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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預算單位政府采購業務指引

 一、內控管理組織

(一)實施歸口管理

(二)健全決策機制

(三)合理設置崗位

(四)單位內部督查

二、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五)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六)實施采購意向公開

三、確定采購需求

(七)開展采購需求調查

(八)制定采購需求

(九)提出資格條件

(十)開展采購需求審查

(十一)確定采購組織形式

(十二)確定采購方式

(十三)編制采購計劃

四、采購執行

(十四)選定代理機構

(十五)編制采購文件

(十六)開展采購文件公開前置審查

(十七)委派采購人代表

(十八)評審專家抽取及使用

(十九)資格審查

(二十)復核材料

(二十一)確認采購結果

(二十二)質疑答復與配合投訴處理

五、合同管理、履約驗收、資金支付

(二十三)合同簽訂及備案

(二十四)履約保證金

(二十五)禁止轉包和規范分包

(二十六)追加合同

(二十七)開展履約驗收

(二十八)支付采購資金

六、落實政策功能

(二十九)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三十)支持鄉村產業振興

(三十一)支持綠色采購

(三十二)支持科技創新

(三十三)采購信創產品

(三十四)進口產品采購

(三十五)其他

七、其他要求

(三十六)框架協議采購

(三十七)單一來源采購

(三十八)電子賣場采購

(三十九)緊急采購

(四十)涉密采購

(四十一)帶量采購

(四十二)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贈款項目采購

(四十三)非政府采購

(四十四)采購信息公開

(四十五)采購績效管理

(四十六)采購檔案管理

(四十七)回避機制和廉政要求

一、內控管理組織

(一)實施歸口管理。主管預算單位應當明確與所屬預算 單位在政府采購管理上的職責劃分。預算單位應當明確政府采 購工作內部歸口管理處(科、室),具體負責本單位的政府采購管理。采購歸口管理處(科、室)應當牽頭建立本單位政府采購內控制度,明確本單位相關處(科、室)在政府采購工作中的職責,建立政府采購與預算、財務、資產、內審、業務等處(科、室)間的協調機制,并積極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相關政府采購培訓,及時準確將政策要求傳遞給業務處(科、室),共同做好政府采購全鏈條管理。

(二)健全決策機制。預算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事項集體研究、合法(規)性審查和內部會簽相結合的議事決策機制??茖W制定重大采購事項集體決策金額(數額)標準,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應集體研究確定采購實施計劃;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應通過規范的內部會簽程序確定采購實施計劃。

(三)合理設置崗位。預算單位應當結合單位實際,合理設置采購相關崗位,明確崗位職責,梳理崗位風險點,落實風險防控要求。應當建立各崗位間的制衡機制,采購需求制定與審查、采購文件編制與復核、合同簽訂與驗收、項目經辦與質疑處理等崗位原則上應當分開設置。應當建立輪崗交流機制,按照崗位風險等級設定輪崗周期,風險等級高的崗位原則上應當縮短輪崗年限。(參照財政部政府采購內控管理規定)

(四)單位內部督查。主管預算單位應結合單位內控,根據《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指引》(浙財會〔2022〕55號)等相關規定要求,進行自查,做好政府采購內部審計等工作,預算單位的內部控制報告中應體現對政府采購內控制度的監督和評價機制。高度重視內部控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立行立改,及時完善相關內控管理措施。

二 、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五)編制政府采購預算。預算單位應根據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工作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需求、市場價格行情和相關預算支出標準,科學合理完整準確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政府采購預算資金來源既包括財政撥款、專戶資金,也包括事業收入等其他資金。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堅持先有預算后采購,嚴禁無預算、超預算開展政府采購。

(六)實施采購意向公開。預算單位應按照《關于開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20〕10號)及《浙江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于開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的通知》(浙財采監〔2020〕5號)文件要求,健全政府采購意向公開機制。預算單位應在部門預算批復后60日內,負責公開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意向。各預算單位應在浙江政府采購網公開本單位采購意向,采購意向內容為:采購單位、采購項目名稱、預算金額、是否面向中小企業、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情況、預計采購時間、采購需求概況、聯系人、聯系電話。對新增或存在調整的采購項目,除因不可預見的原因急需開展的外,采購意向公開時間不得晚于采購活動開始前30日。部門預算批復前公開的采購意向,以部門預算“一上”(實行部門預算“一上一下”程序的地區)或‘二上’(實行部門預算“二上二下”程序的地區)為依據。辦理臨時采購計劃的項目,以臨時采購計劃批復金額為依據。

