菊 汪允杰
“鄭百文”案是 2000年中國股市的熱門話題,對于其是應該實行破產、使其成為中國第一家退出證券市場的上市公司,還是應該實行重組,使其得以“起死回生”曾經眾說紛紜。但“鄭百文”帶給我們的啟示遠非僅限于證券市場退出機制問題,反思“鄭百文”案前后不難看出其對于我國上市公司在財務會計管理方面有著很好的警示作用。本文擬從資本結構、財務風險預警、會計信息質量以及完善信息被國規范林強監管等方面對“鄭百文”做一分析。以期對我國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財務會計管理有所啟示。
一、“鄭百文”實背景回顧
“鄭百文”即鄭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團),是一家商業性的上市公司,主要從事商品批發和零售,也是鄭州市的第一支股票,曾經在商業王國叱咤風云、紅極一時。其于1996年4月18日以社會公眾股5159萬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發行之初被普遍看好。1997年其銷售收入達76.73億元,凈利潤達8126萬元。而1998年其經營急轉直下,虧損5.23億元;1999年虧損更高達9.56億元。于1999年4月27日被列為ST股,截止2000年6月30日其累計虧損額高達18.21億元,并于2000年8月22日被停牌,暫停上市交易。在2000年底就其重組還是破產以及重組方案的選擇又引起了爭論。可以說,“鄭百文”案對于我國上市公司,尤其是從事商業經營的公司在財務與會計管理的很多方面都是一個前車之鑒。
二、“鄭百文”案的幾點啟示
(一)完善資本結構是我國上市公司發展的當務之急
當前,隨著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與結構調整的深入進行,一些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集中暴得出來。其中較為突出的是公司資本結構不合理問題,主要表現為:自有資本嚴重不足、負債比例過高、債務結構(債務期限結構、債務來源結構與債務使用結構)不當,不良債務大面存在。這些問題在“鄭百文”案中可以看出一二。 1997年“鄭百文”的資產負債率已高達88.88%;1998年又有較大幅度的上升,達到97.15%; 1999年中期更高達 132.74%。由于1996年公司上市時并未募集到資金,其運作可以說是以銀行貸款為軸心帶動起來的,這使得公司一直處于負債過高的局面。從1996年開始建行鄭州分行和“鄭百文”、四川長虹建立了三角信用關系,“鄭百文”購進四川長虹產品無須支付現款,而是由銀行開具六個月承兌匯票,由銀行按匯票日期將款項劃給四川長虹,而“鄭百文”則在售出產品后才還款于銀行,可以說“鄭百文”是靠貸款得以高速運轉的。在公司經營業績良好、運轉正常時,一切問題都被充裕的資金和利潤掩蓋著,而一旦銀行停止期票結算形式,公司必然陷入資金短缺的危機。而事實上,當1998年建行發現給“鄭百文”巨額債權有回收難度而停止發放新匯票時,“鄭百文”的資金運用立即捉襟見肘。到1999年9月“鄭百文”欠建行貸款已近20億元,如此高的債務成為“鄭百文”最大的包袱,也是導致“鄭百文”被提出破產申請的原因。
從“鄭百文”案中有難看到資本結構合理與否的重要,而資本結構恰恰是相當多上市公司亟待解決的問題。“債轉股”遠非公司資本結構調整與完善的萬靈丹,與其等到債務負擔高到無法承受時再調整,不如在公司運營過程
中關注資本結構,避免鋌而走險。盡管我國上市公司籌資渠道尚不完善,負債過高問題的解決并非旦夕之功,僅避免過高的財務杠桿仍是公司得以發展的前提。上市公司的資本結構應以有利于促進公司的長遠發展,有利于提高資本收益率和有利于資本結構的再調整為原則,資本結構必須確保企業具有償債能力,保證有足夠的權益資本作后盾。同時應合理確定債務結構,分散與均衡債務到期日,以免因負債到期日集中而加大企業償債壓力。
(二)建立財務風險預警系統是公司健康發展的必要
上市公司在市場經濟環境下要承受較其他類型企業更高的風險,各種風險都會反映為公司現實的、或潛在的損失。其中財務風險即公司在籌資、投資和用資活動中所面臨的各類風險。顯而易見,通過財務風險管理對公司理
財過程中存在的各種風險進行識別、測定和分析評價,并適時采取及時有效的方法進行防范和控制。對于公司健康發展至關重要。回顧“鄭百文”的經營管理不難看出其并未進行有效的財務風險管理。“鄭百文”在年報中也承認公司“重經營、輕管理;重商品銷售、輕戰略經營;重資本經營、輕金融風險防范”,以公司在1998年組建異地配售中心為例,如果將用于此的1.26億元資金轉作流動資金尚能緩解當時的資金緊張狀況。而分投全國的分公司只是增加了資金沉淀。
進行財務風險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即為財務風險預警,這也是我國上市公司財務管理中欠缺的主要方面。財務風險預警可以使公司對潛在的風險未雨綢繆,使管理人員對理財活動持有謹慎態度,及時發現財務風險隱患并發出警報,因此建立財務風險預警系統是上市公司健康發展的必需。試想如果“鄭百文”具有健全的風險預警。就不會一廂情愿地選擇家
電經銷而承受單一經營的高風險,而這對于其他公司也都值得引以為戒。盡管財務風險預警系統需依公司性質與特定的環境而異,其一般是運用報表分析、指標分析或專家意見對影響企業財務風險的因素進行歷史、現狀,趨勢的分析評價,并與企業所處的行業、地區等比較,確定其變化的正常界限,如某指標接近臨界值即出現警情,就必須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出現不利后果。例如資本金利潤率、銷售利潤率如果大幅度降低,特別是出現了負數就須引起注意;如果資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即說明資本完整性和保全性受到破壞。而“鄭百文”案也進一步證實了建立財務風險預警系統的重要,等到亡羊時再補牢帶給公司的將是慘痛的代價。
(三)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根本在于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