三 、確定采購需求

(七)開展采購需求調查。預算單位應按照“誰采購誰負責”原則明確制定采購需求的責任部門,按照《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秩序促進公平競爭的通知》(浙財采監〔2025〕2號)等規定健全政府采購需求管理機制。對于100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采購項目、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項目(包括需定制開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等)以及其他主管預算單位或者預算單位認為有需要的采購項目,應當通過咨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采購需求調查,商務要求、技術指標對比表及相關基礎資料等需求調查資料應作為采購文件與其他文件一并存檔。

(八)制定采購需求。預算單位應根據采購預算、需求調查結果編制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遵循預算、資產和財務等相關管理制度規定,符合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采購實施計劃應圍繞實現采購需求,對合同訂立和管理作出合理安排。

(九)提出資格條件。預算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印發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最新版為準),按照采購標的的功能、質量和供應商履約能力提出資格條件。與供應商相關且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資質、許可等強制性條件應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列明,不得將法律法規中非強制性要求具備的資質、許可等作為資格條件。與產品相關的國家強制性標準應作為實質性條款列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落實全國統一大市場有關規定,不得對外地供應商、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設定歧視性的資質資格要求或者評審標準,不得以企業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供應商的資格要求或評審因素;采購文件中要求供應商提供本地區、特定金額等條件的業績,要求供應商在本地注冊設立法人或者分支機構、擁有一定辦公面積,要求提供以規模條件作為申請條件的信用評價、認證等條款,均為歧視性條款。

(十)開展采購需求審查。預算單位應當根據《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秩序促進公平競爭的通知》(浙財采監〔2025〕2號)建立健全審查工作機制,明確責任機構和審查程序,強化內部管理。在采購活動開始前,針對采購需求管理中的重點風險事項,對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進行審查。審查工作機制成員應當包括本部門、本單位的采購、財務、業務、監督等內部機構,可邀請專家和第三方機構參與。審查包括一般性審查和重點審查。在一般性審查的基礎上,對于本指引第七條明確需進行需求調查的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應當進行重點審查,重點審查應包括非歧視性、競爭性、采購政策落實、履約風險審查。其中應把采購需求、資格要求、實質性條款以及評審標準等有無設置差別歧視作為審查重點。

(十一)確定采購組織形式。預算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政府采購,依法確定采購組織形式。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依法實行集中采購。

(十二)確定采購方式。預算單位應當根據法律規定、項目特點、采購需求等,依法確定適宜的采購方式。在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項目,預算單位依法自主選擇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合作創新采購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預算單位達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項目,需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開展采購活動前按規定報批。多頻次、小額度采購活動,適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執行。不得將應實施政府采購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政府采購。

(十三)編制采購計劃。預算單位應當根據經審查后的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編制政府采購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或備案。預算單位應充分考慮采購活動所需時間和可能影響采購活動進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購實施時間 。為提高采購工作效率,預算單位也可編制政府采購臨時采購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提前啟動采購活動。臨時采購計劃必須確已落實資金來源:一是對于部門預算已經明確、但支出預算指標尚未下達、預算單位確需提前采購的項目;二是財政預算資金需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分拆采購的整體性項目;三是列入下年度財政經常性項目預算但必須跨年提前采購的項目;四是全部或部分資金需由市、區、縣(市)承擔,市、區、縣(市)委托上級預算單位統一采購的跨區域項目。

四、采購執行

(十四)選定代理機構。預算單位如委托代理機構的,應當建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選擇機制,明確選擇標準、委托規則等事項。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責任,包括資格審查、質疑答復、履約驗收、代理費用等事項,但不得轉嫁政府采購主體責任。