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質量問題可謂是老生常談,從“瓊民源”案、“紅光實業”案,到“東方鍋爐”案,無不說明這一問題——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狀況不容樂觀,而“鄭百文”案再一次提醒我們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的迫切性。“鄭百文”在上市前后存在“做假賬”的行為,通過讓廠家以欠商品返利的形式打欠條,然后以應收款的名目做成盈利入賬,以達到操縱利潤、粉飾報表的目的。盡管上述案例中各公司的具體情況不同。其操縱利潤、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手法也各不相同,但有一點是相同的,這些公司都沒有了個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
現代公司的特征即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這就不可避免地產生契約關系下的代理成本問題。為了降低代理成本,減少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發生,所有者通過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通過一系列激勵和監督機制促使經營者為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而努力,從而實現企業經營目標。現代公司治理結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等形式,行使對經理人的監督與制約,已被證明是有效的。而我國股份公司中股權集中,通常國有股占 7O%左右,公眾股非常分散。由于存在所有者缺位問題使股東無法實現真正行之有效的激勵和監督機制。在董事會的構成上,外部董事很少或幾乎沒有外部董事,這種公司治理結構無法對經理人實施有效的控制,導致內部人控制企業,國家所有者被架空,股東權益受到損害。也正是由于公司內部的董事會、監事會只是一種形式,沒有對會計信息的真正需求和監控動機,公司外部沒有形成一個非正意義上的、完善的資本市場和經理人市場,沒有完善的外部監控機制,管理層的利益驅動導致對會計信息的惡意操縱。這種惡意違規導致了當前對于會計信息的“信任危機”。國外有研究表明,公司外部董事比例與會計信息真實性成正相關,可以說,沒有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完善,保證投資者利益就是一句空話,高質量的會計信息也就無從保證。保護投資者利益需要正本清源,這個“本”就是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完善。單純依靠證券監管并不能從根本上提高信息披露的質量,只有從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入手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鄭百文”案再一次提醒我們公司治理結構是公司制度的核心,只有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規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才能使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成為可能,否則凈化證券市場只能是一句空話。
(四)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是上市公司健康發展的關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包括上市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和上市后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前者決定著企業的“入市”資格,后者決定著企業“入市”后的發展,這也是很多企業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進行“包裝”或“操縱”的原因之一。企業證券監管機構的一項基本職責就是確保上市公司所被敵的會計信息及其他信息的質量,這也是穩定和發展證券市場的關鍵。盡管近幾年我國十分重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范的制定和對上市公司信息被惡的監管,但應當看到,已制定的規范內容過于簡單、操作性不夠強,被操縱的余地比較大;以審批代信息披露監管的觀念和做法比較普遍,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力度不夠大。多起上市公司以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手段而使“包裝上市”成功,以及上市公司通過操縱利潤、粉飾報表的手法欺騙投資者的事件一再發生都說明了這一點。因此,需要注意兩個問題:第一,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規范時應充分關注市場經濟主體,特別是投資者和債權人的信息需求,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范。日前《企業會計制度》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會計信息披露規范已進一步完善,但應當看到,盡管新的會計制度中更加體現謹慎性原則,從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可能誘導企業利潤操縱行為的制度性因素,如調整了債務重組、非貨幣交易中的入賬基礎,避免企業利用公允價值編造利潤等,但操縱的空間仍然存在,建立多層次的、完善的信息披露規范體系的工作任重道遠。第二,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彩的監管是規范得以貫徹的基本保證。要保證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質量,僅有完善的規范是不夠的,還必須同時加大監管力度,對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嚴肅查處,以體現規范的權威性,為規范的實施提供保證。
(作者單位:北京工商大學會計學院非金屬總公司財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