(十五)編制采購文件。預算單位應確保采購文件按照審查通過的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編制,科學合理設置技術參數和商務要求,采購文件做到完整規范、準確無歧義。預算單位自行編制采購文件的,要嚴格執行復核機制。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編制采購文件的,要在采購文件發出前進行確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進一步提高采購文件編制質量,可在文件中列明防范供應商圍標串標行為的有關條款,除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屬于惡意串通、視為串通投標情形外,在不影響公平競爭的前提下,采購人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定參與同一個采購包(標段)的供應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法合理解釋的,其投標(響應)文件無效:1.不同供應商的電子投標(響應)文件上傳計算機的網卡MAC地址或硬盤序列號等硬件信息相同的;2.上傳的電子投標(響應)文件若出現使用本項目其他投標(響應)供應商的數字證書加密的,或者加蓋本項目其他投標(響應)供應商的電子印章的;3.不同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的內容存在3處(含)以上錯誤一致的;4.不同供應商聯系人為同一人或不同聯系人的聯系電話一致的。

(十六)開展采購文件公開前置審查。采購文件公開前,采購人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等規定進行采購文件審查。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其公開前應進行非歧視性審查、競爭性審查、采購政策審查和履約風險審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審查內容包括:

1.非歧視性審查。主要審查是否指向特定供應商或者特定產品,包括資格條件設置是否合理,要求供應商提供超過2個同類業務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術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技術路線等;評審因素設置是否具有傾向性,將有關履約能力作為評審因素是否適當。

2.競爭性審查。主要審查是否確保充分競爭,包括應當以公開方式邀請供應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開競爭方式;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購需求的內容是否完整、明確,是否考慮后續采購競爭性;評審方法、評審因素、價格權重等評審規則是否適當。

3.采購政策審查。主要審查進口產品的采購是否必要,是否落實支持創新、綠色發展、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要求。

4.履約風險審查。主要審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規定由法律顧問審定,合同文本運用是否適當,是否圍繞采購需求和合同履行設置權利義務,是否明確知識產權等方面的要求,履約驗收方案是否完整、標準是否明確,風險處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十七)委派采購人代表。預算單位應當建立采購人代表委派工作機制,選派采購人代表參加項目評審活動,明確采購人代表選擇的決策流程和工作職責。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評審委員會組長,不得領取評審勞務報酬,不得在評審現場發表傾向性言論 。

(十八)評審專家抽取及使用。預算單位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按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及《浙江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浙財采監〔2017〕3號)規定,做好評審專家抽取及使用工作。 一般應當從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對于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評審專家人數不足,或由于采購項目專業特殊,所需專業的評審專家數量不能滿足評審需求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可按不低于1:3的比例向財政部門推薦一定數量的臨時專家,錄入專家抽取系統后再由系統進行隨機抽取。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書面同意,采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抽取評審專家的時間原則上不得早于評審活動開始前2個工作日,評審專家名單應當在開標前保密。出現評審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預算單位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及時補抽專家,或者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自行選定不足評審專家。政府采購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抽(選)取部分或全部非采購人所在地(市)評審專家,鼓勵采用跨省、跨市遠程異地評審:

1.項目采購預算金額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

2.項目采購預算金額達到400萬元(含)以上,且主管預算單位認為涉及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社會關注度較高的;

3.無法在采購人所在地(市)抽取到足夠數量的相關專業評審專家的;

4.采購人或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采用全部或部分非采購人所在地(市)專家評審的。

(十九)資格審查。預算單位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或采購文件載明的資格要求,對(潛在)投標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注意事項:是否面向中小企業、是否具有有效的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是否為聯合體投標、是否允許分包、信用記錄查詢是否合格、是否滿足其他特定條件認定。)

(二十)復核材料。預算單位在評審結束后、確認采購結果前,應及時通過網站查詢、原件核對等方式對中標(成交)供應商在投標(響應)文件中涉及客觀分評審內容的檢測報告、認證證書等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復核,復核情況詳細記錄,并納入采購檔案。發現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的,應及時書面報告同級財政部門。

(二十一)確認采購結果。預算單位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開展采購活動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預算單位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預算單位應當在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中標(成交)結果,并同時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評審結束后,確實發現評審存在問題的,應及時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反映。

(二十二)質疑答復與配合投訴處理。預算單位應根據《政 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等規定,健全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處理工作機制。質疑處理崗與項目經辦崗應當分離,收到供應商提出質疑或采購代理機構轉送的質疑后, 應當根據質疑事項自行或會同采購代理機構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答復內容應當完整、客觀、公正。收到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投訴處理通知后,應積極配合處理,及時提交有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質疑答復和投訴處理回復發出前,應書面報單位分管領導同意,其中涉及重大事項的,應通過班子集體決策。預算單位應當積極主動與質疑人溝通,遵循事實清晰、程序合規、依據充分的原則妥善處理,努力通過協商等方式化解矛盾糾紛。預算單位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應積極配合相關調解工作,對于消極對待質疑和投訴且投訴事項成立的,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五、合同管理、履約驗收、資金支付

(二十三)合同簽訂及備案。預算單位應當健全合同履約管理制度。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在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鼓勵預算單位通過完善內控流程進一步縮短合同簽訂期限。預算單位不得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提出超出采購文件以外的任何不合理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二十四)履約保證金。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最高繳納比例不超過合同金額的1%,項目驗收結束后應及時退還。供應商以銀行、保險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采購單位不得拒收。鼓勵預算單位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誠信等因素免收履約保證金。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不得收取質量保證金。

(二十五)禁止轉包和規范分包。政府采購禁止轉包和非法分包。預算單位發現轉包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報告。根據采購文件規定和項目需要,預算單位可以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根據投標(響應)文件載明的方式將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但不得再次分包。預算單位不得強行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使用指定的分包供應商。

(二十六)追加合同。合同履行中,預算單位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的10%。

(二十七)開展履約驗收。預算單位應根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和《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秩序促進公平競爭的通知》(浙財采監〔2025〕2號)健全履約驗收管理機制。預算單位應當成立驗收小組,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限和要求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預算單位可在履約驗收環節對供應商提供的產品或服務進行抽查檢測,必要時可委托取得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其進行檢測、認證。實際使用人(單位)應當參與驗收。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提出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大型或者復雜的的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與驗收;驗收人員和采購(評審)人員、合同簽訂人員應當分離。驗收結束后,由驗收雙方共同簽署出具驗收書。

(二十八)支付采購資金。預算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預付款,一般應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備實施條件后7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中對中小企業合同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合同金額的30%( 此前文件規定與此不一致的,以此為準),不高于合同金額的70%;項目分年安排預算的,每年預付款比例不低于項目年度計劃支付資金額的30%,不高于年度計劃支付資金額的70%;采購項目實施以人工投入為主的,可適當降低預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20%”。預算單位在驗收合格后,對于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自收到發票后7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預算單位和供應商對資金支付產生爭議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解決,保證資金支付效率。

六、落實政策功能

(二十九)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的通知》(財庫〔2022〕19號)文件要求,主管預算單位應組織評估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統籌制定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的具體方案。預算單位應當通過加強采購需求管理,落實預留采購份額,規范資格條件設置,要求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組成聯合體、大企業向中小企業分包,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提高預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擔保、支持中小企業開展合同融資,及時支付采購資金等措施,降低中小企業參與門檻,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主管預算單位應于每年6月30日前通過浙江政府采購網公開上一年度中小企業預留份額執行情況,未達到規定預留比例的,應當作出說明。

(三十)支持鄉村產業振興。根據政府采購政策支持鄉村產業振興的有關規定,以及同級財政部門要求,預算單位應按照規定比例預留年度食堂食材采購份額,年初通過“832平臺”采購人管理系統填報預留份額,年底前通過規定平臺完成采購脫貧地區農副產品。具備條件的預算單位,可適當提高預留比例,鼓勵按照15%的比例預留采購份額。

(三十一)綠色采購。根據財政部政府采購政策支持節能環保、綠色建材、新能源汽車等綠色采購要求,預算單位對擬采購的產品屬于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范圍的,應當依據國家確定的認證機構出具的、處于有效期之內的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對獲得證書的產品實施政府優先采購或強制采購。采購需求編制階段應嵌入綠色標準;對納入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品質提升政策實施范圍的醫院、學校、辦公樓、綜合體、展覽館、會展中心、體育館、保障性住房以及舊城改造等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應嚴格執行財政部、住建部和工信部印發的《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政府采購需求標準》(以下簡稱《需求標準》),對《需求標準》明確為“必選類”的,應當全部采購和使用符合有關標準的綠色建材。對《需求標準》明確為“可選類”的,政策實施市自主選擇使用性價比高的綠色建材,且選用種類不低于建筑項目涉及建材種類的40%。優先開展工程價款結算,對納入政策實施范圍的工程項目,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工程價款的80%;主管預算單位應當統籌確定本部門(含所屬預算單位)年度新能源汽車政府采購比例,新能源汽車可以滿足實際使用需要的,年度公務用車采購總量中新能源汽車占比原則上不低于30%。其中,對路線相對固定、使用場景單一、主要在城區行駛的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原則上100%采購新能源汽車。采購車輛租賃服務的,應當優先租賃使用新能源汽車。

(三十二)支持科技創新。省級預算單位和設區市主管部門要積極篩選符合條件的創新項目,全面落實合作創新采購方式,打造合作創新采購應用場景。邀請供應商合作研發,共擔研發風險,并按研發合同約定的數量或者金額購買研發成功的創新產品,促進創新產品應用和成果轉化。著力推動在教育、科研、醫療、公共衛生、現代農業、資源利用與環保、信息技術與人工智能、公共安全等重點領域實施合作創新采購。進一步落實對首臺套產品的政府首購制度,積極支持新質生產力發展。

(三十三)采購信創產品。根據《需求標準(2023年版)》文件要求,預算單位應合理劃分采購包,盡可能將操作系統、服務器、工作站、一體機、便攜式計算機、臺式機、數據庫等軟硬件產品與集成服務分包采購。總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應單獨分包采購。預算單位應將《需求標準》中加“*”的指標納入采購需求,并在采購文件中作為實質性要求。在采購便攜式計算機、臺式機時,預算單位應根據單位職能和性質,確定是否將CPU、操作系統符合安全可靠測評要求納入采購需求。預算單位在投標(響應)環節不得對供應商投標產品進行檢測、認證,也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檢測報告、認證報告。

(三十四)進口產品采購。預算單位應根據《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關于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財采監〔2024〕2號)等規定,健全進口產品采購內控機制。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實行審核管理,預算單位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在獲得財政部門核準后,依法開展政府采購活動。但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購用于科研的進口儀器設備,以及其他根據財政部規定對采購進口產品實行備案管理的,實行備案管理。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或經備案后購買進口產品的,不得限制國內產品參與競爭。如國內產品參與采購競爭的,應當落實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的價格評審優惠等政策。

(三十五)其他。預算單位應同步落實以下政策要求,建立政策落實臺賬制度,定期開展自查自評,確保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有效發揮。

1.執行《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財庫〔2017〕141號),對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產品給予10%價格扣除優惠;

2.執行《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68號)有關政策,監獄企業視同小型、微型企業,享受預留份額、評審價格扣除等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有制服采購項目的部門,應加強對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編制工作的統籌,預留本部門制服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監獄企業采購。省級以上政府部門組織的公務員考試、招生考試、等級考試、資格考試的試卷印刷項目原則上應當在符合有關資質的監獄企業范圍內采購。各地在免費教科書政府采購工作中,應當根據符合教科書印制資質的監獄企業情況,提出由監獄企業印刷的比例要求;

3.公務機票購買管理按財政部有關規定(文件)執行。

七、其他要求

(三十六)框架協議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內的貨物和服務, 對已納入框架協議管理的,應當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預算單位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規定,以及框架協議征集文件關于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的確定方式實施采購,并健全相應框架協議采購內控機制,特別對采用直接選定方式的應當加強管理。

(三十七)單一來源采購。預算單位應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74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秩序促進公平競爭的通知》(浙財采監〔2025〕2號)等規定,健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內控機制。預算單位選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應依法從嚴把握適用條件,要按本單位的內控制度規定進行審查和決策,并做好采購需求調查和審查、單一來源論證和公示等工作。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項目,以供應商具有唯一性為由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必須實施“四重審查”機制(非歧視性/競爭性/政策合規/履約風險),預算單位應當按規定組織專業人員論證并公示無異議后,附專家論證意見、公示情況和單位集體決策依據,依法報財政部門審批。預算單位需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項目,可依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三十八)電子賣場采購。預算單位應根據《浙江省政府采購云平臺電子賣場管理辦法》(浙財采監〔2025〕3號),采購人應當健全完善采購活動內控機制,并嚴格執行資產配置標準、軟件正版化、強制采購等規定。除框架協議采購項目外,預算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年度批量預算金額未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可通過電子賣場采購。電子賣場采購不能滿足需求的,采購人可按照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自行采購。電子賣場行業館的供應商征集、商品上下架信息審核、商品價格監測、交易糾紛調解等相關工作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三十九)緊急采購。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相關預算單位應當健全緊急采購內控機制,規范采購流程,加強采購相關資料管理。

(四十)涉密采購。預算單位應當按照《涉密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9〕39號)加強涉密采購內控機制建設,并按本單位保密工作有關規定確定涉密采購項目。建立健全涉密采購項目集體研究與內部會商相結合的議事決策機制,完善采購需求和采購方式確定、采購活動組織的內部審核制度,嚴格按規定組織采購。預算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政府采購項目安全保密的管理。應當與相關供應商或集中采購機構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設定保密條款。

(四十一)帶量采購。預算單位應當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購帶量集中采購工作指引(試行)》(待發文后補充文號)建立健全帶量采購內控機制。不同預算單位可將具有共性的采購需求,委托同一預算單位作為采購主體,開展同一品目貨物、服務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活動。帶量集中采購項目屬集中采購目錄內的,作為采購主體的預算單位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開展采購活動。鼓勵具備條件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項目實施帶量集中采購。

(四十二)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贈款項目采購。預算單位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贈款進行的政府采購,貸贈款方、資金提供方與中方達成的協議對采購的具體條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四十三)非政府采購。對于不屬于政府采購的采購項目, 預算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非政府采購內部控制機制。非政府采購項目應遵循規范高效、優質優價的原則組織實施采購。應根據項目采購金額、采購類別等因素,合理確定相應的采購方式、決策程序、采購程序,可根據實際情況參考政府采購有關要求執行。對通過線上平臺或線下渠道采購的,應當經過多平臺或多渠道比價后采購。其中通過電子賣場等線上平臺采購的,還應合理利用平臺提供的工具和功能擇優選擇產品或供應商。預算單位應當建立非政府采購項目的爭議處理機制,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四十四)采購信息公開。預算單位應當根據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標準化、規范化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采監〔2018〕5號)等相關規定,健全采購信息公開機制。預算單位應當在浙江政府采購網上在法定時間內做好政府采購項目的意向公開、采購項目公告、更正公告、采購結果公告、采購合同公告、合同變更公告、履約驗收公告、質疑答復等信息公開工作。預算單位在公開采購信息時應當做好涉密、敏感信息排查工作。

(四十五)采購績效管理。預算單位要逐步建立科學、合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績效管理體系,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合理設定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監控和評價,及時收集和分析相關信息,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四十六)采購檔案管理。預算單位應當根據《浙江省政府采購檔案管理辦法》(浙財采監字〔2009〕6號)等規定健全政府采購檔案管理機制。預算單位應將政府采購檔案納入本單位檔案管理,設置專崗負責政府采購檔案管理,健全檔案收集、歸檔、管理、使用、銷毀等規定,不得隱匿、銷毀、偽造、變造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檔案保存期限應從采購結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四十七)回避機制和廉政要求。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明確的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采購人員不得與供應商惡意串通,不得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附件2

 

關于《浙江省預算單位政府采購業務指引(試行)》的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與依據

近年來,政府采購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凸顯,規模持續擴大,政策功能不斷拓展,電子化采購、績效管理等改革全面深入推進。采購人作為政府采購當事人之一,在規范財政資金使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承擔著重要的職責。但在政府采購實踐中還存在著對政府采購制度政策不了解、采購專業化程度不高、采購需求不明確、采購結果不理想等問題。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預算單位政府采購行為,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要求,強化政府采購全流程管理,防范廉政風險,提升采購效能,浙江省財政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浙江省預算單位政府采購業務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

二、起草過程

《指引》由浙江省財政廳起草,于2025年4月11日至4月18日以書面形式征求了浙江省各設區市財政局、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衛健委、浙江省政府采購聯合會等單位意見,形成了《浙江省預算單位政府采購業務指引(試行)(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

全文共七章四十七條,全面梳理了政府采購全鏈條管理要求,為全省預算單位政府采購活動提供了詳細、明確的操作指南。主要包括:內控管理組織,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確定采購需求,采購執行,合同管理、履約驗收、資金支付,落實政策功能,以及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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